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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改革对农地利用的影响分析

2017-10-30钟国辉

经济师 2017年9期
关键词:农地流转三权分置

摘 要:农村稳,则天下安。为保护农民利益、合理利用农村土地,农地实行农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可以流转。研究认为,“三权分置”改革,有利于推进农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提升对农地量的保护;有利于稳定农地租赁关系,提升对农地质的保护。同时,我国农村土地大部分是细碎化的,因此应加强对互联网+农地经营权流转交易信息平台的建设。

关键词:“三权分置” 农地流转 农地保护

中图分类号:F32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7)09-043-02

农村稳,则天下安。农村土地问题作为“三农问题”的重要内容,一直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也指出,要落实农地“三权分置”办法,实行农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这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的又一大制度创新。但现阶段农村土地抛荒,耕地质量下降现象依然存在,农村土地闲置抛荒现象是当前新形势下“三农”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它既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不仅影响粮食生产安全,而且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因此,如何解决农地抛荒及保障农地质量,提升农地保护水平,就成为了现阶段的当务之急。

一、新形势下的农地保护困境

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刘易斯拐点的到来,农民在农村的劳动力边际收益低于其在城市工作的劳动力边际收益,农民为改善生活,增加收入,浩浩蕩荡地涌入城市工作。截至2014年,进城务工人员数量达到2.74亿,随着农村劳动力数量的减少,农村20.27亿亩耕地(截至2012年)的耕种就成为了大问题。目前,农村土地抛荒主要有两种类型:主动抛荒与被动抛荒,主动抛荒是由于农民在城市收入高于在农村务农收入,而将土地抛荒;被动抛荒是因为主动抛荒的人数过多,导致农村基础设施尤其是水利设施失修、荒废,以及农村的老鼠等害虫增多,使得想耕种的农民也不得不放弃。因此,随着农民为提高收入而进城工作,农民耕种土地的意愿降低甚至出现农地抛荒。而通过“三权分置”,推进农地经营权流转,稳定农地租赁关系,就可以很好地保护我国农地。

二、“三权分置”有利于推进农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提升对农地量的保护

《意见》明确将农地经营权分离出来,即农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三权分置”,经营权可以流转。农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有利于解决农村土地抛荒。农民将土地抛荒,不仅不能获得农作物收入,以后如果想要继续耕种,土地整治成本也是一笔大的费用。从理性经济人的角度看,任何农户其实都不愿将土地抛荒,而如今抛荒,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农村土地出现主动抛荒,其表现结果就是农村出现大量的农地可供出租。经济学供需均衡理论表明,如果要达到供需均衡点,供给和需求应均衡。因此,解决的关键,在于需求。租入土地的人群主要有两类,一是较小需求的个体农户,如抛荒农地的人的亲戚、邻居;二是种粮大户或涉农企业。农村是属于熟人社区,亲戚邻里之间会将部分抛荒的土地进行耕种,但是其租赁农地的数量相对较少,从根本上解决农地抛荒,还在于种粮大户或涉农企业。“三权分置”之后,经营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束存在,种粮大户和涉农企业可以通过农地经营权流转将大面积农地进行租赁,进而防止农地抛荒。而农民既可以获得土地租金,又可以将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城市赚取收入,同时农地又得到保护,避免抛荒。

三、“三权分置”有利于稳定农地租赁关系,提升对农地质的保护

农地经营权“三权分置”,放活农地经营权,赋予经营主体更有保障的土地经营权。在没有实施“三权分置”前,农地经营权是附着在承包权上,承包经营权不可分,如果拥有承包经营权的农户要将农地租赁出去,则在一定情形下意味着农地承包权也流转出去了,而这不利于稳定租赁关系,这是因为农户并不拥有农地所有权,而只是从集体获得农地承包权,农民一旦失去农地承包权,则可能失去农地带来的长期稳定的社会保障效益,农民对承包经营权“捆绑流转”会有顾虑,不利于签订长期稳定的租赁合同。“三权分置”之后,承包权并不随着经营权的流转而改变,更利于稳定租赁关系。从农地租入方看,无论是种粮大户还是涉农企业,他们的目的仅仅是通过耕种土地带来经济效益,仅仅需要农地经营权,并不需要承包权,如果租赁过来的土地是承包权与经营权捆绑在一起,长期来看,会对农地租入方带来法律层面的风险,因此如果没有实施“三权分置”,农地租入方也没有签订长期合同的激励。因此无论是农地租出方还是农地租入方,农地“三权分置”之后,都更有利于保护他们的自身利益。如果农地租入方获取了长期稳定的租赁合同,则会增加对农地投入的激励,更有利于对农地的长期保护,而不是在短期内通过过度开发利用农地而获取短期经济效益。因此,“三权分置”对农地的保护不仅是量的保护,也是质的保护。

四、搭建“互联网+”平台,促进农地经营权流转

“三权分置”保护农地,其关键在于农地经营权在供需之间的有序流转,但我国农村土地大部分是细碎化的,应加强对互联网+农地经营权流转交易信息平台的建设。种粮大户或涉农企业如果要租赁土地,就必须一户一户地在农村寻找拥有土地经营权的农户。如果对当地农村环境熟悉还好,如果不熟悉,租赁农村土地的交易费用将会非常高,尤其是外地资本,可能会因交易费用过高而“敬而远之”,阻碍农地经营权流转。搭建互联网+农地经营权流转交易信息平台,则可以降低交易费用。美国新制度经济学家埃里克·弗鲁博顿认为,交易费用包括搜寻信息和谈判等费用。通过互联网交易信息平台,农地租出方将土地信息发布到交易信息平台上,使得农地需求者可以很方便寻找到农地供给者,进而降低交易费用,促进农地经营权流转,保护农地。

在“互联网+”平台的起始阶段,应加快建立县级“互联网+”平台。因为我国政府的行政级别分为五级,而县(市、区)级在五级行政级别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经历了30多年的经济发展之后,县域经济有实力建立“互联网+”平台,同时又离农村相对较近,可以很好地指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保护耕地。在建立“互联网+”平台过程中,乡(镇)可依托“三农”服务中心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承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整理指标转让等业务,提供有关流转信息、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纠纷调处等服务。但互联网+农地经营权流转交易信息平台的建立和维护也是需要成本的,因此在初期,交易信息平台作为一项公共产品,最好由政府提供,待稳定之后,可适当收取费用或者将交易信息平台推向市场,使得农地经营权流转交易信息平台可一直持续下去。而所有数据应统一收集到县(市、区)级“互联网+”平台,信息交易平台应及时公布、登记、变更土地流转信息,以市场化、信息化的运作模式推动农地经营权流转,进而保护耕地。endprint

五、小结

为保护农民利益、合理利用农村土地,农地实行农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可以流转。研究认为,“三权分置”改革,有利于推进农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提升对农地量的保护;有利于稳定农地租赁关系,提升对农地质的保护。同时,我国农村土地大部分是细碎化的,交易费用将会非常高,交易费用包括搜寻信息和谈判等费用,尤其是外地资本,可能会因交易费用过高而“敬而远之”,阻碍农地经营权流转。互联网+农地经营权流转交易信息平台,则可以降低交易费用。通过互联网交易信息平台,农地租出方将土地信息发布到交易信息平台上,使得农地需求者可以很方便地寻找到农地供给者,进而降低交易费用,促进农地经营权流转,保护农地。因此应加强对互联网+农地经营权流转交易信息平台的建设。

[基金项目:江西省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研究(15GL4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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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高富平.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法理解析及制度意义[J].社会科学辑刊,2016(5)

(作者单位: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公共管理学教研部 江西南昌 330003)

[作者简介:钟国辉,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公共管理学教研部讲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土地经济与管理。](责编:贾伟)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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