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时占有使用费的实证研究
2017-10-21尚梦
西江文艺 2017年19期
尚梦
【摘要】:合同被认定无效时,合同双方应返还各自因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房屋租赁合同在被确认或者宣告无效后,在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时,存在操作上或者技术上的特殊性。本文在对近五年北京法院相关案例进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合同法》中合同无效的规定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五条房屋占有使用费的规定,对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时的占有使用费进行实证研究。
【关键词】: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占有使用费;不当得利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该司法解释在2009年9月1日开始实行,本文就针对第五条在近五年实际应用后的法院判决进行实证分析。
一、法院相关裁判的分析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在法院实践中多是以违约和转租问题为主,房屋占有使用费是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时产生的结果之一。本文对最高院与北京法院的30份有关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时占有使用费的处理的判决进行了分析,以下通过几个典型案例进行说明。
[案例1]北京市第二中院审理徐长海诉雷云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6)京02民终10456号)]一案,原审原告在一审中起诉要求被告腾退房屋、缴纳水费、支付房屋使用费,被告辩称合同欺诈、存在无效事由,要求被告返还房租,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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