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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制度在中国民法典中的地位

2017-10-18贾慧耘

智富时代 2017年8期
关键词:民法典

贾慧耘

【摘 要】我们国家在当初确立制定民法典的时候,就人格权是否要编织成一个单独的部分进行编存有着很大的分歧,有的人认为他就是属于民法典的其中一个部分,不用专门分出来编制成一个单独的单元。但是,实际上人格权利的独立编制体现了人格权利的重要位置,并且将其分开编制也完善了民法典的主要内容。将其分开来进行编制也符合民法典体系的整体结构的编制标准,也是人格权利这个事件本身的发展的前提,人格权制度是我国民法典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人格权不可以被其他制度所包含,更不能被任何侵权行为法替代。人格权应该有独立性,这体现了人们权利的独立性不可侵犯。所以,人格权利制度应该独立成编。

【关键词】人格权编制;民法典的体系;民法典

人格权制度是对我國公民的各种权利的一种保障,其中包括:生命权,肖像权,隐私权等等。人格权作为最先制定的一个新型的民事法律制度,他在我们国家法律发展过程中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随着将近一个世纪的发展,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人格权利的重要性就被人们越来越重视起来,我们国家对法律的完善程度也越来越高。就完善人格权利制度的编制这件事我认为不仅仅是为了对法典体系的完善这么简单,更是为了对我们国家的法律对人民群众人格利益的保障,维护人民的利益。

一、人格权独立成编是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需求

我们现在所谓的典民法典体系就是指的调整社会上平等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将每个平等主体之间的有效连体进行规范化的这种体系。最开始提出人格权就是在古罗马时代的法律提到的,最开始人们将市民分为三个部分,那就是人法,物法还有诉讼法三个部分,这种法律体系被当时的领导者所推崇使用。到后来其他国家也开始慢慢对这个法律进行使用。当时使用最广泛的就是法国,但是虽然条例被全部采用进行全国范围内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但是当时的立法人把诉讼法从这个范围内分割了出去,并且将物法也进行了更细致的划分,将采用罗马的法律进行了更进一步的完善。随着时间的推移,更多先进国家都渐渐接受并使用了这种法律的存在。并且随着使用面积的扩大,差异性也随之体现出来,更多的国家都对其内容进行了更新丰富,随着社会的经济和文化的不同进行变化。

我们应该承认,在我国清末时期对这种法律进行引入并且结合我们国家当时的实际情况进行了条例的修改,基本上都采纳了大陆法的大多数条例,我国近代的法律条例的修订也对大陆法的很多条例进行了吸收和创新。

当然,我们在制定民法的时候应该吸取其他国家各种法律的精华,应该将各种案例进行非常细致的分析,然后总结出最合理的解决方案最后制定出最适合当地情况的解决方案制定成为法律条例。就如同前面提到的,民法典是一个十分开发的体系,法律的制定一定与当地的文化经济有着密切的联系,所以我们就应该随着经济的发展定期对法律条例进行更新。民法典的创新以来经历了一百多年的历程,这一百多年来社会的更新以及社会的发展对法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们的精神文化的保护以及人民权利的维护在法律条例中都要有所体现,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是我们国家民法典发展体系完善过程中的大势所趋。

二、人格权制度不可以被主体制度涵盖

在最开始民法典制度制定的时候,有一部分人认为不应该将人格权独立编成一个分部,原因就是他们认为人格权和人格制度不可以分开进行法律条例的制定,因为人格制度和人格权之间有着重复的关系,所以应该在同一个分部中,人格权还有人格制度之间不应该进行分开定义。人格不消灭,人格权不消灭,人格权进行单独的进行设分部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是没有先例的,所以我们不应该将他分开。反对分离的人认为人格权并不是对那些身外之物的权利而是社会主体对于自己本身的权利,人格权应为人们出生而存在,直到人们死亡而消灭的权利,所以人格权与人格之间不可以分离。

还有的人认为,人格权还应该属于社会主体的资格的问题,在民法通则还有其他法律中也都有提及,并且在其他法律中也已经强调了他的重要地位,所以就不用在进行专门的分部设立,这样就感觉整个法典体系十分的混乱,主次不分明。这种说法是有一定的道理。

而我认为,将人格权放置在主题制度之中不太合理,原因如下:

1.人格权是一种权利类型,所以我们应该对其进行强调,并且加以规定。就如法律条例中提到,人格是一个社会主体享受一切社会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前提。从这方面来看,人格并不是某种权利,而是在各种权利之上的一种前提条件,只有一个社会主体有了人格权,才有可能享受其他的各种权利。

2.人格关系没有办法进行调整,只有通过人格权制度进行调整。无论是谁进入社会时与他相关的各种联系本人是没有办法进行调整的,只有是在人格关系进行产生的前提之上才可以调整。

三、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本制度发展的必经之路

向前看,虽然世界历史上各国法律中民法典中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没有先例的,所以我们也无从进行参考。但是法律制度的设立以及法典的制定都是根据社会的经济和文化差异进行更改的,所以不能仅仅通过这一点来确定这样将法律条例分类就是错误的,毕竟之前的社会的完善程度不同,所以并没有可比性。

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社会的经济以及文化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对人人格权利的保障已经越来越被人们关注。除了之前定下的各种权利外还出现了一种隐私权,人们在战争之后更加注重自己的隐私权利的保护。这说明人们开始对高于生活基础层次的需求进行关注,这也是社会发展的一种体现。这种情况推动了社会的快速发展,面对人们的人权运动世界各国都加强了对人们人格权利的关注度,并且将人格权定位人权的非常重要的体现。

并且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都开始慢慢意识到了人格尊严的重要性,财产是可再生的,但是人格和尊严是不可侵犯的。并且法律在现代化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标志就是对权利的保护程度,所以推动社会的发展人格权利的保护是重中之重。

四、结语

在整个法律体系演变的过程中,民法典的整体体系本身就是处于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中慢慢发展起来的。所以民法典以后的发展形势以及发展方向都是我们应该关注的问题。他作为我们国家近几年新发展起来的一个新的法律制度,人格权就不隶属于哪一个分部,所以他很难再传统的民法典整个体系中做一个定位找到相类似的部分,所以将人格权进行单独的分编也是合理的。民法典在我国新法律中占据了不可动摇的地位,人们越来越懂得保护自己的各种权利。

【参考文献】

[1] 参见徐国栋编:《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论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28页。

[2] 参见薛军:《论未来中国民法典债法编的结构设计》,载《法商研究》2001年第三期。

[3] 李中原:《潘得克吞体系的解释,完善与中国民法典体系的构建》,载陈小君主编:《司法研究》第2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 黄立,《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版,第91页。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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