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实验数据在创造性判断中的影响
2017-10-18刘鹏
现代商贸工业 2017年28期
刘鹏
摘要:日前《专利审查指南》关于补充实验数据的审查原则进行了修改,而申请日后补充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在创造性的判断中起重要的作用。据此,梳理了以往中国专利局和欧洲局的相关规定,从而提出了笔者的观点和建议。
关键词:审查指南;補充实验;技术效果
中图分类号:TB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28.091
1引言
为了更好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以及《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审查指南》(下文简称为《指南》)进行了修改,新修改的《指南》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在专利审查实践中,申请人通过补交实验数据证明技术效果有着普遍的需求,为了避免现行规定可能带来的误解并明确审查员应对补交的实验数据进行审查,此次修改对补交实验数据的审查原则在规则层面予以明确,使专利审查更加依法行政,更好的服务创新主体、促进我国经济创新健康发展。
关于申请日后补交实验数据,《指南》修改的位置是第二部分第十章“关于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第3.4节“关于实施例”,将此节中涉及补交的实验数据的内容增加至3.5节“关于补交的实验数据”的小节中,并将“申请日之后补交的实施例和实验数据不予考虑”修改为“对于申请日之后补交的实验数据,审查员应当予以审查。补交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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