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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司法 也重程序

2017-10-19吴钩

南方周末 2017-10-19
关键词:案情嫌犯法官

吴钩

按宋朝司法惯例,一起徒罪以上的刑案未经录问,不可以判决;即使作出了判决,也不能生效;如果生效,则以司法官枉法论处

一些人说起中国古代的“司法传统”或“传统司法”,可能会认同这样的判断:“传统司法理念只强调惩处罪犯,不重程序。

不过,我想戳破这种对于古代传统司法的刻板想象:中国传统司法实际上也很重视程序。在宋朝,司法的程序非常繁复、周密,即使以今天的目光来看,都会觉得过于繁琐。这里我只来谈谈宋代司法程序的其中一个环节,叫做“录问”,让大家对传统司法程序有直观感受。

录问是宋代重大刑事案审判过程中一道必不可少的程序。按宋朝司法惯例,一起徒罪以上的刑案未经录问,不可以判决;即使作出了判决,也不能生效;如果生效,则以司法官枉法论处。

录问的程序在庭审结束之后,凡徒罪以上的刑案,走完庭审程序,便自动进入录问程序:由一位跟负责庭审的推勘官、受审的犯罪嫌疑人都没有亲嫌关系、依法不需要回避的司法官担任录问官,至狱中向嫌犯宣读供状,核对供词,询问嫌犯所供是否属实,“令实则书实,虚则陈冤”。必要时,录问官还可以提审证人。如果案情十分重大,比如涉及大辟罪五人以上的刑案,需录问两次:本州法官录问后,还要请邻州的一名法官前来再录问一次。

如果嫌犯在录问时自称“所供属实”,并在供状上签名,那么这起案子便进入检法定刑的程序。负责检法的法官叫做检法官,跟推勘官、录问官不可为同一人,而且这三名法官须没有亲嫌关系,且在结案前不得相会面、商讨案情,法律规定:“录问、检法与鞫狱官吏相见者,各杖八十。”这一立法,自然是为了保持法官的独立性,防止官官相护。

如果录问时,嫌犯称“所供不实”,自己之前是“屈打成招”,现在要翻供喊冤,那么,案子将自动启动重审的程序。而且,根据宋朝立法,主持重审的推勘官不可以跟初审法官为同一人,也不可以有亲嫌关系,通常是将案子移交本州或邻州的另一个法院重新推勘,这叫做“移司别勘”。

录问官负有发现冤情、驳正错案的责任。若录问之时,发现案情有疑,嫌犯可能含冤,或者嫌犯称冤,录问官必须对案件提出驳正,启动“移司别勘”的程序,否则,他将负连带责任。据南宋《断狱敕》,“诸置司鞫狱不当,案有当驳之情而录问官司不能驳正,致罪有出入者,减推司罪一等。”意思是说,假如法官推勘案情存在明显疑点,而录问官未能驳正,那么他将按比推勘官责任减一等的原则加以问责。

录问官若能及时发现冤情、纠正错案呢?不用说,他将获得朝廷的嘉奖。据宋朝《赏格》,“录问官如能驳正死罪一人者,命官减磨勘两年;二人者,命官转一官;……如驳正徒流罪者,七人比死罪一人给赏。”驳正错案的录问官,将得到免两年考核、提拔等行政奖励。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是所有刑案的推勘都会出差错,也不是每一次的录问都能够发现冤情,但宋人明白,决不能因此而否定设立录问程序的必要性。宋仁宗嘉祐四年(1059),京师曾发生过一起案子:御营的兵卒桑达等数十人,“酗酒斗呼,指斥乘舆”,被皇城使捕送开封府推鞫,开封府判了桑达死刑。当时负责纠察在京刑狱的官员刘敞,对这一判决并无异议,但他发现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省略了录问的程序,便向开封府提起质询。开封府回复说:“近例,凡圣旨、中书门下、枢密院所鞫狱,皆不录问。此番奉旨推鞫桑达案,故未录问。”

刘敞一听,说道:“此岂可行邪!”立即上书宋仁宗,向皇帝提出抗议:陛下,听闻近来有所谓“奉旨鞫狱皆不录问”的成例,臣觉得难以理解,这不是启“狱吏侵侮无所忌惮、罪人衔冤不得告诉”之弊吗?况且,按法,有司断案,皆不许“用例破条”,今刑狱极审之司、人命至重之际,却特许“废条用例”,实在是事理乖舛,不可理解。

这么一抗议,宋仁宗下诏申明:自今所有重大刑案,都必须走录问的程序,“著为令”。请注意,刘敞抗议的,并不是开封府的审判结果,而是审判过程中的程序缺失。谁说古人司法不重程序?

(作者系历史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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