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友U8V10.1下销售“定金”与“订金”的会计处理比较分析
2017-10-20龙麒任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7年12期
龙麒任
摘要:销售定金与订金仅一字之差,在法律性质上却有天壤之别,使得其业务处理不尽相同,从而使得其在用友U8V10.1软件中信息化处理流程也不尽相同。本文将通过实例比较分析两者在用友U8V10.1软件中的实现及异同。
关键词:用友U8;定金与订金;比较分析
销售定金与订金仅一字之差,在法律性质上却有天壤之别。销售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定金罚则。因此从法律角度看,定金有双重性质。第一,它可作为合同的担保,以保证合同履行。第二,可以起到合同成立的证明作用。销售订金不是一个规范的概念,在法律上仅作为一种预付款的性质,是预付款的一部分,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担保性质。合同履行的只作为抵充货款,不履行的也只能如数返还。由此可见,当事人在合同中写明“订金”而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则不能适用定金罚则。正因销售定金与销售订金的法律效力的差别,使得其业务处理不尽相同,从而使得其在用友U8V 10.1软件中信息化处理流程也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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