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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电子证据问题之研究

2017-10-18李影

智富时代 2017年8期
关键词:电子证据证据规则刑事诉讼

李影

【摘 要】2012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法定的证据种类。作为一种新入法的刑事证据的表现形式,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运用仍存在非常多问题。笔者以刑事电子证据问题研究为题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刑事诉讼;电子证据;证据规则

一、电子证据概述

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所谓电子形式是指“由介质、磁性物、光学设备、计算机内存或类似设备生成、发送、接收、存储的任一信息的存在形式”。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93条把电子数据列举为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项内容。

二、刑事电子证据的特征

电子证据除了具有普通证据所具有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外还具有如下特点。

1、高科技型。电子证据的高科技性主要是指电子证据的产生、存储、传输、提取等都离不开高科技设备的支持。

2、内在的无形性和外在表现形式多样性。大量的电子证据都是二进制码编写或者系统通过运算生成,对于非专业的人士来说,是无法简单地从二进制码中识别出证据内容,必须通过其他输出设备如显示器、投影仪、打印机等设备转化成我们可以识别的文字、图像以及声音等电子证据才能被普通人以及司法工作人员识别。

3、已被破坏性。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对高科技的依赖性非常高,尤其是在开放环境中的电子证据,更容易受到破坏和攻击。

4、高密度性。如果排除篡改和故障等不良因素的因素,电子证据无疑是最具证明力的证据之一,因为电子证据方便存储,可以实现长期的无损保存。电子证据不易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不会因为周围环境变化发生霉变等现象,同时电子证据还可以有效避免误传、文书错误等问题。相对其他证据来说,精密性和准确性更高。

5、高传递性。在一般情况下,证据的传递只能在物理空间中进行,随着当事人的转移而转移,速度和效率都较低。电子证据的性质决定了它的传递形式和渠道可以多种多样,既可以采取原始的物理空间传递,也可以通过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传递,即使是相隔万里也可以在几分钟内完成传递,同时传递中还不会发生损伤、丢失原始证据。

6、可恢复性。现代科技下的电子证据多存储在磁盘上,即使出现破坏,通过技术手段也可以实现数据的还原和修复,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还可以还原破坏过程。此外,通过对电子证据的备份也可以有效修復电子证据。

三、电子证据与视听资料的关系

视听资料是指以图像和声音形式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包括与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实施反侦查行为有关的录音、录像、照片、胶片、声卡、视盘、电子计算机内存信息资料等。视听资料主要包括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电影资料和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其中,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是指以电子计算机或者电子磁盘作为载体,储存在电子计算机内或者电子磁盘巾,并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信息。

从这种分类范畴来看,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的区分在于视听资料是以模拟信号的方式在介质上进行存储的数据,而电子数据是以数字信号的方式在介质上进行存储的数据。视听资料应限定于以模拟录音录像设备如磁带录像机、磁带录音机、胶卷相机等设备形成的数据。电子数据则更强调数据的记录方式,是指以电子方式记录的数据。现行的法律已将电子证据从视听资料中析出,认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

四、关于增加规定电子证据的立法构想

(一)电子证据在立法上的不足

我国在电子证据作为证据的法定种类已有立法,但是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限制,我国的电子证据立法依然处于起步阶段,还不是非常完善,仍有很多的问题需要解决,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关于电子证据的法律制度层次较多,但是各个法律之间没有形成统一的电子证据法律体系,没有表达统一的思想,也没有系统的解决电子证据证明力的问题,现有法律的不够完善。

2、刑事侦查中电子证据鉴定工作滞后。

电子证据检验鉴定,包括对计算机存储设备和其他电子设备中存储的电子数据的检验鉴定。刑事侦查中利用电子证据鉴定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包括利用其所记载的内容进行同一认定和种属认定、对电子证据的真实与否以及电子证据是如何形成的过程进行鉴定,对电子证据的鉴定结论该如何进行审查等。此外还需要明确电子证据在刑事案件取证中的特殊适用规则,规范各种电子证据的取证行为,并完善电子证据的认证环节。如对于其主体程序以及方式进行审查等。

由于电子证据本身具有的特性,使得对其进行鉴定的难度远远高于普通的证据,它要求鉴定人员不仅拥有基本的鉴定知识,还必须具有专业的电子证据鉴定技能,同时还需要专业的高科技设备。这些要求都使得我国司法部门无法对收集来的电子证据进行及时准确的鉴定。鉴定的低效率严重影响了案件的侦破速度。

(二)对电子证据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这个目标:

1、明确电子证据的收集规则

首先要明确电子证据的收集原则与程序。电子证据的快速发展已成必然,对于电子证据的确认不能仅停留在立法层面上,同时,对于侦查办案人员以及当事人对电子证据认识和应用也需要一个过程,因而在立法时还应制定相应的操作性规则,让电子证据在刑事案件侦破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对于不同种类的电子证据采取不同的收集方法。例如对于手机短信可采取拍照、记录的方法固定;对于电子邮件除直接向电子邮件收件人和发件人收集电子邮件证据外,还可以从ISP的邮件服务器调取收集相关邮件信息。

2、重视司法解释的功能

在法律规定明显滞后于司法实践时,我国的司法机关,应对电子证据的相关理论、外国的有益经验及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有关电子证据收集、审查等方面的难题予以研究总结,并出台司法解释,充分发挥司法解释的能动性、灵活性功能,以完善我国电子证据的具体运用规则,保障司法实践的顺利进行。

3、电子证据的立法不能偏离保障人权立法目的

对电子证据在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的收集、保全与运用进行分析,提出不能为了完成收集电子证据就置人权保障于不顾,在针对电子证据采用措施时,必须要履行法定的人权保护的义务、保护公民合法权利和自由、进一步贯彻相称性原则;在保全电子证据时要满足电子证据保全方法和规范性的特殊要求;在电子证据的运用中应当改变我国目前对电子证据的研究现状,并借鉴国外的有利经验、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

注释:

[1]林安琪;论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和适用[D].华东政法大学,2008.

[2]陈朴生.刑事证据法[M].三民书局,1979.

[3]樊崇义.证据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1.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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