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定、倒置抑或第三条道路
——环境污染侵权中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分配研究
2017-10-26叶增胜
社会科学家 2017年8期
叶增胜
(浙江大学 光华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08)
【法学与法制建设】
推定、倒置抑或第三条道路
——环境污染侵权中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分配研究
叶增胜
(浙江大学 光华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08)
在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中,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分配是一个核心问题。对于该问题,学界存在因果关系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两种意见。从文义上看,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6条对于该问题确立了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但是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无法兼容被侵权人的初步证明责任,对污染者过于严苛。因此有必要在解释上认为被侵权人的初步证明责任是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前置条件,以缓解污染者过于不利的地位。而这一解释,既符合学界的共识,也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的主流,同时也体现了立法者的观点。
环境污染侵权;《侵权责任法》第66条;举证责任倒置;因果关系的推定;初步证明责任
一、问题的提出
在我国现阶段,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因环境污染引发的纠纷也迅速增多。作为解决环境污染侵权问题的一般性法律,2010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显得愈加重要。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侵权责任法》在环境污染侵权法方面的相关规定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实施情况。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65条的规定,环境污染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1]被侵权人无须证明污染者在实施污染行为时存在过错,那么此时,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就成为判断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是否成立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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