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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海底区域开发担保国责任制度

2017-11-04张辉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17年18期

张辉

【摘要】随着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的进展,《海洋法公约》中的担保国责任制度获得了较大发展。担保国责任的性质、形态、构成要件、赔偿范围等问题得到了一定的澄清。担保国责任制度的发展扫清了各国的顾虑和障碍,促进了海底区域开发活动。中国作为国际海底区域开发的积极参与者,面对担保国责任制度的发展,应进一步完善国内立法和行政监督执法机制,履行《公约》义务,确保承包者责任与国家责任的隔断。

【关键词】国际海底区域 担保国 赔偿责任 合理注意义务

【中图分类号】 D993.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17.18.006

近十余年来,国际海底区域(以下简称“区域”)开发有了很大发展,由于“区域”自然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一旦在资源开发中出现环境损害,其影响将是巨大而且不可逆转的。对此必须建立起对开发者的监管机制,预防损害发生,为此,《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153条第2款确立了担保制度,要求“区域”开发者必须获得公约缔约国的担保。对于担保国应承担何种责任,《公约》第139条第2款和附件三第4條第4款有所规定,但较为模糊。根据国际海底管理局的请求,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在2011年2月发表咨询意见①,在一定程度上澄清了担保国责任问题,但仍留下不少讨论空间。缔约国的担保责任问题,不仅关系到各缔约国的自身利益,也关系到作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区域”环境保护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担保国责任的性质

担保国责任属于违反自身义务而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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