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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中学学生法治化管理研究

2017-10-27韩松王同起

教学与管理(理论版) 2017年9期
关键词:依法治校

韩松+王同起

摘 要 民办中学实行依法治校,既是民办中学进行管理活动的必然趋势,也是依法治国方略在教育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民办中学校方与学生之间存在行政与民事双重法律关系是民办中学对学生进行法治化管理的法理依据。民办中学学生法治化管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和建设和谐校园的必然要求。提升管理者和学生的法治意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听证制度和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等是实现民办中学学生法治化管理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 民办中学 依法治校 法治化管理

近年来在国家大力发展民办教育的背景下,民办中学数量不断增加,规模不断扩大,管理者面临的民办学校管理工作也越来越复杂。教育部于2013年颁布《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对学生实施法治化管理已经成为民办学校进行学生管理工作的必然选择,也是依法治校的应有之意。

一、民办中学学生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1.管理方式上偏重“行政化”,欠缺“法治化”

《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我们试用“学制教育”的概念来统称按照学校教育制度要求开展的各级别教育[1]。进行学制教育的民办中学具有行政法上的行政主体资格。“学制教育活动,受教育法调整,而教育法属于公法,进一步说,应当将教育法视为行政法中专门行政法的一部分。”[2]这成为管理者进行行政化管理的法律依据。而且为保障民办中学的健康发展,法律赋予民办中学一定的自主权。《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了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具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的职权。但是部分民办中学管理者在对学生进行管理过程中不善于用法律法规来指导学校的教育发展,而是偏重于使用行政手段来进行管理。由于行政化管理效率高、投入小、见效快,被管理者容易服从,又能彰显管理者的权威,因此许多民办中学在学生管理工作中片面强调法律赋予的行政管理权,在制定学生管理的相关制度过程中,在学生日常学习、生活管理活动中及对学生奖惩工作中完全由管理者单方面决定,忽视了学生这个重要教育主体的参与,使学生管理活动缺乏程序正义并最终导致实体正义的欠缺。

2.学生权利受侵犯现象严重

(1)侵犯学生的隐私权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这也是学生普遍受到侵犯的权利之一。当前许多民办中学侵犯学生隐私权的情况比较严重,例如学校在对学生进行宿舍管理活动中,经常出现学生不在宿舍的情况下,从宿舍管理中心处取得备用钥匙进入学生宿舍检查卫生,对学生床铺、橱柜搜查,检查有无违禁电器用品等,引起学生极大反感。

(2)侵犯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指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外在身体行动的权利,不得非法限制、妨害或剥夺。但是一些民办中学为方便学校管理,采用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管理,将学生限制在学校这一相对狭小的范围内,限制学生出入学校的自由,对违反规定出入学校的学生给予处分。作为非军事院校实行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管理毫无法律依据,不利于学生广泛接触社会,使学生失去了参与社会实践活动的机会,而且是对学生自由权的限制和剥夺,是对学生人身自由权的严重侵犯。

(3)侵害学生的申诉权

申诉权是指学校做出不符合事实或违法的决定时,申述理由、加以辩解的权利。学生有权对学校做出处分决定的指控、依据的证据进行反驳、质证,提出自己的意见。这是学生应当具有的基本权利,也是学生以私权利对抗学校公权力的重要途径。但许多学校并不设置接受学生申诉的部门,也没有相应的程序性的规定,致使处分决定一经做出,就难以更改,学生无法正常行使申诉权。

3.现有法律法规不能适应实际需要

我国民办教育规模不断扩大。要继续保持民办教育的良好发展势头,进一步提高民办教育的发展质量,必须建立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目前,我国针对民办教育的法律只有一部《民办教育促进法》,还有几部法律如《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等作为教育特别法,部分规范适用于民办教育[3]。其中涉及学生管理方面的规定较少且多为原则性、指导性的规定,涉及到具體问题时则缺少有针对性的条款,导致适用性不强。对学生管理的一些具体工作,如学籍管理的制定、学生公寓的管理办法、学生权利受到侵害后的救济途径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使民办中学学生管理工作无法可依,导致民办中学管理者过度行使行政管理权,难以实现对学生的法治化管理。

二、民办中学学生法治化管理的必要性

1.民办中学学生法治化管理是由民办中学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决定的

民办中学与学生之间既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还是平等的合同关系。民办中学与学生之间具有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双重性。

(1)民办中学与学生之间的隶属型行政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学校在招生管理、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权的管理、考试制度、颁发学历证书、学生日常行为管理等方面具有支配性的权力。进行学制教育的民办中学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它在行使上述权力时具有单方性、强制性等特点,具有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依据法律授权对学生行使管理权力。因此,民办中学与学生之间具有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行政法律关系。

(2)民办中学与学生(家长)之间的平权型民事法律关系

依据《教育法》的规定,民办中学具有法人资格。民办中学在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即为民事主体。中学生由于尚未成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一般是学生的家长作为相对人,与民办中学缔结合同。民办中学提供师资、场地、设备等服务保障学生完成学业。而作为“对价”,学生家长为学生支付相应的学费。由此,民办中学与学生(家长)形成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endprint

综上,学生不仅是被管理者,同时也是民事合同相对人,所以学生并非只是处于被动接受管理的地位,而应有权参与到管理制度制定、监督管理活动实施的过程中去。

2.民办中学学生法治化管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方略在教育领域的体现,也是进一步发展教育事业、提高民办学校办学水平的基本要求。实行学生法治化管理不仅是“依法治校”的必然要求,也为提高学生法治意识、养成法治思维,培養社会主义法治人才创造良好氛围。

3.民办中学学生法治化管理是建设和谐校园的必然要求

许多民办中学推行严格的行政化管理模式,并由教师和班主任进行监督,忽视调动学生的自主性和积极性。高压的管理方式容易引起学生的抵触情绪,造成学生和学校、教师的对立。学生的法治意识、维权意识也在不断提高,学生和学校间的司法纠纷也在呈上升趋势,这些都给和谐校园建设带来了负面影响。

建设和谐校园离不开法治化的管理方式。教育的最终目的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所以管理者应树立“以人为本”“以生为本”的理念。管理者不能为了方便管理就采用简单粗暴的管理方式,不能以牺牲学生正当权利、个性发展为代价换取管理的高效率。应从一切为了学生的全面发展出发,尊重学生的合法权利,弱化管理职能,强化服务理念。管理者应充分调动学生自我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自我管理的意识,帮助学生提高自我管理的能力,使学生参与到管理制度的制定、管理过程的实施及管理活动的监督的全过程中来。

三、民办中学学生法治化管理的途径

1.提高管理者与学生的法治素养

(1)提高管理者的法治素养

管理者是否具备较高的法治观念,是否具备依法治校的理念,是能否实施学生法治化管理的关键。这就需要:第一,管理者加强对法律理论和基本法律知识的学习,包括民法、行政法等,特别是与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第二,强化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平等的观念,树立尊重学生私权利的理念,不能把“为学生服务”流于口头。在进行学生管理工作时,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来规范管理行为,注重程序正义,杜绝随意性、临时性。

(2)提高学生的法治素养

作为被管理者的学生是否具备较高的法治观念、权利意识,是能否实施学生法治化管理的另一重要因素。这需要:第一,通过课堂教学提升学生法律素养。有必要开设一些讲授基础法律知识的课程,使学生了解更多的法律常识。第二,加强法治宣传。可以通过开展“法治宣传周”活动、模拟法庭、请法律专业人士进行法律讲座等活动创建良好的校园法律氛围,使学生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明确自己的基本权利,提高维权意识。

2.完善与学生管理工作相关的法律及规章制度

有法可依是实现民办中学学生法治化管理的首要条件。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独立完整的专门针对民办学校学生管理方面的法律。现有法律法规中专门针对民办学校学生管理方面的内容较少,而且其中多为宣言性、原则性条款,程序性条款较少,实际操作性不强,现有法律不能满足民办中学学生法治化管理的需要。

一方面,国家应加强立法工作。通过调研民办中学学生管理现状,制定适用的法律,将涉及学生管理的规定予以明确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民办中学也应尽快制定、完善符合法律规定并立足本校实际情况的关于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尽可能将涉及学生管理问题的规定细化,如学籍管理、学生奖励、处分细则、公寓管理制度、学生考试考核办法、毕业的条件等。其中对学校所拥有的权力更要细化,防止由于模糊规定使管理者裁量权无限扩大,甚至滥用裁量权。

3.完善校内制度设计,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1)制定听证制度

校内听证制度是指学校管理者在出台关于学生管理制度前向学生就制度草案征求意见,接受学生监督,并经过民主程序由管理者及学生代表讨论通过的一种民主制度。虽然对学校管理者来说由此产生的管理制度可能会增加管理成本、降低效率、加大管理难度,但是由学生或其家长参与制度的制定,可以真正做到从学生角度着想、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并能得到学生的真心拥护和支持,对促进制度的落实有很大帮助。

(2)建立完善的学生权利救济制度

“无救济即无权利”,及时有效的权利救济制度是权利得到有效保障的基础。当学生权利受到侵犯时,学生依法有权向教育行政机关申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这两种解决方式易造成矛盾激化并加重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学生的负担,所以有必要在学校内部建立完善的学生权利救济机制,将矛盾在学校内部化解,避免矛盾激化或造成矛盾社会化,影响和谐校园建设。

第一,完善学生申诉制度。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当学生对学校针对其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时,有权向学校提出抗辩,要求学校重新处理或撤销原决定的制度。虽然《教育法》规定了学生的申诉权[4],但是却没有规定具体的申诉程序、受理范围、学校哪些机构负有处理学生申诉的责任,致使这一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流于形式,难以切实执行。因此有必要完善这一制度,例如在学校设立专门针对处理学生问题的申诉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进一步明确受理申诉的范围、程序以及处理期限等。

第二,建立校内仲裁制度。校内仲裁制度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及校内规章制度的规定,当学生与学校发生纠纷时,主要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学籍、毕业、记入档案的处分等影响较大的处理决定不服时,且又不愿意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或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由校内仲裁机构仲裁的制度。校内仲裁机构应该由学校管理者、学生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社会上法律专业人士共同组成。相较于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和司法诉讼,这一制度的优势在于:第一,由于由学生、家长特别是法律专业人士参与仲裁过程,可以提升仲裁结果的公信力,利于仲裁结果的执行;第二,通过仲裁可以较快地解决纠纷,避免因诉讼产生的诉累,减轻当事人双方的负担。

参考文献

[1] 卢威,周海涛.法律地位视域中的民办学校分类管理[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13(4).

[2] 申素平.高等学校的公法人地位研究[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

[3] 徐伟.我国当代民办教育立法的发展[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4).

[4] 陈星宇,张春勇,李江云.推进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维护大学生权益——以云南省七所高校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4(5).

[作者:韩松(1983-),男,天津市人,天津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在读博士研究生,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王同起(1951-),男,天津市人,天津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

【责任编辑 杨 子】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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