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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思维治理“为官不为”

2017-10-19王静

紫光阁 2017年10期
关键词:程序基层思维

王静

一段时期以来,“为官不为”现象有所抬头,抹黑了政府形象,阻滞了政府的公信力建构,恶化了干群、政社关系,已成为制约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的拦路石。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当前干部队伍中的“为官不为”问题,明确指出,对此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把情况搞清楚,把症结分析透,把对策想明白,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

深挖问题症结是解决问题的基础。 “为官不为”背后的制度缺漏亟待引起重视。一是行政权力界限不清。当前,区县一级基层政府享有的具体行政权力,不少以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主要依据,由各职能部门单独制定,相当一部分是部门各自为政的产物。基层行政倚重其的结果,就是政出多门下的“争权诿责”。二是权责不对应。权力意味着责任,但在基层,有权无责与有责无权并存。责任不清,管和不管一个样,做和不做一个样,权力就极易沦为“私器”:于己有利,则为之;无利可图,“为官不为”就大行其道。三是行政过程不透明。群众对办理事项由谁解决、能否以及何时解决,难以得到明确预期,于是在忐忑等待中牢骚满腹;公务人员则因缺少群众监督,导致作为、不作为一个样。

能不能及时刹住“为官不为”歪风,不仅是整治干部作风、提升行政绩效的必然要求,更是关系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执政基础的大事。在治理“为官不为”中贯彻法治思维,既是在以改革回应民声之切,也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当务之急。

以权利思维代替权力思维,强化权力的服务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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