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地生态补偿的各主体间的关系协调
2017-10-19赵妮
水能经济 2017年2期
赵妮
【摘要】开展水源地生态补偿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其主要目的为保护水源地经济,调动相关参与主体的积极性。水源地生态补偿的主要主要方式包括市场经济筹集以及政府财政投资,以水源地作为保护对象,根据其贡献大小确定补偿标准。本文简要对水源地生态补偿的相关概念进行解析,并重点提出水源地生态补偿的个主体关系的协调方式。
【关键词】水源地;生态补偿;主体关系;协调
1、前言
近年来,国家有关政策的执行限制了水源地的进步,这一现象不仅影响水源地产业的规模扩展,同时也间接阻碍其经济发展,从全国范围分析,水源地的发展一般相对落后,但其生态价值不可忽视,所以国家应给予适当的补偿,才能促进水源地的良性发展,保障生态保护工作的有效执行。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的综合性较强,其综合激励机制、协调机制以及利益机制于一身,只有完善经济补偿制度、相关法律制度并出台相关政策才能够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促进水源地生态建设工作的落实。
2、水源地生态补偿主体
2.1 补偿者
在水源地生态补偿环节中,补偿者是通过水源地生态资源获取补偿的主体,即受益主体,其可以根据水资源利用形式的不同,制定具备针对性的补偿方案。一般来说,水源主要利用形式包括饮用、养殖、旅游、发电以及工农业生产等,在实际的生态补偿过程中,补偿者希望获取最大利益。
2.2 被补偿者
被补偿者指的是在水源地生态保护工作中,为了确保生态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所作出补偿的组织或者群体,是接收补偿资金的一方,主要包括上游的减少生态破坏者以及生态环境建设者,被补偿者希望投入最少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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