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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扶贫视角的农业保险与农业信贷协同发展

2017-10-18闫耀灵王新悦黄文嘉

现代商贸工业 2017年28期
关键词:农业保险

闫耀灵+王新悦+黄文嘉

摘要:农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产业基础,其发展对我国整体的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但是,农业生产所具备的高风险特性往往是我国农村地区贫困的主要原因。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越来越意识到规避农业风险的重要性。因此,农业保险和农业信贷便成了解决这一问题的主要工具。现阶段,虽然农业保险与农业信贷各自形成了自己的扶贫模式,但由于种种原因,仍存在局限性。因此,通过介绍农业保险与农业信贷的发展现状及扶贫效应,了解我国已经存在的联动扶贫模式和运行过程中的不足之处。根据我国当前面临的制度环境的变化以及未来对农村金融的要求,对农业保险与农业信贷二者联动扶贫提出未来的展望,以期在我国精准扶贫的实践工作中发挥效用,减轻农村地区的贫困状态。

关键词:农业保险;农业信贷;联动扶贫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28.064

1农业保险与农业信贷发展现状

1.1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我国保险行业起步较晚,农业保险更是21世纪初才逐渐发展起来。我国的农业保险起步于商业性保险公司的业务试验。2004年,保监会开始设立专门的农业保险公司。同时引进了法国安盟保险公司,让其在成都设立分支机构。如今,随着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数量的增加,农业保险规模不断扩大。自2007年到2016年的10年间,我国农业保险提供风险保障从1126亿元增长到216万亿元,年均增速3883%。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从518亿元增长到41712亿元,增长了7倍。随着农业保险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户受到了直接或间接的帮助。实践表明,近年来,农业保险补偿为农民灾后再生产提供了主要资金流,在防灾防险、稳定收入以及扶贫方面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由于我国农业保险起步晚,目前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第一,商业性农业保险市场供给和需求都不旺盛。政策性农业保险虽然覆盖面广,但是仍然处于瓶颈期。第二,农业保险业务开展时存在由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同险种大规模同一费率等等制度性缺陷致使出现高风险高投保、低风险低投保的异像。第三,保险微观经营陷入困境,大量分散的农业保险业务导致较高的交易成本,直接影响农业保险业务的规模化覆盖与发展。

1.2我国农业信贷发展现状

当前在我国,农村金融需求大部分依靠非正规金融机构满足,正规的农村信贷难以提供足够的贷款。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服务往往受到农户的批评与指责,在农村总贷款额中的占比也是远远低于私人贷款。与此同时,大多数农户的融资需求在不断上升,造成农村信贷需求旺盛。而借贷需求中,生产性贷款相较于生活性贷款则更难以获得支持。不仅如此,当生活性资金受到影响时,农民往往会借用生产性资金,这就进一步使农民再生产受到影响,农民生活保障水平较低。

同时农业信贷的发展也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由于贷款者主要从事农业生产,其受自然因素的影响大。由于自然灾害致使减产、贫困的问题突出,农村金融机构易出现呆账现象。为了规避风险,金融机构往往采取提高利率的措施,然而这将导致对农业信贷的需求量降低,影响农村信贷的发展。其次,农村金融领域的法制建设不够完善,农民缺乏法律意识,間接导致农村信贷的规范化进程缓慢,私人贷款占比常年居高不下,农村信贷法制化发展困难。

1.3农村信贷与农村保险联动的必要性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与农业信贷存在着不少制约发展的问题。如果能将二者结合起来,理论上应该能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助力农村保险与农村信贷的支农作用。一方面,农业保险可以降低农村金融机构信贷所需要承担的经营风险;农业保险为农业信贷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银保合作可以提高农村资金需求者的信用等级,增加资金的可获得性,规范农村信贷,利于农村信贷发展。另一方面,由于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多,分布广泛,可以为农业保险发展提供网络支持;农村信贷作为农村筹融资重要途径,具有开发性金融先导作用。可以通过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引导资金汇聚,为农业保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农业保险与农业信贷协同扶贫的现状分析

自从我国一些地区进行农业保险与农业信贷协同模式的试点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后,中央政府便开始对农业保险协同农业信贷的合作模式给予一定的政策辅助。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探索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互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明确指出对农业保险与农业信贷的协同模式应加大探索的力度。2012年颁布的《农业保险条例》,制定了“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对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的相关规定,将农险作为授信要素,使其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贷款,进一步明确农业保险与农业信贷的发展导向。2013-2016年间,每年中央一号文件都对农业保险协同农业信贷的合作模式进行政策引导,在制度上给予合作模式最大的支持。

在我国,农业保险与农业信贷的合作模式主要有政策型协同模式和市场型协同模式。前者可分为“政策性农业保险+优惠信贷利率”模式(广东)、“新型农业综合保险+信贷+政府扶持”模式(浙江)、“保险+信贷+财政补贴”模式(新疆)。它们的共同特点就是,农业保险机构以及农业信贷机构互享信息,银行作为其中的重要一环,承担向农村资金需求者给予优惠的义务,并享有代位追偿权等分散信贷风险的权利。后者则有“农户贷款+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模式(山东)、嘉兴太平洋人寿保险与农信社合作开展的农户小额信贷保险业务模式等,这类模式将农业信贷的道德风险以及经营风险等与农业保险结合起来,利用该险种灵活的计费方式,可以合理地搭配各种贷款期限。这种机制一方面能够增加农业保险业务规模,另一方面也可以减少农业信贷由于出现呆账而产生的阻力。

3农业保险与农业信贷协同扶贫机制研究

3.1农业保险促进农业信贷扶贫的内在机制endprint

3.1.1农业保险的抵押品作用

在我国,农业信贷存在的一个较大问题即是农村信用担保制度的缺陷,农户往往缺乏可靠的抵押品进行贷款。而农户的主要财产一般仅包括耕地、宅基地使用权等,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得作为抵押。而除去这些不动产之外,农业产品如农作物、禽畜产品等价值变动较大,且不易变现,因此也不适合成为抵押品。其它耐用消费品往往都是没有抵押价值的财产,如移动电话等。农业信用社还有农民联保贷款,但在实践中依然出现了信息不对称而导致违约的问题,并不能真正发挥保障作用。

农业保险的主要功能是化解农业生产中的风险,实现农户收入的保障作用。我国农业保险一旦农户购买了农业保险,即相当于一定能够在未来获得一定的收益。这一点有力克服了农户收入不稳定的缺陷。虽然农业保险的受益人是投保人或借款人,并不是金融机构本身,所以不能用于抵押,但它赋予了农产品近似无风险的收益权,降低损失的可能性,从而促进了金融机构提供信贷的积极性,也促进了农户对信贷的需求。

3.1.2农业保险对信贷风险的分散作用

在农村,金融市场范围狭小,市场功能受到限制,大多数风险都直接集中在提供农业信贷的机构上。在我国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农户偿还贷款的主要收入来自农业生产收入。相较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农业机械化,我国生产水平相对较落后,仍然非常依赖于自然因素的影响。再加上现在仍有相当大一部分农户保险意识缺乏,并没有意识到利用农业保险的风险防范功能,从而容易在遭受损失后发生信贷违约。除去自然因素,农业市场价格变动对收入的影响也非常巨大。生产周期长是农业显著特点,一旦着手生产某种产品往往难以中途改变,市场调节也因此滞后,最终导致价格的波动。随着现在农产品价格管制的逐步放开、流通体制的逐步改革,农业信贷无疑面临更多的不确定性。

农业保险可以有效降低农户违约风险,减少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的收入损失。农户一旦投保,相当于将自身部分风险转嫁给了保险机构承担,信贷提供机构(如农信社)的风险也相应降低。对于保险机构而言,它有自身的风险控制手段和风险对冲工具,可以将风险转移到更广阔的资本市场中;同时还可以有效利用再保险有效降低潜在损失。经过农业保险的化解,农户和农业信贷的收入都得到了保障,再次促进了金融机构对信贷的供给和农户对信贷的需求。

3.1.3农业保险对农业信贷中信息不对称的缓解

农业信贷的发放对象主要是农村个体农户。在信贷市场中,农信社等金融机构处于信息劣势,而农户处于信息优势,极易引发道德风险。还有一部分农户认为,农信社是国家所有,借钱可以无需偿还,抱着“能拖则拖”的心态,于是金融机构的坏账不断增加。为了保证自身的发展,金融机构面对此类群体往往会大幅限制放贷规模,但这样一来信誉良好、有正当借贷目的贷款人得到贷款的难度增加,又造成了逆向选择。截至2016年3月末,农村商业银行涉农贷款余额4.9万亿元,较2007年增长262%。其中县域农村商业银行涉农贷款占各项贷款的76%,高于农合机构13个百分点。这一数据充分说明了现在农业信贷市场资源配置存在的问题。

信息不对称问题可以由农业保险予以解决。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可以选择农业保险合作社作为基层经营单位,由成员互相监督。由于成员大多从事农业生产,再加上自身既是投保人、又是保险人,便于保险公司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例如,在英国,人们发现由合作性奶牛和猪保险俱乐部承包的家畜死亡率,比股份制保险公司低很多。其次,保险公司可以聘请当地农业技术部门人员对土壤、气候、耕种技术等方面进行综合介绍。工作人员可以获取更多相关信息,有效降低投保人道德风险和信息不对称。第三,保险公司为了防止逆向选择,在承保之前会详细调查投保人,掌握比信贷机构更多的个人信息。双方如果能够在客户信息方面进行合作,信贷机构可以用低得多的成本掌握借贷人信息,保险公司的信息也得到了补充。最终降低信息不对称的可能性和信贷机构运营成本,增加农业贷款有效供给。

3.2农业信贷促进农业保险扶贫的内在机制

仅有农业信贷来解决支农问题是不够的,需要通过农业保险来解决一系列实践中的困难;而农业保险支农也有自身局限性。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相对较晚,民众保险意识和参保意愿都不够强,抑制了对农业保险的需求;而农业生产风险大,赔付率较高,使得商业保险公司涉足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受到打击,农业保险供给相对不足。目前我国保险公司主要分布在大中城市,在乡村地区分布则有不足,这对农业保险业务的发展也是一种限制。农业信贷机构则分布广泛,网点数量多,特别是农信社等基层金融机构。农业保险可以在这一点上与信贷机构进行合作,利用其广泛分布的网点进行保险营销,与信贷机构实现客户和信息的共享,降低自身运营成本。如果农业信贷得到了农业保险的充分支持而发展良好,可以推进整个农村金融市场进步,使资金实现充分流动。在经济环境良好的前提下,农民的保险意识自然会提高,无形中为农业保险拓宽了销售渠道。

4我国未来“农业保险+农业信贷”扶贫模式的发展趋势

农业保险和农业信贷作为农村反贫困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适应我国经济新常态的发展趋势,抓住机遇,惠及更多人民群众。在二者联动扶贫的过程中,政府要明确法律法规建设的政策目标,这是农业保险与农业信贷联动扶贫的基础。在法律中明确政府对农村扶贫工作的财政补贴方式、补贴对象等,明确保险机构和信贷机构联动的模式和所扮演的角色。其次。政府要加大对农业保险与农业信贷的扶持力度,扩大二者的覆盖面。对于农业保险来说,改变只保成本的旧模式,以产量和产值为标准。对于农业信贷来说,政府应着重补贴农业倾向性强的机构,适当放宽其贷款限制,提高信贷机构参与农村扶贫的积极性。

保险机构和信贷机构作为农业保险和农村小额信贷的经营主体,二者要想联动扶贫,必须建立产品之间的关联机制。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可以针对农民信贷进行保险管控风险设计,比如用保单质押小额信贷保险、设计农村小额信贷保险等产品。对于信贷机构来说,在设计产品时,对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给予优惠,比如优先放贷、贷款额度和利息的优惠等等。此外,二者还应建立渠道关联机制,发挥农村信贷机构的渠道优势,促进农业保险的销售途径多元化。探索农村信贷机构代理农业保险的新途径,增强农村金融服務网点的综合服务能力。

参考文献

[1]鞠文欣.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协同发展研究[D].山东财经大学,2016.

[2]冯文丽,苏晓鹏.农业保险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及化解机制[J].农村金融研究,2009(07),2428.

[3]祝国平,常燕.农业保险对农村信贷的促进作用研究[J].经济纵横,2014,(07):3235.

[4]王戈锋.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互动机制的对接路径研究[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1(6),9699.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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