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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治理的制度构建

2017-10-26陈俊凯

法制与社会 2017年31期
关键词:校园欺凌未成年人犯罪

摘 要 我国校园欺凌日益严重,这在造成相关学生生理和心理方面创伤的同时,也不利于相关学生日后融入社会,给社会的稳定埋下了较大的隐患。校园欺凌是一个全球性教育问题,美日欧等国家十分重视相关制度和机构的建设,如美国校警制度、日本全国反校园欺凌委员会,这些先进经验值得我国学习。解决校园欺凌需要政府部门、社会、学校和家庭通力合作,并从立法、相关制度完善等方面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从而遏制校园欺凌行为的发展。

关键词 校园欺凌 青少年 犯罪 未成年人

作者简介:陈俊凯,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社会发展学院,本科,研究方向:法治与发展。

中图分类号:G4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076

近年来,通过网络传播的校园欺凌视频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仅2015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校园暴力事件就多达30余起,且多发于初中、高中阶段。但实际发生的校园欺凌事件远远超过这个数字。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针对10个省市的5864名中小学生调查显示,32.5%的人遭受过校园欺凌,6.1%的人经常被高年级同学欺负。 原本是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高自身道德修养的场所却成了一些学生的施暴地。有效遏制校园欺凌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及时介入,控制类似行为发生。2016年11月,教育部联合中央综治办、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印发了《关于防治中小学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了现阶段加强教育预防、依法惩戒和综合治理的重要性,并要求各方必须制定相应措施治理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文件的发布充分体现了相关国家机关对于校园欺凌的重视。

一、校园欺凌的相关界定

欺凌是指行为人出于控制、恫吓或孤立受害人的目的而连续、恶意地使用具有侮辱、威逼或骚扰性等内容的举动。校园欺凌将欺凌行为主体限定于与校园活动有关的人群之间。我国台湾地区规定校园霸凌是指相同或不同学校学生与学生之间,于校园内、外所发生之个人或集体持续以言语、文字、图画、符号、肢体动作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对他人贬抑、排挤、欺负、骚扰或戏弄等行为,使他人处于具有敌意或不友善之校园环境。

但校园欺凌早已有之。在此之前,教育部门在分类方面将其归入了校园事故领域。教育部在相关文件中,多次将校园欺凌定性为安全事故、责任事故。显然,这一界定明显不符合校园欺凌的实质,同时,校园欺凌一向被涵盖于校园暴力当中。但校园欺凌与校园暴力存在一定的区别,其存在以下几点区别。首先,校园暴力包括校外人针对师生人身财产及学校财产进行的暴力行为,而校园欺凌的双方主体为学生。其次,校园欺凌具有持续性和反复性,偶然性侵害不属于欺凌行为。

总体而言,校园欺凌这一社会现象具有高危害性,并达到一定程度的违法性甚至涉及犯罪。无论是涉及欺凌的各方,在他们未来发展中都深受其害,很难成为具有乐观自信心态、尊重他人和独立承担社会责任的社会中坚力量。

二、校园欺凌产生的原因

当前校园欺凌现象呈现高发态势,其产生与发展具有复杂的社会因素,包括社会、学校和家庭等方面的原因。

(一)学校在预防和治理欺凌方面有待提高

学校不仅担负着科学文化知识传播的使命,同时也是开展道德教育,塑造青少年人格的场所。但在当前教育模式的压力下,很多学校往往只注重学生成绩,而忽视对学生的人格培养,类似于“思想品德”的心理辅导和价值观塑造的课程容易被忽视。学校在对学生的心理引导和人格塑造方面的缺失使得学生意识不到自身欺凌行为的违法性与严重后果。同时,由于校园欺凌的曝光往往使得学校名誉受损,甚至使得相关学校责任人受到上级批评。为了避免事态扩大化,部分学校往往将严重的欺凌行为进行掩盖、包庇,并将其归为学生正常的行为。这使得一些校园凌辱往往被忽视,而缺乏遏制。此外,我国现行法律明确禁止教师体罚和虐待学生,在这一背景下,许多教师在管教学生方面往往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怠于行使惩戒权。

(二)家庭教育的缺位和畸形化

当前,我国社会处于人口急剧流动的阶段,大量留守儿童独自生活,這使得未成年人在思想和行为上缺乏父母的引导,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全人格的塑造。与此相反的是,由于物质经济条件的改善,一些父母过于溺爱孩子,对孩子缺乏应有的管教,对于未成年人的劣习未能及时纠正,导致其走上违法犯罪之路。

(三)未成年人处于成长的特殊阶段

校园欺凌发生在未成年人之间,由于该阶段是生理、心理快速发展阶段,青少年对于一些刺激的过限行为更为好奇。一旦缺乏引导,就可能触碰法律的底线。同时,现阶段网络信息发展十分迅速,未成年人容易通过该途径接触到不良信息,并受其误导。

三、关于校园欺凌的全球治理途径

校园欺凌已成为全球问题,各国为应对频发校园欺凌现象,纷纷采取一定的措施予以调控。由于校园欺凌主要发生在未成年人中间,国家机关难以采用规制成年人的方式予以解决。各国采取的措施涉及立法、行政、教育等领域,主要包括加强对被害人的保护及施暴者的矫正,加重监护人责任及建立相关的调控机构。

英国采取政策手段进行管控,将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分开处理。校园暴力多触犯法律,需移交警察处理,而校园欺凌由学校通过反欺凌政策进行预防和治理。 英国在《1998学校标准与框架法》、《2002教育法》等法律中明确了各主体在反校园欺凌中的责任和义务,并要求各中小学自行拟定反校园欺凌政策。这些政策也成为教师岗前与在岗培训的必修课程。

美国主要采用立法的方式来解决校园欺凌现象。美国联邦并未制定统一的反校园欺凌法案,但各州针对自身的校园欺凌现象制定了相关法律。法案主要内容包括明确的处理程序,落实政府、学校、教师各自的责任范围。同时,美国各州也设置校警制度。美国的校警是三种角色的合一:教育者、法律顾问(非正式)以及执法者,防治校园欺凌是其重要职责。endprint

在校园欺凌治理方面,日本采取的方式包括两个方面。 首先是创立特别刑事法与司法体系,为欺凌治理提供有效遏制途径。所有的欺凌行为都可能被纳入“犯罪”范畴,若是行为人是“未成年人”则适用“特殊的少年司法体系”。其次,日本政府每年都会发布上一年度关于校园欺凌主题的官方统计调查分析报告,并针对校园欺凌中个别突出问题和重点课题进行数据收集统计。该方式为全面掌握校园欺凌发展态势进而开展有效应对和积极预防的工作创设了条件。

四、加强校园欺凌治理的相关建议

(一)出台“反校园欺凌法”等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关于校园欺凌的法律法规数量十分有限。主要包括《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秩序八条措施》(2005年)、《中小学幼儿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和《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等。 总体而言,这些法规以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并且这些法规均只是涉及校园欺凌,懲治力度不大。

我国应整合现行涉及青少年暴力、欺凌的法律法规,制定“反校园欺凌法”。通过该法对青少年欺凌行为进行有效管控。“反校园欺凌法”应对责任主体进行规定,明确中央、地方政府、学校和家庭在反欺凌行为上的责任,并制定更为完善的反欺凌程序。该程序应详细规定欺凌行为的发现、上报、专人负责、处理和事后监督的一系列内容。并且任何形式的欺凌都应当受到惩罚,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学习或开除出校,构成犯罪的,要追究民事和刑事责任,予以相关的法律处罚。对于屡教不改、危害性较大的欺凌者应采用工读学校学习的方式进行有效惩处与管控。

(二)成立全国和地方性的反欺凌机构

校园欺凌现已成为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的重要问题,有必要提高对该问题的重视程度。目前我国的校园欺凌治理责任主体不清,容易使得各部门相互推脱责任,不利于问题的解决。教育部作为我国教育领域主管机关,应成立专门委员会进行治理。每年由全国反欺凌教育委员会统筹协调,调研全国欺凌情况,并发布相应的调查报告,向社会公开。同时,针对其中的重要问题,该委员会应组织相关学术研讨,促进防治效果的提升。此外,各地市和有条件的中小学也应成立专门治理机构,加强本区域和校园内的反欺凌力度。欺凌行为涉及心理、教育、法律等多个领域,是复合性的社会问题。因此,相关成员由教师、心理专家、法律工作者、家长等人员组成。该组织应定期进行相关的心理和法律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并对欺凌者和受害人进行心理疏导,将问题解决在校园之中。

(三)扩展学校治理校园欺凌的手段

学校是校园欺凌的发生场所,同时学校本身就肩负教育职能,因此由学校进行反欺凌行为具有较好的效果。但目前一些学校的规制效果并不佳,可通过以下途径予以完善。

强化校园及周边安防队伍建设。虽然,当前各所中小学都配置了保安,但总体而言,现行的保安制度仍有较大的改善空间。可以学习美国的校警制度,加强对保安队伍的训练,提高保安的整体素质,由其来承担一定的法制教育职能。同时,对于校园欺凌严重地区,应配置一定的警力,对重点区域进行监管,提高对欺凌行为的震慑力度。

赋予教师惩戒权。教师是与欺凌者和受害者直接接触的相关人员,其了解欺凌者的相关心理状态,也是制止欺凌行为的第一道防线。但现今的舆论态势使得许多教师不能管、不敢管,纵容了欺凌行为的发生。为发挥教师的作用,可以赋予教师惩戒权,并对该权的行使范围、程度等进行一定的规制。通过这一途径可以发挥教师的反欺凌作用。

强化校方的责任。学校在治理校园欺凌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应加大校方在反欺凌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各个中小学须定期对自身的校园欺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相关报告向社会公布。同时根据相关报告,各校应制定符合学校情况的反欺凌方案。对于因校方监管不力造成了严重欺凌事件的,须加重对相关责任人的惩处,此外,也将反欺凌实施情况纳入学校评价之中,提高学校对欺凌的重视程度。

(四)完善社会参与机制

在加强未成年人身心教育方面,社会同样负有重要责任。我国目前的社工正处于蓬勃发展阶段,并且社会工作者自身具备社会学、心理学和教育学等多学科知识。该群体在解决校园问题方面具有较好效果。因此,有条件的地区可组织社工机构进校园,对未成年人进行有意识的引导,促进未成年人完整人格的塑造。

(五)加强家庭治理责任

家庭是未成年人接受相关心理引导和价值观输入最集中领域,父母对于未成年人的引导负有重要责任。因此,应加强父母与学校在治理欺凌现象上的合作,由学校对父母进行相关的教育方式教授,提高父母的引导能力。同时,对于怠于履行义务的父母,也应加重其责任。可以学习美国,引入父母责任规则,即当欺凌行为实施者的父母不作为时,将面临罚款,并有90天时间纠正孩子的欺凌行为,如果父母拒绝与学校和警察合作或孩子的欺凌行为没有纠正,父母将面临罚款,甚至对其进行拘留。

注释:

杨玉华.校园暴力,立法惩治刻不容缓.人民法院报.2016(6).77-81.

教育部.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开展全国中小学校园欺凌专项治理.2016年5 月9日.

杨立新、陶盈.校园欺凌的侵权责任研究.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8).177-182.

任海涛.“校园欺凌”的概念界定及其法律责任.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7(2).43-50.

张宝书.英国中小学反欺凌政策探析.比较教育研究.2016(11).1-8.

颜湘颖、姚建龙.“宽容而不纵容”的校园欺凌治理机制研究.中国教育学刊.2017(1).10-14.

任海涛、闻志强.日本中小学校园欺凌治理经验镜鉴.复旦教育论坛.2016(14).106-112.

许锋华、徐洁、黄道主.论校园欺凌的法制化治理.教育研究与实验.2016(6).50-53.

马焕灵、杨婕.美国校园欺凌立法:理念、路径与内容.比较教育研究.2016(11).21-27.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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