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电子证据问题之研究
2017-10-18李影
智富时代 2017年8期
李影
【摘 要】2012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法定的证据种类。作为一种新入法的刑事证据的表现形式,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运用仍存在非常多问题。笔者以刑事电子证据问题研究为题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刑事诉讼;电子证据;证据规则
一、电子证据概述
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所谓电子形式是指“由介质、磁性物、光学设备、计算机内存或类似设备生成、发送、接收、存储的任一信息的存在形式”。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93条把电子数据列举为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项内容。
二、刑事电子证据的特征
电子证据除了具有普通证据所具有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外还具有如下特点。
1、高科技型。电子证据的高科技性主要是指电子证据的产生、存储、传输、提取等都离不开高科技设备的支持。
2、内在的无形性和外在表现形式多样性。大量的电子证据都是二进制码编写或者系统通过运算生成,对于非专业的人士来说,是无法简单地从二进制码中识别出证据内容,必须通过其他输出设备如显示器、投影仪、打印机等设备转化成我们可以识别的文字、图像以及声音等电子证据才能被普通人以及司法工作人员识别。
3、已被破坏性。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对高科技的依赖性非常高,尤其是在开放环境中的电子证据,更容易受到破坏和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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