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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形势下《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思考

2017-10-20王静

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 2017年27期
关键词:招投标全面预算

王静

摘 要:本文从国家财政部立法角度,阐述了2007年版《企业财务通则》在财务管理职责、全面预算管理、框架结构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和修订路径,以期能够对新《企业财务通则》的完善给予帮助。

关键词:企业财务通则;修订路径;全面预算;招投标

财政部于2006年12 月4日以财政部令第41号发布《企业财务通则》,要求除金融企业以外的国内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于2007年1 月 1日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企业财务通则》的发布实施,对于加强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企业财务行为,维护企业相关各方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以及推动企业内部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贯彻依法行政精神,构建新型的企业财务管理法规体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通过近十年的经济发展改革,我国的经济形势、法规建设、监督管理体制、企业管理水平等都有了根本性的发展。特别是随着经济新常态的形成和国企分类改革步子的加快,作为《企业财务通则》适用主体的“国有企业”本身,内涵和外延方面也正在发生着变化,这使得2007年《企业财务通则》已不适应当前经济和改革发展。个人认为,2007年实行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如下几个方面需要完善。

一、财务通则部分内容与目前的一些部门法规相悖,需进行补充修订

2007版《企业财务通则》共10章78条。以资金流动的纵向为主线从资金的筹集、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到企业重组清算,并横向填充企业资金在链条中各步骤的相关规定;主要从资金的来源、使用到最终的分配按顺序进行规范,结构清晰,但在内容方面存在以下不足:

(1)通则第3章第15条:“企业筹集的实收资本,应当依法委托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第16条“企业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资本管理制度,在获准工商登记后30日内,依据验资报告等向投资者出具出资证明书,确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企业财务通则》中两次涉及的验资报告与2005年12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中第6条规定相符合,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4年2月20日重新下发了《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其中对第6条中的内容要求已经取消,2014年《工商登记管理》第9条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公司章程规定,登记机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予以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经验资机构验资。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所以《企业财务通则》中对验资报告的要求与现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不一致。现行《工商登记管理规定》明确只对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需经验资机构验资,其他情况未做要求。《企业财务通则》应该根据现行工商管理登记规定,对增减注册资本的相关规定进行修订。

(2)通则第20条: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第(二)款中规定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这一条款不符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中的规定,该通知已明确“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归还本金的之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的收入总额处理”。所以作为一个法人企业,取得的国家财政拨款除几种明确权属外,对于未明确的也应属于取得补助的企业所有。财务通则适用的企业为独立的法人单位,法人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对于因企业行为所获得的国家拨款没有具体规定的只能属于企业法人所有。

二、财务通则中对政府及经营者的管理职能亟待完善

(1)通则中第12条投资者的财务管理职责内容第(二)款中规定“投资者决定企业的筹资、投资、担保、捐赠、重组、经营者报酬、利润分配等重大财务事项”。随着当前经济形势的发展,市场经济的推进,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企业根据市场需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经营者对企业经营结果完全负责。企业处在开放的市场中,要想提高企业的活力,加大国企的公平竞争度,如果不给企业一定的自由度,企业难以在市场上长远发展。根据当前的经营情况,我们认为对于企业的筹资、投资、担保、捐赠、重组事项、经营者报酬、利润分配等财务事项,应在投资者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下,由企业经营者根据企业实际的经营情况作出决策。因为只有企业经营者掌握企业的经营情况,才能做出对企业最有利的决定,代表投资者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只能在大方向上对企业的产业发展方向给予指导,而不能约束。

(2)财务通则中对经营者的财务管理职责内容需要修改。财务通则第13条(一)款规定:“企业经营者拟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战略、财务规划、编制财务预算”。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战略和财务规划建设,均属企业的内部财务管理事项,是企业的自主行为,企业经营者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应由上级部门来决定這一内部事项。当然为加强代表投资者的机构对企业的管理,企业的这些事项需报投资者机构备案,接受监督。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依靠市场机制去自发调节经济的发展状况,在必要时借助政府干预解决市场失灵问题。这就要求政府在宏观经济管理上的作用应是指导而不是控制。代表投资者的机构的行为也更多地运用法律等手段去规范市场和企业行为,而不再是用行政力量干涉企业内部经营管理。

三、财务通则中需突出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4年8月31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并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在全国范围内执行,预算法已根据新经济形势的要求进行了修订。全面预算制度对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性突出。《企业财务通则》在第2章第11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以现金流为核心,按照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等财务目标的要求,对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重组清算等财务活动,实施全面预算管理。《企业财务通则》只在第2章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建设上要求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在资产营运章节未提到预算的执行。特别是利用国有资本时,当前经济发展强调预算的重要性,新的通则应当明确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应在资产运营中补充预算的相关规定,企业资产的购置、工程项目等资本性投资均要强调预算的具体要求,强调利用国资的企业加强预算管理,特别是大型投资建设方面,减少无效投资,提高国有资产的效益性。并在经营者管理职责中增加对预算的职责和考核,贯彻全面预算的制度。现行国有企业进行预算管理均是根据预算法等管理制度通过下发文件的方式来推动。鉴于当前经济发展形势的风云变幻,建议《企业财务通则》着重强调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的重要性,以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对全面预算的重视。

四、财务通则需补充招标投标财务管理措施

近年来招投标在企业日常经营中越来越重要,无论是承揽业务、提供服务或购销商品,均进行招投标管理,招投标与企业管理密不可分。随着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修订,国家越来越重视招投标管理,作为国有企业对于符合招标条件的投资、货物、服务必须按招投标法,进行招投标管理。《企业财务通则》第25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规范存货采购审批、执行程序,根据合同的约定以及内部审批制度支付货款。企业选择供货商以及实施大宗采购,可以采取招标等方式进行”。规定对供货商和实施大宗采购可以采取招标等方式进行,对企业经营中的招投标未设置条款进行规范。近年来各地均设立政府招投标中心,有利于招投标的过程控制。我们认为《企业财务通则》主要是针对国有企业,是对国有资本运营的财务管理规范,更要重视国有资本支出的招投标法律和制度的要求,應在《企业财务通则》中重视对招投标管理方面的修订,如在第12条投资者的财务管理职责中增加招投标制度建设职责,在企业内部建立物资采购招投标程序,并明确上级部门对下级的监管要求及机构设置,强化招投标的重要性。

五、财务通则需加强风险管理制度建设

《企业财务通则》在第30条规定企业从事期货、期权、证券、外汇等高风险业务强调风险控制,以及第10条要求企业建立财务风险管理制度。通则中未对风险管理进行规范,当前经济发展复杂,世界格局变幻莫测,我们认为《企业财务通则》应当强调企业风险管理。企业经营风险无处不在,在企业经营的全过程都存在风险,从资金筹集至最终分配,不仅是经济风险,还有政治风险。提示企业加强风险意识,不仅是控制成本、保护环境、安全生产,还有选择投资方向,做到有效投资,提高国有资产的效益性。财务通则应当强调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并应在管理部门的职责中相应补充管理者对企业经营风险的责任。

最后,作为一个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人员,要遵守的财务准则、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很多,而且相互交叉。财务通则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华人员共和国会计法》等准则法律之下,对国有企业财务管理进行规范性要求,由于国有企业体制特殊性,对于国有资本的财务管理是企业财务通则的根本,希望财务通则根据当前的经济发展情况,增加对国有企业中国有资本的进、出进行规范管理。一部明确、具体的部门法规,也是对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保护和指引。

(责任编辑:余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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