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商标性使用
2017-10-18姚利祥
智富时代 2017年8期
姚利祥
【摘 要】商标性使用不同于商标使用,非商标权利人未经许可使用了商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导致相关公众对产品或服务的来源混淆,则认定成立商标侵权。然而在很多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侵权人以其未行使“商标使用”行为为由抗辩,使得司法实践中,“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的判断在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成为一些新型商标侵权案件认定的基础和独立要件。本文通过探讨商标使用和商标性使用及其关系,进一步提出认定商标性使用应当考虑的一些因素。
【关键词】商标使用;商标性使用;商标侵权;认定因素
一、商标使用和商标性使用
(一)商标使用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组合等各种符号、标记构成的标志。[1]商标的主要功能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代表了核准使用的某产品的品质、特色或服务的质量等级。商标的使用是商标功能产生的前提,也是注册商标受商标法保护的必要条件。我国现行《商标法》第48条界定了商标使用的含义: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该法条位于第六章,标题为“商标使用的管理”,可知此条文是法律对于商标权人使用及管理商标方式的规范,是法律意义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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