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实务问题研究(二)
2017-11-08黄耀徐淑华蒋叶红
黄耀+徐淑华+蒋叶红


一、案情简介
LD公司于2001年12月13日成立,注册资本3000万人民币。由于市场低迷以及LD公司近几年大规模投资新设公司埋下的资金运营隐患,使得LD公司陷入严重资不抵债的地步。
2015年11月3日,LD公司因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向LD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9日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
2016年6月5日,管理人在处理LD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中,经调查及审计查明:LD公司与LH公司(于2010年2月9日成立,注册资本1500万人民币)、LY公司(于2008年6月3日成立,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LR公司(于2013年3月28日成立,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以下简称“三家公司”或“三家关联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等各方面存在相互混合、混同的情形,LD公司与三家关联公司名下的优质资产,特别是无形资产价值不菲。但三家公司也面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状况,管理人紧急组织LD公司股东就三家公司是否申请破产重整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进行表决。由于LD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分别占LH公司70%、LY公司75.6%、LR公司100%的股权,且LD公司分别系LH公司、LY公司的债权人,所以LD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最终同意将三家公司亦进行破产重整。
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9日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并于同日继续指定管理人担任关联公司的管理人,笔者全程参与了管理人工作。
二、本案特点
1.LD公司的关联公司众多,必须启动关联公司破产重整
LD公司除了上述三家公司之外,还有LQ公司、LDQ分公司、LL精品店、LQ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LY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其他五家关联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