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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趋势及存在问题

2017-10-30王彤熙

经济师 2017年9期
关键词:消费金融趋势互联网

王彤熙

摘 要:2017年,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交易规模从60亿元猛增到3625亿元。从2013年到2016年,互联网消费金融交易规模实现了60倍爆发式增长,年复合增长率达317%。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对促进消费,优化经济结构,提高宏观金融政策传导效力,推动传统金融机构转型升级,有重大意义。文章通过对以往学者的互联网消费金融概念的总结,提出对互联网消费金融概念新的认识,分析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趋势以及在互联网消费金融高速发展的进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消费金融 互联网 趋势 问题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7)09-068-02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在经过持续多年的高速增长后,转为中高速增长,经济发展面临转型,经济结构需要优化升级。消费作为经济增长的三架马车之一,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的同时,互联网消费为人们提供了更为便捷的消费服务,极大地刺激了居民的消费欲望,对促进消费增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有利于国家经济发展。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概念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消费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的融合,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概念逐渐步入人们的视线。国内外学术界对消费金融概念的定义还没有达成一致,大部分学者对消费金融概念的定义是从消费主体出发的。Yohe(1979)提出将消费金融细分为支付、风险管理、信贷和储蓄与投资决策。黄小强(2015)认为互联网消费金融基于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对商品和服务消费(除房屋和汽车之外)的需求,进行资金借贷并分期偿还的信用活动,其提供主体包括银行、消费金融公司或互联网企业等市场主体出资设立的非存款性借贷公司。邵腾伟,吕秀梅(2017)认为互联网消费金融就是借助互联网手段,为消费者消费提供金融服务。

综上,笔者认为互联网消费金融是指依托互联网技术发展起来的,以消费为目的的信用贷款,即消费金融与互联网的融合(图1)。首先,互联网消费金融一般指机构或企业为个人提供的、以消费为主要需求的小额贷款产品和服务,贷款时间一般较短;其次,消费金融的消费需求一般包括日耗品、衣服、房租、电子产品等,不包括住房和汽车;再次,互联网消费金融是依靠互联网技术,借助网络进行线上审核、放款、消费、还款等流程打造的金融服务平台。与传统消费金融相比,互联网消费金融覆盖的人群更广,产品和服务更加灵活多样,但风险相对较高。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趋势

(一)国家政策利好,互联网消费金融布局加快

互联网技术和消费金融的融合日趋加深,促进了金融创新的发展,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2015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企业及从业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加快转型升级,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金融平台。”该《指导意见》将参与互联网消费的主体由原来的消费金融公司,扩大到了传统金融机构及有条件的企业,进一步拓宽了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供给渠道,提高了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服务水平,丰富了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产品种类。

近年来,为鼓励消费金融业务发展,中国银监会先后修订完善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10年成立了首家消费金融公司,且消费金融公司的试点范围不断扩大。2015年11月,《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下发,该《意见》“支持互联网消费金融创新发展,强化普惠金融服务,打造集消费、理财、融资、投资等业务于一体的金融服务平台。支持发展消费信贷,鼓励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成立消费金融公司,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范围推广至全国。”

综上,国家政策法规的日趋完善,互联网消费金融参与主体和地域范围的扩大,互联网消费金融布局加快,为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快速、稳定、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政策基础。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空间巨大

作为拉动GDP的三架马车之一——消费,对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消费信贷作为一种全新的消费支出方式,正在快速渗透到个人的消费中。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开数据显示,我国金融机构提供的短期信贷规模总量逐年增长,但增长速度有所放缓,消费信贷支出比①逐年增长。2008年,金融机构提供的短期消费信贷余额仅为0.41万亿元,消费信贷支出比仅为3.56%,同期美国消费信贷支出比为26.5%。就消费信贷支出比而言,消费信贷与消费支出之间有较大上升空间,且远低于美国消费信贷支出比;从金融机构提供的短期信贷规模来说,虽然信贷规模总量不断增长,但增长速度有所放缓。综上,随着我国消费支出的不断增长,互联网消费金融作为传统消费金融的补充,通过提供短期消费信贷,刺激消费需求,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有积极的作用,发展空间巨大。

(三)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趋于理性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以及我国政府对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的扶持,促使我国互联消费金融成爆发式高速增长。互联网消费金融交易规模由2011年的6.8亿元,增长至2016年的3625亿元,增长了500多倍。使用互联网支付用户规模由2013年的2.6亿人增长到2015年的4.2亿人,手机支付用户规模由1.3亿人增长到3.6亿人。但是,随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普及度的不断提高,国家在鼓励扶持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的同时,也不断加强对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管力度,人们对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认识逐渐加深,互联网消费金融今后的发展也将逐步趋于理性。根据艾瑞咨询的预测,互联网消費金融的交易规模增长将有所放缓,但增长速度依然较快;互联网支付用户规模和手机用户支付规模逐步放缓,保持平稳增长趋势。

三、互联网消费金融存在的问题

互联网消费金融从本质上来说还是金融,是金融就必然面临各种风险问题。endprint

(一)市场风险问题

一方面由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服务主体包括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贷公司及互联网企业等,这些主体的风险控制能力差别较大。在客户信息获取和分析处理方面存在短板,客户违约率高,坏账增多。另一方面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准入标准较低,在促进市场繁荣的同时,也产生了市场混乱的现象。各类互联网消费金融服务水平参差不齐,产品定价标准不一、操作不规范及隐形收费等现象屡见不鲜,长此以往,使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的波动加剧,公信力降低,致使市场发展陷入低迷。

(二)信用风险问题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一大亮点就是信用审核时间短、手续简便,提供的消费信贷以非抵押、非担保的信用贷款为主。这导致无法充分考察客户的信用记录,且难以做到全部项目的贷后追踪。与此同时,随着互联网消费金融服务主体的增加,一个客户可以不同融资渠道(如大额信用卡、P2P、电商),同时获得远超其还款能力的融资授信,进行多头借贷、借新还旧操作。由于不同平台上的信贷信息共享困难,致使出现过度授信的风险。

(三)监管风险问题

一是由于互联网的特点——虚拟性、隐蔽性和扩散性,致使其风险传播速度极快,致使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发生地及侵权结果发生地等传统地缘特征模糊。二是由于互联网消费金融属于新型金融形态,对于该类金融行为的监管还属于摸索阶段。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与金融创新日趋进步,其衍生的交叉性金融产品和服务,对监管经验的要求较高,目前尚未形成成熟适合的监管方式,难以避免政策反复的事情发生。

(四)技术风险问题

一方面从服务主体来说,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业务受理、信用审核、贷后控制等基本环节上,都依赖互联网平台进行处理,尤其在信用审核过程中大量地使用网络手段和网络信息,存在一定程度的互联网技术风险。与此同时,这些技术风险可能还会涉及到网络平台安全体系建设、大数据分析及客户资源库建设等技术难题。另一方面,从消费者来说,由于互联网信息安全技术水平有限,导致消费者个人隐私泄露和财产被窃的事件时有发生。在互联网环境中,一些网络黑客通过植入病毒及加装软件等技术手段窃取消费者的财产或隐私,导致消费者财产损失。

四、结论和建议

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为消费金融的发展带来契机,但仍然要考虑到在互联网消费金融快速增长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和问题,未来的发展必将是机遇与挑战并存。

(一)完善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管体制

监管制度的健全是互联网消费金融健康发展的基石,是推动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透明、公平和安全的保障。目前,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管法规制度尚不完善,应加快制定具体的、可操作的监管细则,降低金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培育健康的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一是进一步细化互联网消费金融监管制度,从市场准入、退出等基本制度入手,明确行为规范,对金融行为、金融服务、金融产品等开展全方位监管,引导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有序健康发展。其次,结合互联网消费金融特点,对现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适度调整,明确“一行三会”监管职责,加大监管力度,营造安全公平的市场环境。二是推动行业自律组织成立发展,建立统一的信息服务平台,引导、促进自律组织或行业协会形成自律规范。

(二)完善征信体系建设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核心问题是个人作为消费者的资金借贷问题,而消费者借钱、还钱能否成功,取决于消费者个人的信用状况。而信用信息只有集中起来才有价值,信息不集中,征信的价值不大。因此,应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跨部门、跨区域整合,构筑完整、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资源数据库,促进第三方征信机构发展,加快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

(三)加强网络安全监管

一是提高信息安全的技术水平,保障信息安全,如采用多种秘钥结合使用的密码验证技术。在移动终端、网络终端采用不同的安全防护技术,从多渠道保障信息安全。通过不同的认证手段建立完整的安全防卫机制,引导客户设置分级密码、电子签名认证,运用动态验证码等。其次,提高监管人员的技术水平,完善人才储备结构,加大对网络黑客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四)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一是积极推进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的宏观审慎监管下,成立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建立包括调解、诉讼、仲裁等途径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二是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建立专门的权益保护网络投诉平台或电话咨询热线。目前,我国已着手开展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咨询、投诉电话试点,专门处理金融消费者的相关投诉。

注释:

①消费信贷支出比为金融机构提供的居民消费信贷与居民消费支出的比

②数据来源:艾瑞咨询发布《2017年中国消费金融洞察报告》

参考文献:

[1] 黄小强.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界定、发展现状及建议[J].武汉金融,2015(10):39

[2] 邵腾伟,吕秀梅.新常态下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表现、作用与前景[J].西部论坛,2017(01):97

[3] 李玉秀等.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的现状、问题及建议[J].西部金融.2016(11)

[4] 宗楠.基于产业链视角的互联网消费金融的风险及监管研究[J].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7(02)67-68

[5] 张荣.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困境与路径探寻[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7(01)

[6] Yohe G W. Taxing consumpsion to finance reduced emissions:an alternative pollution control[J]. Economics LETTERS2 ,1979(1):1-4

[7] Tufano P. Consumer finance[J].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2009(1):227-247

(作者單位:聊城大学商学院 山东聊城 252000)

(责编:纪毅)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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