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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保护研究

2017-11-04刘勇

卷宗 2017年28期
关键词:权利保护法律制度

刘勇

摘 要:现代社会的经济科技发展促进了文化和政治的发展,加上现在的全球化趋势越来越明显,世界范围内的经济交流和文化交流也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下,很多的新思想都渗入别国,文化之间的交流也越来越多,很多国家都会受到别国的文化渗透和侵略,新思潮、新理念给人们的生活和社会发展带来很大的影响。受到外国的新思想的影响,现在我国社会上的很多新问题不断出现,其中非婚子女的问题就现在社会上普遍关注的问题,非婚子女的数量逐年增多,使得他们的正常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证,我国的很多政策也得不到落实,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威胁到社会的发展和安定。所以本文就针对非婚子女的保护制度进行探讨。

关键词:非婚子女;权利保护;法律制度

现代社会的经济高度发展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的影响,尤其是外国的很多新思想和新的生活方式,对社会状况产生很大影响,很多的新理念与传统的理念发生碰撞,各种思想得到解放,人们的生活开始出现了很多的不好现象,社会上的二奶、小三、一夜情等状况层出不穷,不仅破坏着社会道德,还使得社会上的非婚子女数量增多,形成严重的社会问题。这对于我国的社会稳定发展有着不利的影响,而且非婚子女由于情况的特殊性,往往合法权利难以得到保护,对其发展也不利,所以在现在的社会发展时期,想要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非婚子女的权利保护问题就是不能忽视的问题。

1 非婚子女的定义

在我国学术界普遍认为,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经过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包括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有配偶者与第三人自愿发生性行为所生子女,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所生子女,被丈夫否认为婚生子女的人以及妇女被强奸后所生子女等,均为非婚生子女[1]。由此可见,非婚生子女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两条:一种是经过生父领养或者是经强制领养而与其产生法律意义上的亲子关系的非婚生子女;另一种是未经领养和强制领养,但是亲生父母之间并没有婚姻关系,所以在法律上不存在抚养和亲子关系的非婚生子女。现在的各国学术界对于非婚生子女的相关定义并不一致。

2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现状

2.1 落户困难

在我国,户籍制度是有一定的要求和规定的。在户籍制度之下,每个公民的权益都会与其户籍制度和户籍证明相关,包括未来的就业权和公民权,但是非婚生子女在社会上首先要面对的就是户籍的问题,因为在法律层面上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是享有同等权益的,但是现实中想要实现却极为困难,很多的非婚生子女在户籍方面就会面临困难。非婚生子女在上户口时需要有包括出出生证明之外的亲子鉴定或者其他涉及到证明身份的证件,很多的地区在生育问题上比较严格,想要生育的父母需要先到当地的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办缴纳社会抚养费,落实相关的计划生育政策,这样在孩子出生之后才能够凭借这些证明进行户籍登记,否则非婚生子女的户籍问题是很难得到解决的。

2.2 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随着近几年我国的经济发展,社会上的非婚生子女问题的逐渐显现,我国正度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来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但是那些法律大都难以落实,而且还存在很多的漏洞。很多的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等权利都没有得到保证,法律虽然规定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但是在实际的生活和实行过程中,还是会出现非婚生子女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情况出现,法律规定中的很多条款也比较笼统,想要维权也比较困难。

3 非婚生子女权利保护的必要性

3.1 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问题

非婚生子女不是通过正常渠道出生的孩子,所以他们在法律方面就存在很多的劣势,很难享有与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很多的非婚生子女存在劣势,因为他们的出生是与婚生子女的出生相违背的,会对婚生子女的相关权益产生一定的侵害,尤其是在继承权方面会造成对婚生子女的不公平[2]。

3.2 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合法的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在以防发生婚外情、出轨或者有了非婚生子女的情况下,婚外情对象或者因此产生的非婚生子女向发展婚外情的一方索要抚养费或者赡养费等费用时,就会使得原本的无过错的婚姻方本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为费用都是出自于夫妻共同财产。

3.3 非婚生子女引起的第三者问题

前面对于非婚生子女的定义和可能产生的一些问题都进行了介绍,因此,非婚生子女本身在出生方面就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但是法律中又规定了其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这就使得现在的社会中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争夺财产的情况时有发生,而且由此,很多的第三者也会堂而皇之的要求分割财产获得财富,这对于原本的婚生子女及法律认可的原配婚姻对象将会产生极大的损失,第三者完全能够凭借非婚生子女的这一法律规定的权益来争夺财产,达到非法目的。第三者对于社会和家庭的危害是社会公知的,不仅会破坏家庭和谐稳定还会对婚姻配偶造成精神上的伤害,更是对社会公德和到的产生极大的冲击,引发社会的不稳定和不和谐。

但是如果不对非婚生子女的权利进行保护也会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而且如果不加以区分还会使得计划生育政策变为空文,使得社会上的婚外情、外遇、一夜情等不良的社会现象和社会风气得不到制止,严重冲击社会秩序和道德[3]。

非婚生子女的情况是不同的,其中存在很大的复杂性,所以在进行非婚生子女权利保护时需要针对具体的情况进行区别对待。其中有配偶而与他人自愿发生性行为或者重婚产生的非婚生子女,其权利应该受到区别对待,因为当事人的一方存在主观过错,或者双方都存在主观过错,那么他们应该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他们产生的非婚生子女,不得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因为他们破坏了原本的家庭和谐[4]。现在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社会上出现了很多的不良思想和不正之风,其中拜金主义盛行,受到金钱的诱惑,很多人在恋爱观念和婚姻观念方面都产生了扭曲,所以其中有很多的第三者是出于财产和金钱的目的而生产非婚生子女,凭借非婚生子女向另一方索要抚养金,这种情况下产生的非婚生子女不能够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这种情况下的权利平等只会滋生出社会的更多不良风气和行为,破坏社会道德和稳定。

4 对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保护

4.1 完善认领制度

我国的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还存在很多的问题,所以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进行完善, 认领人的领养行为表示不能存在瑕疵也不能是在被胁迫的基础上做出的,必须是本人做出的真实正确的意思表示;夫妻间认领非婚生的孩子时还需要取得对方的认可或者至少是不反对; 对已经成年的父母没有结婚而生育的子女进行认领时,其父母是要询问其本人的意见,并且不能得到其本人的反对意见的[5]。

4.2 完善准证制度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因父母结婚或法律宣告而使婚外所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从而确定父母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6]。准证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将尊重正式婚姻與保护非婚生子女之间进行的融合,能够促进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正式结婚,给非婚生子女提供更加良好的生活环境。

5 结束语

我国的现在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的程度加深,使得我国的社会逐渐渗透进了外国的各种新思想,对人们的生活和思想观念产生巨大的冲击,其中受到外国思想的影响,很多的婚外恋等情况陆续出现,影响了家庭和谐,同时也造成了社会上非婚生子女的增多,给社会稳定产生了不利的影响,所以在发展和谐社会的今天,要对非婚生子女的权利进行保护。

参考文献

[1]刘琴.我国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模式选择[J].湖南农机,2010,37(07):245-246+260.

[2]李苗.论对非婚生子女权利的规制[J].办公室业务,2016,(10):62-63.

[3]杨峰.浅析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J].商,2015,(04):221.

[4]杨锟.建立非婚生子女强制认领制度的几点思考[J].经营管理者,2014,(35):273-274.

[5]林德伟.两岸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之比较研究[J].福建法学,2013,(04):61-66.

[6]李烨.浅析我国现行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制度[J].科学时代,2017,(06):6-8.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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