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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与农民财产性收入问题研究

2017-10-23高玫余永华戈丹

老区建设 2017年12期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江西

高玫 余永华 戈丹

[提 要]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土地流转成为当前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改革的重大任务,土地流转所产生的农民财产性收入问题也成为学者们的研究热点之一。通过收集资料和开展土地流转调研活动,基本摸清了新余市渝水区土地流转市场现状和特点,梳理了渝水区农村土地流转与农民财产性收入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江西;农村土地流转;农民财产性收入

[作者简介]高 玫(1965—),女,江西省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产业经济;余永华(1979—),男,江西省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金融学;戈 丹(1986—),女,江西旅游商贸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企业管理。(江西南昌 330077)

[基金项目]江西省社科规划课题“江西农村土地流转与农民财产性收入问题研究”(14YJ05)

农村通过土地自然资源获得的财产收入通常有两种形式:一方面来自于土地的出租、互换、入股、转包等形式出租,通过土地交易市场的交易获得土地的财产性收入,这也是农民获得土地收入的主要财产性收入来源。另一方面是来自于土地的征用,即土地向非农建设的用地,对于广大的农村来说,土地征用的情况不多出现,收入较少。因此农民获得的财产性收入通常指的是通过土地流转获得的收入,农民以已发资源有偿流转土地,为农业增效、农门增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全区农村土地流转基本现状和特点

一是流转面积大,受让主体多。截止2017年5月,全区农村耕地流转总面积18.3万亩,占承包耕地总面积的43%,共签订农村土地流转合同近9000份,规范合同比例达81.2%;流转出土地的农户2.5万户,占农户总数的31.6%;受让土地的农户和承租土地的规模经营主体0.9万户。其中:承租面积100-1000亩的规模经营主体185户,100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8家。以“有机蔬菜之乡”界水乡为例,全乡承包耕地面积1.6万亩,流转耕地面积1万余亩,流转率达73%,为目前全区耕地流转率最高、规模流转经营主体最多的乡镇,涌现出都康有机农业公司、江南红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丰顺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新型经营主体18个,仅有机蔬菜种植面积达2300亩,蔬菜大棚近千个,蔬菜业务已拓展到港澳地区,成为渝水现代农业一张响亮“名片”。

二是流转形式灵活多样,特点明显。根据区域位置、地力条件等不同,渝水区各个乡镇土地流转形式也不尽相同,其中下村、水北、人和、鹄山、界水由于丘陵多,平地少,且土地耕作难度大,以出租为主的适度规模流转经营较多;而珠珊、罗坊、姚圩、新溪地形比较平坦、耕地比较肥沃,水源条件较好,易于耕作,农民之间互换、代耕面积较大。以农业大镇姚圩为例,全镇耕地面积3.32万亩,流转耕地面积1.9万余亩,流转率达57.2%,全镇涌现出新余市合丰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新余天水江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6个社会化服务组织,全程为农户提供机插、机防、机收等社会化服务,年服务农户5490户,全镇农业机械化综合利用率达80%以上。

三是土地流转结算价格逐年提升。耕地流转租金由前5年每年每亩平均150元提高到现在的600元,山地流转租赁金由前5年的每年每亩平均30—40元提高到120元左右,土地越来越成为“香喷喷”的值钱货。大部分地方的土地流转价格结算方式也有所创新,如将传统固定价格改为分段计价按比例上浮,较好地解决了因物价上涨等因素造成的流转费用“多年不变、农民吃亏”的问题。

四是流转成效日益凸显。一是农业结构得到优化调整。通过土地流转,激励和促进了一批农业经营主体积极转变农业生产方式,打造特色产业,加快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涌现了一大批竞争力强的蔬菜专业村、粮食专业村、葡萄专业村、蜜桔专业村等示范专业村镇,培育了湖头湖藕、新余蜜桔、百丈峰有机大米、联盟有机蔬菜等特色农业品牌。二是新型经营主体得到发展壮大。一批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实现了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有效解决了农户小生产和社会大市场的矛盾,提高了农业产业化水平。目前全区拥有省级龙头企业19家、市级龙头企业56家,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1208家,家庭農场288个。三是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实现双赢。农村土地的合理流转,不仅可以让农民从中得到更多的收益,如获得土地租金、入股分红等,还可以使经营业主因实行适度规模经营的需要,进一步加大对生产的投入和各项农业科技的运用,提高农业生产的综合效益,实现供需双方的互利双赢。

二、全区农村土地流转与农民增收存在的问题

一是社会保障不完善。由于当前农村仍然处在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虽然农户利用自己的土地挣得的收入比较少,但是全区农民将土地流转出去的意愿并不强烈。我国城乡户籍制度的不平等,加深了农民的保障和服务同城镇人的差异,特别是进城务工的“新型城市”人在就业、养老、子女上学、医疗等方面同城市人的待遇有很大的差别,从而在城市中不能找到应有的归宿感,由于农民的自身需求不能得到全面的保障,所以其将农村的土地流转的意愿不是非常强烈,有的甚至不会流转,这也是农民居于自身安全考虑,为了自身生存所采取的本能措施。

二是主体地位不明显。农户是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主体,应该在土地流转中占有主导地位。而事实上,政策规定农户进行土地流转要得到发包方的同意才可以进行,这为地方干部无端干预农户的流转提供了可能,使得流转的真正意愿产生了偏差。土地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使用权、强化管理权这四权分离关注重点不同影响到当地政府在土地流转中定位。国家《土地管理法》指出,如果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渝水区有的地方乡镇以产业结构调整、农业规模化经营、集中连片开发等为由随意中止承包合同,导致农户和承包商之间产生激烈的纠纷。endprint

三是土地价值实现不完全。我国《担保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权不准设立抵押权,农民所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上是一种不健全的产权,土地收益权不健全、不清晰,不容易形成土地融资市场,制约了土地价值的形成。农业结构调整没有考虑到规模经营、产业融合发展、农村消费市场的扩张难题,农民欠缺资金及合适的融资渠道已经是制约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原因,从而进一步制约农村土地流转价值。

四是土地有偿退出机制实践较难。调研发现在渝水区建立落户农民有偿退出机制是存在较大难度的。特别是在农村条件变得越来越好、城乡差距越来越小的情况下,农户落户到城市的意愿越来越弱,有的甚至产生抵触情绪。甚至越是发达的区域,农村户口反而越有价值。渝水区近几年更出现许多因在外地上大学或当兵而转走的户口,都会想尽办法调回原籍,以得到回归农村的获得感。

三、促进农村土地流转与农民财产收入增长的对策建议

(一)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土地流转表面上呈现的是经济问题,但是其背后却涉及着一个更大的社会问题,由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如果农户一旦丧失土地,农户的生活和生存状态都会受到极大的威胁,这使得农户本身将土地进行流转的意愿变得较弱,有的宁愿将土地闲置,农村的土地往往是农户作为安身立命之所在。因此,政府在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方面应该有所建树,逐渐改善农村土地保障的局面,多层次、宽领域、广渠道地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最终实现社会保障的农村化、具体化,从而使农民进城工作和生活的制约因素慢慢放开,使农户从思想上逐渐能够接受土地的流转。

(二)确保土地流转的主体地位。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条件应该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顺利流转。允许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流转是农村土地政策的重要核心内容。土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坚持在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条件下进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当前农村的土地基本经营制度。认真落实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的政策并且确保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长期稳定,这是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基本前提。土地对于农民来说,是农民生活的基本社会保障,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一定要遵循有偿的原则合理确定土地流转的价格,要把遵循农民意愿,保护农民利益放在至关重要的位置。不管是农民之间的土地流转或者是业主开发都要明确土地承包权,农民所拥有的这种权利是国家法律所赋予的,任何人都没有办法剥夺。

(三)确定农村土地流转价格。建立遵循市场要求的土地流转制度,避免土地使用权太过集中,规范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垄断和不公平情况,增加土地流转过程的公平性和竞争性,实现土地市场的有序管理。允许农村土地可以在某些领域内流转,并在市场竞争的条件下,形成合理的土地转让价格。另外,还要鼓励发展土地流转中介市场,形成不同形式的土地流转中介机构,中介服务机构是农村土地市场化的重要关键,更是推动土地流转价格形成的必要环节。

(四)调整利益分配格局。建立少税种、宽税基、低税率,从严减免的农村统一土地税制,将目前的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两税合并,征收统一的土地使用税,将拨地、征地、使用地管理费、土地出让业务费等一并纳入土地使用税征收。将农村的集体农用地变成非农用地时,一定要从有利于维护土地所有权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出发,体现土地公有制性质和公共经济利益诉求,增强土地出让收入的征管力度,加大地方政府随意减免应上缴重要的土地出让收入的处罚力度,增加审计机关对土地收益分配的监督、检查力度,制止随意减免、欠缴、缓缴、少缴土地税费和出让金的行为。

(五)探索建立土地有偿退出机制。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是合法受到国家保护的财产权利。如果农民已经在城镇落户,原则上容许他们附带土地财产权利进入城市,至于他们是否放弃承包的耕地、林地以及宅基地,完全听从农门各个的主观意愿,不可以硬性或变相收回。同时也要赋予在城市稳定工作的农民按照自己的医院处置承包地、宅基地。允许农民在自愿、平等的条件下有偿转讓其在农村的土地财产权,获得他们的收益,保证农民土地资产价值得到充分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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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上官涛]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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