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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好“三关”促进法律管理和生产经营工作的深度融合

2017-10-30薛绍华

经济师 2017年9期
关键词:三关生产经营项目

薛绍华

摘 要:企业的发展离不开依法经营和诚信守法,依法经营是现代化企业发展的生命底线。企业项目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是企业法律事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公司法治进程以及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推进具有重大意义。企业每一个项目的全程跟进,把法律保障融入项目管理的全过程,进一步提高项目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管理的能力,促进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参与市场竞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企业生产经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企业生产经营健康运行发展的法律保障。文章以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三局为例,对此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法律管理 生产经营 项目 把关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7)09-074-02

引言

2016年以来,笔者所在的中國冶金地质总局三局法律管理部门将法律管理延伸到每一个具体项目,主要从把好项目“入口关”、“过程关”和“出口关”方面入手,在实现法律管理项目全覆盖方面迈出了新步伐。完善公司法律管理工作体系,使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不仅贯彻到项目谈判、合同管理、担保等各个方面,而且纵向贯彻到整个企业。将法律服务融入到项目管理的全过程,充分考虑到项目从调研到最后项目的交付可能遇到的一切法律风险,做足准备,将项目做精做细。我们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对企业实现转型跨越发展的工作目标,按照“完善提高”的总体要求,以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为核心,努力推进制度建设,着力完善法律管理工作体系,加快提高法律专业队伍素质,不断拓宽法律工作领域,在企业的发展进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把好“入口关”,即严把合同法律审核关

(一)划定禁止性项目,确定不予合作的黑名单

根据2015年度已签合同的执行情况、应收账款回收法律调研情况及2015年法律维权情况,划定2016年的禁止性项目。禁止性项目范围:合同签订难执行、执行过程难回款、执行完毕难维权。

2016年共拒签各类施工合同11项,防范了劣质经济合同必然引发的法律风险。对于部分付款条件差,但合同效益好、对方偿债能力强且经营单位坚持实施的项目合同,也要求该经营单位提供其与外协施工队伍及商砼供应商签订的承诺书,确保在合同约定付款期限内自行垫付且不起诉我方。如总价2600万元的太原金港商务中心桩基项目。

合同签订难执行:主要是在签约前了解对方开工手续办理情况,如用地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无任何手续的项目拒签。

执行过程难回款:一是对超出经营单位垫付能力的垫资项目,且还没有可信服的融资渠道的拒签;二是对虽约定了进度款但在施工中拒不支付,且完工后欠付工程款过半的客户方,一般不再与其续签新的施工合同。

执行完毕难维权:一是资信差,几无可执行性财产的客户方;二是在前度合作中恶意干扰,阻挠我方取得书面维权证据的客户方,不再与其续签新的施工合同。

(二)摸底排查,清理不达标的外协队伍

由局属经营单位法律部门牵头,会同市场部、总工办指导各经营单位,对合作队伍的资信及施工能力摸底排查,坚决把资信差、施工质量不达标的外协队伍从合作队伍名录中清理出去,优化了合作队伍,防范了被诉风险。

二、把好“过程关”,即履约过程关

(一)对履约过程管理进行监控

监控方法:对项目实施过程中书面证据的制作、取得和留存进行监督检查。

监控结果:甲方签证经过几年来持续不断的法律管理,项目现场签证等书面证据的管理逐步规范。

书面证据的制作及取得:年初法律部向各经营单位下发了索赔签证证据的分类、索赔的策略、技巧和艺术等学习资料。要求对项目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学习,提升全员在履约过程中的法律维权意识。

检查书面证据的留存的顺序:询证函或对账单是否合法有效;结算手续是否合法有效;施工签证手续是否合法有效。

检查重点:纳入法律重点关注项目中的未办理完结算手续的项目

发现问题进行汇总:部分项目结算手续滞后,应收账款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部分工程签证单上甲方签字人的身份不能证明系甲方委派;部分停工项目工程变更签证单已超过法定时限仍未能获得;部分甲方回馈给我方的书面确认单虽有甲方名称及相关人员,但全部为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提出建议:

(1)对于临近2年诉讼时效的应收款项目,应尽快采取书面函件沟通和电话录音等方式进行催款,以确认债权、保存催要证据、延续时效。

(2)应收款项目未取得甲方认可的,除以电话催款录音等方式保存好委托方认可债务并允诺付款的证据外,还应尽快取得甲方(债务方)认可并拿到我方已出具发票的书面证据、做好甲方报告评审的收集、保存。

梳理该项目合同(协议)、结算单或甲方认可的工作量清单等详细资料和手续,建立详细台账。并了解和掌握业主的基本状况,进行诉前调查,适时启动法律维权程序。

(二)扩大庭审参与范围,倒查履约过程存在不足,规范履约过程管理

2016年全局共发生诉讼案件19起,其中主诉案件16起,被诉案件3起。法律部积极组织各案件项目的经营单位领导、法律事务工作人员、项目经营管理人员广泛参加庭审,全年累计近百名相关人员参加了庭审。在质证和激烈的庭审辩论中,暴露出了许多履约管理过程中的不足和缺失。

如山西岩土郑州分公司万家灯火项目案件暴露了我方职工在施工工作量签证编制中的不规范做法,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判决,引发了项目组织管理人员的深思和整改决心。该案件主要是降水工作量方面的争议。法庭在确认降水工作量时,对方提出我方提交的原始工作量签证有瑕疵,不可信。原来是由于我方工作人员在长达四年的降水施工中,没有坚持每天认真填写降水工作日清单,而是填好一张表一次性复印几十页。小小的懒惰,影响了法官对事实的认定。最终一审判决仅支持了我方约三分之一的工作量的对价。endprint

再如山西岩土十分公司安泽人工挖孔桩项目,由于用工管理不规范最终导致劳动纠纷案件的败诉。包工头多报了近20个民工参与拖欠民工工资诉讼,而我方拿不出用工管理方面有力的证据予以否认。法律部门在深入各经营单位调研时及时进行了通报,并就规范项目用工管理提出了具体意见,防范了相关法律风险。

(三)提出法律指导意见,并督促落实

范围:项目施工过程中劳务分包、临时用工、材料采购和设备租赁等事务。

(1)在劳务分包方面,推行《外协队伍管理制度》,从准入资格、资金管理、农民工工资管理方面对各单位提出给付工程款必须首先确保农民工工资足额发放等法律意见。

(2)在临时用工方面,要求各单位与用工人员签订书面的用工合同,并通过给每名用工人员交纳意外伤害保险进行备案管理。

(3)在材料采购及设备租赁方面,要求各单位形成书面比价材料及班子集体研究记录。

三、把好“出口关”,即项目收尾关

内容:对项目完成后应收账款的回收做出法律分析和指导,确定诉讼项目并开展案件管理。2016年,法律部门先后深入全局54个基层经营单元,对应收账款回收难点项目进行法律风险分析。

方法:

(1)应收账款方面,就项目是否采取法律维权制定判定标准;

(2)书面证据方面,对存在的缺陷进行分类指导;

(3)诉讼案件管理方面,代理协议中向案件代理律师提出了“诉而胜,胜而得”的要求。

成效:对全局1500余笔应收账款项目逐一作了法律分析,在其中确定了122个法律风险关注重点项目,总金额2.4亿元,并以书面文件下发各单位重点关注,定期上报跟踪进展情况。

调研中针对各分公司负责人在是否诉讼维权方面存在的感情方面和市场维护方面的纠结,我们根据应收账款回收调研及未来市场维护的整体情况,及时确定了是否法律维权的一系列判定标准:

(1)涉及中央企业的纠纷项目基本不诉,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谋求高层对话解决。

(2)涉及政府的纠纷项目基本不诉,交由清欠办专人采取“贴身紧盯”等办法督促其尽快进入付款程序。

(3)对涉及地方国企的纠纷项目突破底线就诉。

(4)底线一:已执行完毕项目不能在18个月内确认债权的,要在24个月的诉讼时效内起诉。

底线二:未付工程款数额大,导致我方时刻遭受被訴威胁的,要在我方被诉前先行起诉,避免我方被诉后造成更大的损失。

(1)对涉及民营企业的纠纷项目,只要未对未来市场开拓产生影响基本要诉。

(2)对涉及山西的民营煤炭企业纠纷项目尽快起诉。

受宏观经济环境的不利影响以及国家和省强制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影响,及地方环境的影响,这些企业都将面临停业或转产,一旦注销将形成死账。

(1)对书面证据存在不足或瑕疵的项目进行法律指导。

(2)对书面证据完备且对市场维护影响较小的项目果断要求法律维权。

(3)确定一批书面证据存在瑕疵或诉讼后对日后市场维护有影响的项目,按照市场化管理办法,由专人负责清欠。

2016年以来的主诉案件的代理律师由各经营单位按照经济性原则和属地化原则进行选择,但代理协议全部要求一般代理并风险代理。即起诉阶段局各经营单位只需承担诉讼费及律师差旅费、必要的办案费用,最终的代理费用要在执行回款后按比例提付。“诉而胜,胜而得”的要求,主要是避免证据准备不充分的情况下仓促诉讼,和提醒代理律师在诉讼全过程高度重视财产保全和执行回款。全年已进入法律程序的项目19个,总价款约6000万元。当年已执行回款约2000万元。

结论

我国的经济在飞速发展,企业必须加快改革转型进程,迎接更新的环境和挑战,建立一个高效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我国依法治国,创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企业要建立高效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就要从思想上加强防范意识,从制度上完善防范措施,从而实现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全体总动员,帮助企业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制度并推进其实施力度,企业的房率风险防范体系就会成熟起来。

法律风险是一个动态变化的系统,随着企业和社会的变化而变化,与此对应企业的法律风险体系也就必然要动态发展。企业要与时俱进,弃旧立新,从而具有更高的针对性、准确性,以内部治理结构和外部市场、法律环境变化为依据,在兼顾原则的前提下推陈出新,形成长期和谐有效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参考文献:

[1] 刘光.论我国企业法律风险之防范.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08(12)

[2] 梅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构建.中外企业家,2011(6)

(作者单位: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三局法律处 山西太原 030002) (责编:若佳)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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