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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治安纠纷该如何处理

2017-11-09李植

现代世界警察 2017年11期
关键词:治安管理杨某治安

文/李植

如此治安纠纷该如何处理

文/李植

西部某市职业高中学生小甄(女,15周岁)在考试期间,疑因作弊被监考老师李某批评,并受到学校公开通报。第二日,小甄因羞愤在上学的路上突然将菜汤泼向李老师,在逃跑过程中,李老师抓住其衣领并要求他人拍照留证,混乱中小甄将李老师的手臂抓伤,后经鉴定,已对李老师构成轻微伤。李老师报警,但小甄声称自己的父亲是公安局的领导,就算将老师打成轻伤也无需负责。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通知小甄的母亲,后将双方带至学校政教处请学校相关领导共同处理。

然而,治安纠纷的调解并未按照处警民警的计划进行,意外出现在大约半小时后。闻讯赶来的李老师的丈夫杨某出现在政教处,当着众人的面对着毫无防备的小甄的后脑勺猛抽两巴掌,后被及时制止,经鉴定已对小甄构成轻微伤。处警民警眼见矛盾升级,遂将双方当事人带至派出所处理,并将杨某传唤至询问室。

从法律的角度看,即使后来有杨某的介入仍然是一起非常普通的治安案件,但自从杨某被传唤至派出所后舆情发生了极具戏剧性的变化。当地微信群、朋友圈及部分社交网站开始大量转发上述案情,甚至几天后某网站也开始推送该案信息,成了当地一件不算小的公共事件。内容大致为:小甄的父亲是公安局的高官(实为非案发地某派出所副所长,没有证据表明其参与该案),小甄的爷爷为公安局的退休干部,杨某只是在小甄的后背拍打了两巴掌就被押进派出所,小甄的父亲和爷爷大闹学校,学校应该开除小甄否则教师的尊严何在,该案简直就是当地“河北李某”案的翻版等内容。随着舆情的发酵,小甄及家人、甚至当地公安机关一时成为众矢之的,主要的舆论导向是小甄向老师泼菜汤并殴打老师被学校开除才对,杨某为其妻子出手对小甄“拍打”两下是正义之举,公安机关将杨某押进派出所是受小甄父亲的影响,是非法的,应立即释放杨某。

“热闹”过后,很多当时义愤填膺发表各种“高见”的网友可能都将此事抛之脑后,继续着自己的惯性思维对待下一个此案。毕竟类似上述的案件并不是极其稀少的案件,尤其一方当事人涉及警方家属、未成年人、学生教师家长的案件时有发生。鉴于此,笔者认为对该案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剖析,以便类似的案件再次发生时能依法处理,而不是被舆论或者其他因素所左右。

首先,小甄的违法行为该如何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接着《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的情形:(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该案中,小甄疑因考试作弊被批评通报,向李老师身上泼菜汤并抓伤李老师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殴打他人,但小甄和李老师的治安案件事出有因,由民间纠纷引发,且双方是师生关系,小甄又是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时主观恶意不大,李老师的伤势只是轻微伤,显然该案情节较轻符合上述条件,非常适合调解。之后,处警民警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六条“当事人中有未成年的,调解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的规定,通知小甄的母亲到达现场,然后依据《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第八条第一款“公安机关进行治安调解时,可以邀请当地居(村)民委员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加”的规定,邀请双方当事人都熟悉的学校领导参与调解。可见,民警在处警现场对该案的处理既合法又合理。

其次,处警民警将杨某“押”进派出所是否合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该案中的杨某,在公安机关调解小甄与李老师的治安纠纷过程中突然对小甄的后脑勺部位猛抽两巴掌显然属于违法行为,将矛盾升级,此时处警民警及时终止调解,将杨某口头传唤至派出所进一步调查是正常的执法程序,是合法的,如果杨某不接受或者逃避传唤,民警就算将其“押”进派出所也是合法的。

第三,民警家属与他人发生案件后,民警是否需要回避?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该案中,小甄的父亲实际为非案发地某派出所的副所长,既不属于案发地派出所的负责人,更不是办理该案的民警,没有回避的法律依据。实际上,小甄的父亲并没有参与到该案的处理过程中,处警民警现场通知小甄母亲的行为值得肯定。尽管小甄在案发后有“我父亲是公安局的领导就算给老师打成轻伤也不用负责”的狂妄之语,但笔者认为,从心理学的角度进行分析,这可能只是一个未成年少女犯错后潜意识的自我保护,对于本案的处理结果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影响,对于小甄的这一行为应当宽容,尤其是发生在校园这样教书育人的场所。因此,对于小甄父亲的身份或许可以成为私下怀疑的对象,但在没有证据表明其父亲干预该案的前提下不能成为舆论指责的对象。至于小甄的爷爷为公安局的退休干部的身份,目前其爷爷就是普通公民,根本没有回避的前提。

第四,杨某的违法行为该如何处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的几种情形,同时,该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也规定了不适用调解处理的情形:(一)雇凶伤害他人的;(二)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三)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四)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六)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跑的;(七)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笔者认为,虽然小甄的伤势只是构成轻微伤,但杨某实施违法行为时主观态度恶劣,属于情节较重,不适合调解。具体理由有以下三点:其一,杨某事后殴打小甄是打击报复、逞强,具有第二款寻衅滋事之嫌疑;其二,杨某在治安调解过程中殴打小甄符合上述规定第五款规定;其三,案发地在学校,属于教书育人、文明守法的公共场所,而被害人小甄又属于未成年学生,符合上述规定的第七条款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条件。因此,对于杨某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应该对其行政处罚,不适合调解处理。

事后当地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杨某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契合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的立法精神,应该给予大力支持。假如该案因舆论或被其他因素左右,未对杨某恶劣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采取治安调解,伤害的不仅是小甄及其家长的心,还伤了人民警察的心,更重要的是伤害了法律的尊严,后果是杨某成为他人模仿的对象,最终造成社会秩序的不安,可能危及每个人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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