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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场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17-11-03叶钊海

绿色科技 2017年19期
关键词:国有林场有效对策建设

叶钊海

摘要:指出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生态环境建设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而国有林场建设作为林业生态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得到了广泛的关注与研究。结合实际情况对国有林场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相应的有效策略,以期促进我国国有林场的建设。

关键词:国有林场;建设;有效对策

中图分类号:F30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7)19013102

1 引言

国有林场作为国家设立的林业事业单位应积极履行培育、保护、经营、管理国有森林资源的职能,是国家重要的森林资源基地,同时也是维护林区生态的重要屏障。笔者结合实际情况对国有林场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应对策略进行分析并提出有效意见,以期为今后的相关工作提供宝贵经验。

2 现阶段我国国有林场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国有林场经营区域内的林地是属于国家资源财产,而非个人所有,是国有林场存在发展的物质基础。然而现阶段我国国有林场建设中主要还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1)少征多占。部分单位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在上报林地面积时会刻意减少实际使用林地的面积,而有些单位甚至直接忽略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一些国家三令五申的政治制度视而不见,只是在林场建设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相关领导打着各种旗号以地方政府出面协调等形式,在未成功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开始施工,甚至还存在私自将没有办理任何林地占用手续的林地明码标价进行出售,使得用地单位与国有林场之间的矛盾逐渐凸显[1]。

(2)低价征占林地。通常情况下,地方政府会在整地过程中给予相关人员一定补偿,然而这些补偿却比国家规定的征地标准低很多。地方政府的林地征收补偿主要是根据当年产值以及国家相关条例计算得来的,而有些地方政府认为国家制定的补偿标准过高,因此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相关人员进行补偿,且不允许林场与林地征用者私下进行相关事务的协商,致使部分地区在林地被征用后无法得到相应补偿这一情况普遍存在。

(3)随意改变征地用途。部分林场在向国家政府申报的过程中会明确表示这些林地将会被用于公益性项目建设方面,然而当审批合格后,这些林地却被用于商业项目,有些林地还会被用来作为商業建筑的施工场所,使得林地征收逐渐成为一项商业活动,没有起到培育、保护、经营、管理国有森林资源的作用[2]。

(4)未按照相关法规征收林地。部分群众认为林地的使用权应归集体所有,因此会在林场边缘或空地私自搭建家禽窝棚、修筑坟冢,如图1。部分林场的经营区内还会存在群众随意开采山石的情况,严重破坏了林场的森林植被,为林场带来营经济损失[3]。有些村落甚至是以开发山地为借口,允许群众进山开垦土地并从事其他种植活动,而有些村落还会以土地纠纷或是林地使用费用过低为借口,组织群众进入林场经营区内进行开山造林。为了达到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有些个体户会不顾法规限制,通过“找关系”的方式在林地周围开办养殖场及其他盈利性质的产业,在对林地造成一定损失的同时还带来的极大安全的隐患。部分地方政府会无视群众在林场周围私自搭建窝棚,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对各项文件进行审批,致使林场经营区域受到严重破坏,不利于森林资源的保护。

3 解决国有林场建设问题的有效策略

3.1 在建设过程中实施的分类管理

相关部门应对林地的使用过程进行严格地监督与管理,同时还要严格把控好矿产资源开发、重点公益林建设、森林公园征用林地等方面的内容,支持国家号召的各项省级重点以及各地方政府的非公益性项目。对于公益项目征占林地,应按照国家标准中有关林地征用补偿中的最低标准执行;工业性项目征地应按照国家标准中有关林地征用补偿中的最高标准执行,不允许将林场作为商业用地进行出售[4]。若是出现需要临时征用林地的情况,应明确规定征用的期限,至多不可超过2年,而且在使用过程中不允许修建永久性使用建筑,不得随意破坏林地的生态环境,在使用期满后,征用单位应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所需要的条件。

3.2 严格控制好征占程序中的各个环节

相关部门应严格审查各个单位或企业征占林地林场的申请项目,同时还应该明确落实申请中涉及到的用地规划、立项批复文件、林地用途等方面的内容,委派2名以上的业务员对征占林地的区域范围进行勘察,并向上级部门提供准确、细致的调查结果及意见,如图2。经过常务会的讨论及审批之后,才可以上报给林业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详细的审核,在林业部门审核通过之后再向省级林业部门报批。各个单位或企业征占林地林场的申请项目在未经过省级林业部门批准使用林地的情况下不可以签署林地征占补偿合同,同时也不允许用地单位在占地文件上盖章,严格遵守林地征占手续。只有这样才可以控制好征占程序中的各个环节,保证各项工作依法进行。

3.3 合理保护林地

为有效保护国家林场中的森利资源,城区内的国有林场可以在申报森林公园范围时将林地和生态公益林纳入其中,划入森林公园的规划中,从而实现森林资源的有效利用,以避免各方政府、单位过度占用国有森林资源。若是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门需要占用已经划入森林公园的部分林地,应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森林公园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条例办理林地征占手续,而相应林地征占行为也会获取一定额度的补偿[5]。

3.4 严厉打击违规行为

森林派出所及公安局应严厉打击非法入侵国有林场以及国有林地破坏等行为,对于没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林场周边搭建窝棚、民房以及其他建筑的行为给予严厉惩罚,并严肃处理非法开山采石、修建坟冢、种植果树等事件,应依法对这些违法村众进行处理并收回被占用的林地。对于没有获取相关审批手续就私自开始进行建设行为,以及电力、电信、联通等通讯、电力公司私自在林场区域内搭设基站、架设光缆等行为,应促使这些企业公司依法将相关手续文件补办齐全,并及时缴纳补偿费用,同时还要接受重处。对于一些没有获取审批的个体商业经营者,应对这些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搭建的各类厂房、建筑进行产出,恢复林地原有的生产功能,同时消除这些违规建筑所带来的不安全因素,从而为林地今后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以保证国有林场的安全。

4 结语

国有林场作为国家设立的带有保护、管理、培育、经营国有森林资源目的的事业单位,应积极履行自身职能,并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以及国家政策的变化进行不断调整,努力加强国有林场的建设,从而为我国生态环境改善、建立环境友好型国家,以及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打下良好而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黄青素.国有林场建设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措施分析[J].科学种养,2015(9):188~189.

[2]王裕机.国有林场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城市建筑,2016(14):398.

[3]张春明,赵强,刘红润,等.浅析确立国有林场建设的长远目标与对策[J].林业科技情报,2010,42(3):21~22.

[4]唐梅开,邹香姬.现代国有林场建设目标探析[J].现代园艺,2014(15):143~144.

[5]吴有圣.国有林场发展多功能森林的意义、突出问题及对策探析[J].农业开发与装备,2015(10):34,79.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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