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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土地流转与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研究

2017-10-23高玫余永华郑雅婷

南方农业·下旬 2017年8期
关键词:增长土地流转江西省

高玫++余永华++郑雅婷

摘 要 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是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江西省土地流转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民增收,但囿于现行土地制度的缺陷、土地流转方式创新不足、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等因素的影响,江西省土地流转对农民财产性收益增长的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应通过进一步明确农民的土地权益、创新流转方式、完善征地补偿标准、探索土地有偿退出机制等途径,促进土地流转与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

关键词 土地流转;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江西省

中图分类号:F323.8 文献标志码:B DOI:10.19415/j.cnki.1673-890x.2017.24.026

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是持续增加农民收入特别是财产性收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必然要求。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资产,大幅度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必须先在土地财产权利和收益上實现创新和突破。目前,江西农村土地流转在促进农民增收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仍未得到完全的保障。为此,深入研究土地流转与农民增收的关系,逐步提高农民的土地财产收入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1 农村土地流转总体情况

受政策红利、经济社会发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和现代农业经济主体发展等因素影响,江西农村土地流转近年来呈现出方式多样、主体多元、行为规范、成效渐好的良好态势。截至2016年底,全省农村土地流转面积76.7万hm2,流转率为36.2%。

1.1 流转方式趋向多样化

土地流转既有转包、出租、互换等传统方式,又有土地股份合作、先集中流转后委托经营、联耕联种等新型方式。其中,租赁方式在全省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中最普遍,也最受农户欢迎。江西省目前在流转总面积中,所占比重最大的是转包和出租,两者共占全省流转土地总面积的87%。另外,土地股份合作面积不断增加,2016年达到1.8万hm2。

1.2 流转主体趋向多元化

从流入方来看,土地流转的对象包括普通农户、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和城镇工商业者等主体。当前,58.4%的农村土地流入普通农户,比重仍然最大;流入合作社的比重为19.6%,呈增长态势[1];还有通过合作社或村委会流入土地后集中对外流转,流转主体呈现多元化的发展态势。

1.3 流转行为趋向规范化

针对土地流转普遍存在的手续不齐全、合同签订不规范、流转纠纷有所上升的情况,农业部门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市、县、乡三级流转服务中心快速建立并积极开展工作,加强指导、管理和服务,使流转管理制度日益健全、流转行为更加规范、流转比例不断提高。目前,全省签订流转合同137.4万份,涉及流转面积45.4万hm2,近60%的流转面积均签订了流转合同。

1.4 流转成效更加显著

农村土地流转促进了适度规模经营,通过提高机械化作业水平、调整种养结构、发展高效农业,大大节约了劳动力成本,大幅提高了土地产出效率,促进了江西现代农业发展。如新余市渝水区通过土地流转,加快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涌现了一大批竞争力强的蔬菜专业村、粮食专业村、葡萄专业村、蜜橘专业村等示范专业村镇,培育了湖头湖藕、新余蜜橘、百丈峰有机大米、联盟有机蔬菜等特色农业品牌[2]。一批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实现了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有效解决了农户小生产和社会大市场的矛盾,提高了农业产业化水平。至2016年底,全区拥有省级龙头企业19家、市级龙头企业56家,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1 208家,家庭农场288个。

2 江西土地流转与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关系

2.1 农民财产性收入来源

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等;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3]。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主要来源于以下几方面: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二是征地补偿费用;三是房屋出租收入,这部分收入只有城郊农民才可能获得;四是集体经济分红;五是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带来的分红、利息。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征地补偿是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来源。

2.2 江西农民的收入构成与财产性收入状况

从江西农民的收入构成来看(详见表1),主要来源于经营性收入和工资性收入,排在第三位的是转移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在农民收入中的占比极低,2014年、2015年分别占农民平均总收入的1.33%、1.45%。与2015年全国2.2%的平均水平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在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农业经营效益进入下行通道,农民的务农、务工增收动力减弱,转移性收入短期内又难以大幅增长的背景下,提高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对于农民增收意义重大。

2.3 土地流转对农民增收的促进作用

从实地调研的结果来看,农村土地流转对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并间接增加了农民的其他收入。

2.3.1 租金收益

农民将土地流转给各类经营主体后,有了比较稳定的租金收益。以目前江西平原地区每667 m2耕地300~600元的流转价格,假设每户农村居民有1330 m2耕地流转出去,则每年可获得600~1 200元的土地流转收益[4]。

2.3.2 股金收益

部分农民以股份合作的方式进行土地流转,流出方除了获得稳定的租金收入外,还可以参与入股的合作社或农业公司年终分红,获取股金收益。

2.3.3 “薪金”收益(工资性收益)

土地流转出去后,从土地上解放出来的农民还可从事农村二、三产业或直接外出务工,获得一笔工资性收益。

2.3.4 奖金收益

部分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主,在流入土地、扩大规模化经营后,不仅直接增加家庭收入,还能获得一笔可观的奖励资金。endprint

2.3.5 创业收益

如进贤县李渡镇农民操良根以波涛种养专业合作社为依托,共流转土地面积67 hm2,其中47 hm2水稻种植,20 hm2从事甲鱼养殖,年纯收入达到200万元,获得了可观的创业收入。

由此可见,农村土地流转在直接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同时,也间接提高了农民的其他收入水平[5]。可以预见的是,未来一段时期,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入,农村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农业比较效益的提升,具有租金收益、股金收益、薪金收益、资金收益、创业收益的农民将呈上升之势,农村土地流转对江西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作用将得到进一步加强。

3 土地流转中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制约因素

3.1 土地流转价格偏低

目前,江西农村土地流转价格平原地区在300~600元/

667 m2,山地在30~120元/667 m2。如南昌市南昌县塔城乡塔城村农户流转给种粮大户400~500元/667 m2;新余市渝水区耕地流转租金在600元/667 m2左右,山地流转租金在120元/667 m2左右;赣州地区大部分地区耕地流转价格在300~500元,山地租金平均每667m2每年只有30~60元,没有充分反映土地的真实价值和升值预期。

造成农民土地流转价格偏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几点:一是现行的土地法造成农村土地所有权模糊虚置,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得不到应有的尊重,部分基层政府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名,为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违背农民自愿的原则进行大面积强制流转和低价征用;二是农业经营效益偏低,土地流转价格与流入方的经营收益直接相关,由于目前江西农业的土地产出率仍然偏低,流转价格过高会导致流入方经营效益下降甚至出现亏损;三是早期固定价格造成的租金偏低,相当一部分农民在前些年出租耕地和山地采用的是固定租金方式,耕地一签好几年,甚至5~10年,山地一签15~30年,没有考虑通货膨胀和土地增值因素,出租方的利益受到一定的损害;四是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发展不足,抑制了农村土地价值的形成。

3.2 新型流转方式发展缓慢,土地参与收益分配不足

江西的土地流转方式以转包和出租为主,两者之和占全省流转土地总面积的87%,农民能够参与收益分配的土地股份合作流转方式开展不足、占比过低,土地信托方式更是寥寥无几。据江西省农业厅的数据,全省土地股份合作面积2014、2015、2016年分别为1.56万hm2、1.6万hm2、1.8万hm2,增长较为缓慢,2016年土地股份合作面积在流转总面积中所占的比例只有2.23%[6]。笔者调研的几个点比例更低,还不到1%。以南昌市为例,2015年出租的形式占流转总面积的64.60%,转包占19.55%,转让占6.21%,互换占7.51%,股份合作占0.52%,其他形式占1.61%;2016年,出租的形式占流转总面积的64.47%,转包占20.23%,其他形式只占15.3%,土地股份合作的比例虽有所提高,但占比仍然只有0.71%。

3.3 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不合理

根据我国法律制度,农村非建设用地必须首先通过征收或征用,变性为国有土地后才能进入土地市场。土地的一级市场为国家所垄断,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土地建设项目时,都必须依法向国家提出申请。政府征用农村集体土地,需要支付一笔补偿费用,补偿标准按照被征用土地原用途进行测算,农用地的补偿标准一般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倍数来计算,并且有最高限额。由此计算出来的补偿标准与土地增值总额相比微不足道,农民得到的收入和补偿不合理。

3.4 土地流转市场建设滞后,市场竞价机制缺乏

虽然江西在土地流转市场建设方面有所探索,南昌市、九江市等地已在着手建设市、县、乡三级联网的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网络,但尚未在全省范围内建成信息互联互通的一张网。由于缺乏全省统一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农民对市场信息的掌握不足,缺少市场竞价,导致农民土地流转半径不大,流转价格偏低,财产性收益受损。

4 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政策建议

4.1 进一步明确农民的土地权益

为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不受侵害,应进一步明确农村土地的农民集体所有权,明晰农民的集体土地成员所有权;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扫尾验收工作,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

4.2 创新土地流转方式提高农民土地收益

通过政策引导,推进土地股份合作流转方式,逐步提高农民土地参与分红收益的比例。同时,积极探索土地信托、土地银行等新型流转方式。鼓励以家庭农场、现代农业示范园等模式流转集中土地;加强农村产权市场建设,切实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4.3 扩大“三权”抵押贷款范围

总结会昌等县前期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和农村居民房屋产权“三权”抵押贷款的成功经验,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扩大试点范围,以此拓宽农民的融资渠道,促进农业生产发展,进而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4.4 探索土地有偿退出机制

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农村承包地、宅基地的市场化退出机制,对土地征用后人均耕少于200 m2的农户实行“土地换社保”制度;扩大农村土地转让的市场半径,在条件允许的部分地区,尝试农村资源资产跨集体转让;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探索农村土地的国家赎买收储制度。

4.5 改革和完善现行的征地補偿制度

加快建立基于市场价格的征地补偿动态调整机制。可尝试运用预期收益法和条件价值评估法(CVM),估算江西农地实际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生态价值,构建新的能真实地反映市场价值的农村土地流转补偿标准体系。

参考文献

[1]张晓山.农民土地财产权利如何实现[J].今日中国论坛,2009(38):12-15.

[2]吴金艳.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若干措施[EB/DL].(2014-05-06)[2017-07-02].http://www.gxnews.com.cn/staticpages/20140506/newgx5368116a-10235626.shtml.

[3]覃建芹.基于土地制度改革的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研究[J].管理现代化,2011(1):41-43.

[4]陈亚萍.论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的阈值与对策[J].生产力研究,2009(7):30-33.

[5]中国社科院.当前我国农村发展面临8大挑战、重视5大工作、把握4大趋势[EB/DL].(2017-07-22)[2017-07-02].http://www.sohu.com/a/159611739_776128.

[6]何绍周,彭博,马也.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面临的制度性约束[J].农业技术经济,2012(2):95-100.

(责任编辑:赵中正)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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