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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国际司法协助何去何从

2017-11-03刘亚

方圆 2017年19期
关键词:证据司法犯罪

刘亚

在欧盟司法协作组织内,不需要再花费时间去查找对方国家哪个机构具体负责司法协助,只需要敲敲他们办公室的门说,“你有时间吗?我有一个案子需要你的帮助”

“你必须尽力地不停奔跑,才能使自己保持在原地。如果你想到别的地方,你奔跑的速度必须是现在的两倍!”英国著名数学家路易斯·卡罗尔在十九世纪这样写道。

“检察官的工作表明,犯罪分子奔跑的速度,就像卡罗尔说的那样正在成倍提高。”在国际检察官联合会第二十二届会员代表大会上,俄罗斯副总检察长萨克·卡拉别江接受《方圆》记者采访时说。比如说,犯罪分子在莫斯科上午犯罪之后,在同一天晚上便可以跨过数个时区,逃至另一个国家,躲避法律的制裁。犯罪分子获得的非法收益可能会在逃跑过程中通过互联网,从一个账户转移到另外一个账户,逃离执法机构的掌控范围。

在萨克·卡拉别江看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犯罪的数量正在迅猛上升,给各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带来了严峻挑战。如今,维持正义和法治的传统手段对于检察官、执法人员而言已是捉襟见肘。

“面对网络犯罪,如果仅靠一国之力,很难对其进行有效、彻底的整治,加强国际执法、司法协助迫在眉睫。”欧盟司法协助组织主席米歇尔·康妮丝进一步解释说,各国应当在尊重主权基础上,立足现有国际合作框架,在抓捕、引渡、遣返犯罪嫌疑人和调取、移交证据方面加强国际司法协助,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同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在打击跨国犯罪特别是网络犯罪方面的专业交流和学习培训,共同提升打击跨国犯罪的能力和水平。

国际司法协助,是一国司法机关或其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机关在处理具有国际因素的案件时,为完成某些涉及境外的诉讼活动,而与他国建立的一种相互协助履行某些司法行为的互惠关系。国际司法协助不仅包括文件送达和调查取证,还包括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引渡、刑事诉讼移管、外国囚犯移管等。

网络犯罪带来了国际挑战

“在数字时代,打击网络犯罪的难题是众所周知的。”新加坡总检察署副总检察长哈里古玛认为。比如,犯罪分子可以用化名隱藏他们的身份;IP地址容易被掩盖;交易可以是多层次的,从而使追踪变得困难;越来越多的虚拟货币可以绕过反洗钱机制,犯罪分子通过互联网在境外实施犯罪行为很容易,但执法人员的逮捕、调查和起诉却很困难,等等。

在亚美尼亚总检察长阿尔图尔·达夫特杨看来,计算机网络犯罪表现出全球性特征,并且具有某些跨国元素,国际合作已是当务之急。但因为网络犯罪本身的复杂性,也给国际司法协助带来了诸多挑战。

首当其冲的是管辖权冲突。阿尔图尔·达夫特杨认为,在公共犯罪体系中,计算机网络犯罪往往在一个国家境内开始,在另一个国家或另若干个国家境内持续或结束,这意味着在调查犯罪和确定审判权上存在很大难度。其次,在调查过程中会出现管辖权问题,以及针对具体问题法律调整不一致的情况。网络空间本质上是一个国际空间,从而要求各国进行积极有效的国际司法合作,创新国际合作方式。

“网络无国界,它使得辖区的概念变得不那么明确,也让管辖权变得模糊了。”米歇尔·康妮丝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当今我们面对的最大问题是辖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面对如此多变的犯罪形式,尤其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世界各国必须加快国际司法合作进程。

网络犯罪给调查取证也造成了不小影响。“众所周知,在全球化背景下,采集证据越来越难了,我们已经不能只在一个国家境内进行对犯罪分子证据的采集,这是网络犯罪给我们带来的巨大挑战,需要各国积极采取措施,在双边甚至多边的框架下进行司法合作。”米歇尔·康妮丝说,就像犯罪分子通过暗网进行毒品买卖等不法交易,利用比特币进行资金流转,很难有办法得知交易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和什么人之间进行。对此,必须付诸巨大的努力,不仅要采集证据,更要及时、快速、正确地使用智慧和技巧采集证据,将这些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此外,我们对通过司法协助打击互联网犯罪也有一种忧虑。由于互联网里存在各种各样的平台,不同国家对平台的法律规定不同,协助机制也面临挑战。另一方面是引渡措施,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协调各方面工作,从引渡请求发出到最后的引渡回国,时间也很漫长。”米歇尔·康妮丝表示。

阿尔图尔·达夫特杨还表示,打击网络犯罪不仅仅需要单独的国家机构进行斗争,不同的国际组织也应与网络犯罪做斗争。该问题极为迫切和复杂,没有各国之间的国际司法合作,在现实中就无法在与该类犯罪活动的斗争中达成有意义的成果。与此同时,考虑到不同国家法律调整的特点,最好在对网络犯罪展开调查时就开展国际合作,包括共同搜集刑事案件证据,这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敲敲门就能合作的欧盟模式

面对如此迫切和复杂的打击网络犯罪需求,世界各国都在付诸努力。就我国来说,近五年来,中国检察机关不断丰富和创新多边检察国际交流合作机制的内容,利用中国和其他国家司法界领导人、决策者共同参与多边检察国际合作机制框架下国际会议的机会,以历次会议达成的灵活处理司法协助案件共识为基础,推动和促成了若干重大问题和多个国际司法协助个案的进展和解决。

今年8月,2017金砖国家总检察长会议在巴西举行,会议通过的《金砖国家总检察长会议议定书》,对于规范总检察长会议运行、推动会议成果落实以及深化伙伴关系和开辟未来合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根据多边检察国际合作机制下所形成的联合声明,最高检还先后开展了中俄定期业务研讨会,中吉、中哈、中蒙、中越、中老等检察官联合培训项目等。

与此同时,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中国—东盟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两个机制催生的边境地区检察机关直接合作更加深入和频繁,司法协助案件的审批手续进一步简化,特别是在互派调查人员前往对方境内取证、安排证人赴对方境内作证等多个方面开展了更便捷、灵活和高效的司法协助工作。此外,最高检积极与外国司法检察机关加强合作,签署多项双边合作协议或谅解备忘录,与世界各国形成了打击跨国犯罪的合力。endprint

在世界范围内,欧盟司法协助组织的成立,则是一次对国际司法协助的有益探索与尝试。该组织是欧盟国家刑事司法协助的机构,总部设置在海牙,28个欧盟成员国的代表均在此办公。作为克罗地亚驻欧盟司法协助组织代表,克罗地亚副总检察长乔希普·库雷告诉《方圆》记者,28个成员国的代表都在一起办公,大大地增强了彼此之间的联系,让司法协助的效率得到了大幅提升。

“涉及克罗地亚与欧盟国家之间司法协助的案件一般会送到我在荷兰海牙的办公室。我不需要再花费时间去查找对方国家哪个机构具体负责司法协助,只需要敲敲他们办公室的门说,‘你有时间吗?我有一个案子需要你的帮助。”乔希普·库雷形象地描述道,欧盟司法协助组织的存在,让国家间的实时司法协助变成了可能,而不需要再等待外交部门、司法执法部门进行沟通。

乔希普·库雷表示,如果不通过欧盟司法协助组织进行司法协助,你需要准备书面的司法协助请求并送至本国司法协助中央机关,由本国的中央机关联系另一国的中央机关,再由另一个国家的中央机关找到具体的执法部门,过程复杂,时间浪费颇多。如果两个国家之间没有相关的协议,还需要外交部门的介入,那么耗费的时间将更长,大概需要两年的时间。但司法机关不可能花费这么长的时间在请求司法协助上。

喬希普·库雷还透露,欧盟司法协助组织的作用已经不仅仅体现在28个成员国身上了,而是向更为广泛的空间扩展。该组织已经跟若干国家签订了协议,包括美国、瑞士、挪威等,他们也会派出代表共同参与司法协助;在不远的将来,与阿尔巴尼亚、格鲁吉亚、乌克兰、摩尔多瓦等国的协定也即将签署完成。此外,欧盟司法协助组织在全世界有联系点制度,在中国也同样有联系人。因此,在某种程度上,中国也正在参与到欧盟司法协助组织的工作中来。

“欧盟司法协助组织拥有最好的翻译,而且会承担所有的费用,所有前来参与司法协助相关工作的专家、检察官、法官、警察,欧盟司法协助组织都会创造条件,让他们用本国语言发言,以求法言法语表述精准,不引起误解。”乔希普·库雷说。

公私部门的跨国合作

“根据现在的跨国犯罪形式,还需要采取一些非常规的司法合作手段,比如发展公司伙伴关系来应对。”萨克·卡拉别江表示,比如执法人员在证据收集方面,对搜集网络数据都有重大需求,如果能与诸如脸书(Facebook)这样的社交媒体公司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那办案的效率将得到大幅提高。

萨克·卡拉别江还表示,在提供信息查询方面,要想及时得到有效的帮助,加快获取国外机构资料的速度,应当修改相关法律,简化相关程序,增加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法律义务。同时,还可以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来创新合作形式,或者利用视频会议等。

在米歇尔·康妮丝看来,公私部门的跨国境合作是一个难题,执法机关能在何种程度上和私营机构进行合作,私营机构该如何保存证据,这些证据在法庭上是否能得到认可,都是有待具体协商解决的问题。

“虽然问题很多,但我们仍然坚持通过合作来创新,通过创新来合作。”米歇尔·康妮丝认为,基于现有模式,想要实现国家间完全无障碍的信息交流非常困难。欧洲司法协助组织成立后,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比如在全世界建立一个信息联络点,让欧洲各国和美国高级检察官们能够加入这个机构,同时也让许多私营机构参与进来,为更多的合作打下基础。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品新看来,为了积极应对数字时代给国际司法协助带来的挑战,可以从两方面努力。一方面是解决技术问题,通过公私部门跨境合作,能将科学技术广泛运用于司法办案当中,提高办案效率,为国际司法协助提供便捷。

“另一方面则是完善法律框架,不仅是国际范围内的公约,还有国家之间的司法协助、引渡等双边条约,从根本上解决国际司法协助的难点。”刘品新表示。

国际司法协助需要一个法律框架

在萨克·卡拉别江看来,从法律层面上看,我们必须在国内和国际范围的法律框架内进行对各类犯罪的打击。但正是因为这种框架,不同国家对国际条约的解读不同,各国在司法协助时必须进行磋商和交谈,这无形中也浪费了宝贵时间,或许在这段时间里,犯罪分子正在积极活动逃避司法审判,销毁证据并藏匿非法所得。就俄罗斯来说,检察机关每年要受理来自世界各国的一万多个信息查询请求,是一项耗时耗力的工作。尽管我们与许多国家有很好的合作,但仍然有一些问题存在。

米歇尔·康妮丝也表示,对于检察官工作而言,当下国际司法协助漫长的时间成本简直是一场灾难,我们需要更有效的法律框架。

对此,萨克·卡拉别江表示,涉及电子证据、网络犯罪上,我们需要签署联合国范围内打击网络犯罪的条约,各国立法必须满足现在打击犯罪的需求,同时要考虑到应对新的犯罪挑战。比如俄罗斯建议把本国法律纳入相关国际法的框架内。另外,尽管各国之间已有一些引渡条约,但还是应尽快签署一个联合国框架内的关于引渡的全面条约,内容应当包括发现、冻结犯罪所得收入等。

在江苏省苏州市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王勇看来,对跨境网络犯罪的防范打击必然是建立在多方协作基础上的。在跨境协作方面,应当通过国际协商、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在法律框架内积极构建合作模式,并充分发挥国际刑警组织等国际组织和相关基础协议的作用,综合运用多种方式手段,开展跨境联合打击行动,对网络犯罪形成围剿之势。

“同时,加强立法方面的跨境协作,就跨境网络诈骗案件的证据运用、惩罚力度等问题达成共识。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对网络电信诈骗的观点与态度不尽相同,因而对网络电信诈骗犯罪打击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彼此协调不佳,会导致对犯罪行为的放纵。”王勇表示。

刘品新也表示,为了应对数字时代的犯罪挑战,一方面,相关国家和地区应着眼于建立统一的国际公约、建立国际反跨国网络犯罪委员会,为网络犯罪国际公约顺利实施提供保障、开展多层次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另一方面,建立较为完善的区域间刑事司法协助和协作机制,比如确立网络空间刑事管辖权原则、完善电子证据有关规定、完善相关引渡法律制度,在抓捕、审讯、移送境外犯罪嫌疑人、调查取证、情报通报等方面展开充分合作,就案件的证据运用、惩罚力度等问题达成共识。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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