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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与网络匿名之间的平衡

2017-11-08高荣林

摘 要:網络匿名极大地扩展了公民的表达自由,但是,其也为网络诽谤打开了方便之门。为了保护公民的名誉权,就需要披露匿名诽谤者的身份信息,然而,匿名言论也是受宪法保护的表达自由。因此,为了既保护名誉,又打击网络诽谤,同时也保护匿名言论,美国的法院根据网络的特殊性,结合其司法实践提出了若干标准协调两者之间的冲突:即原告必须履行通知程序;原告必须提供确切的证据证明被告的诽谤性言论构成侵权;披露匿名被告信息的命令有助于原告诉求的实现;无法从其他途径获取被告匿名身份信息。

关键词:网络诽谤;表达自由;匿名;平衡

中图分类号:DF6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268(2017)05-0034-06

网络的匿名性极大地扩展了公民的表达自由,真正实现了密尔关于表达自由之“思想的自由市场”的理念。然而,网络匿名也使得网络诽谤趁虚而入,成为网络上一道“独特”的风景。虽然诽谤性言论一般不受宪法表达自由的保护,但是,匿名言论却是表达自由的核心部分。因此,在网络诽谤之诉中,要想披露匿名被告的身份信息,原告提供的证据必须符合若干条件,由此,网络诽谤与网络匿名之间产生冲突。为了解决以上冲突,美国的司法判例提出了若干标准,下文将对此加以评述,并提出若干标准指导我国的司法实践。

一、诽谤性言论与表达自由

诽谤,是指某种陈述倾向于伤害原告在社会中一些值得尊敬的名誉。一般来说,它是质疑某人的诚实、正直、职业能力、心智健全、道德状况和言谈举止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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