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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标准及现行饮用水生产许可准入制度的探讨

2017-10-17伍宏

科学与财富 2017年27期

摘要:关于“农夫山泉标准低于自来水标准”的新闻报道让农夫山泉深陷“标准门”,让农夫山泉的品牌形象大大受损。本文主要对此次事件所反映出国内饮用水标准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探讨现行的饮用水标准以及相关的饮用水生产许可准入制度,对饮用水生产许可审查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标准门;饮用水标准;准入制度

一、国内瓶(桶)装饮用水生产状况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于第二季度组织对福建省生产的瓶(桶)装饮用水产品企业进行了抽查,共累计抽查瓶(桶)装饮用纯净水、矿泉水、山泉水等共569批次,合格率为85.8%

目前,厦门市桶装、瓶装饮用水生产获证企业共20余家。其中,包括岳口、娃哈哈、半蓝山、银鹭等在内的矿泉水、纯净水等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有9家。企业生产的各品牌瓶装矿泉水各项指标均符合相应的国家质量标准,抽检合格率在全省也位居前茅,生产情况良好。

二、国内饮用水标准现状及探讨

(一)国内饮用水标准现状及存在问题

目前在我国饮用水市场上主要有纯净水、矿泉水、矿物质水、天然水以及泉水等,国家只有针对纯净水和矿泉水有国家标准,而以农夫山泉为代表的天然水没有统一的国家标准。这样的标准管理体系也留下了一些隐患,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国家标准繁杂。与包装饮用水有直接关系的国家标准共有四个,分别是:GB8537《饮用天然矿泉水》,它规定了矿泉水的质量和卫生要求;GB17324《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是纯净水的卫生要求; GB17323《瓶装饮用纯净水》,是纯净水的质量要求;GB19298《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这个国标适用的范围最大,规定了除GB17324之外的其他包装饮用水的卫生要求。其中GB17323《瓶装饮用纯净水》和GB17324《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二者规定的是同一范围内的产品。

2、地方标准"山头林立",仅广东就有天然净水、天然山泉水两个标准。造成标准使用混乱的原因有两方面。

第一,缺少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标准有四级,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是最高级别的,其他的标准都不能和它抵触。第二,我国瓶(桶)装饮用水生产监管缺乏统一性,天然矿泉水的国标由国土资源部制定,瓶(桶)装饮用水由卫生部管,它的质量标准是由轻工联合会制定,没有统一的机构来统一制定,从而造成当前这种混乱的局面。

(二)对现行饮用水标准的探讨

1、标准的科学制定

标准制定应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第一个我们要考虑到我们现实的情况,就是我们整个国家的发展情况;第二个我们要考虑到地区的差异。因为不同的地区它可能经济发展水平会有差异,那么自来水处理是要比较高的成本;第三个要考虑到我们现在的科技的水平。

2、限量标准不统一

包装饮用水的国家标准,在微生物指标的标注中存在着明显的差别。《瓶(桶)装水卫生标准》和《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的“大腸菌群”指标为“MPN/100ml≤3”,“菌落总数”指标分别为20 、50CFU/ml;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则规定“不得检出” ,“菌落总数”指标为50CFU/ml。霉菌和酵母菌计数在GB17324—2003为不得检出,在GB19298—2003中分别为10CFU/ml。造成限量标准不一致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标准制定的时间不同。

3、标准欠完善,标准修订尚未实现常态化

我国有关“饮用水”的标准,从国家级饮用水标准制定、颁布的周期上看是10年左右,有的甚至长达20几年,标准更新速度较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标准修订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而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的国家标准修订更新的时间却长达21年;另一方面,国际上饮用水水质标准日益完善,确定限量的化学物质数量迅速增加,指标的限值更加严格,因此,为保证饮用水质标准的实施及定期修订,要注重标准的前瞻性研究,同时借鉴国外一些新的研究结果。同时,水质标准的修订应当常态化。

4、统一标准,提高标准的执行力

虽然,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已经发布实施,但目前我国饮用水行业存在的“多种名称”、“多个标准”,“标准未及时修订”、“产品名称、标注混乱”、限值不一的情况。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尽快废除旧的标准,简化产品名称和分类,并尽快制定国家统一的饮用水水质标准,并和相应的法律法规紧密结合,严肃切实执行。另外,配套措施要健全,逐步设立各级政府的具有先进仪器设备的供水水质监测中心,使其真正代表居民利益,确保供水水质安全。当然,制定或修订国家统一的饮用水水质标准,使水质标准更完善化和严格化,必然将采用离子交换、活性炭吸附等新技术,新技术的推广使用必然将进一步提高我国饮用水水质,保障饮用水安全。

三、饮用水生产许可准入制度的探讨及对策

1、完善现行的饮用水生产许可准入制度,落实食品企业主体责任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仅对企业提供的材料和某一时点的现场条件进行审查,获证企业生产的食品安全难以保证,且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不同,发展的侧重点也不一致,审查尺度难免会有些不同。作为饮用水企业生产许可主管的质监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饮用水生产加工环节安全水平不断提高,另一方面要服务与监管并重,努力优化服务,严格生产许可证审查审批和严格证后监管,建立监企互动的机制。

2、促进饮用水安全标准的切实执行

饮用水标准的不完善,导致了生产许可证制度实施时的无据可依或者依据混乱不清,容易出现所谓的“灰色地带”。所以必须采取多种手段去应对。一、政府部门应该抓紧整合梳理由质检、卫生、工商、农业、商务部门制各种标准;二是加强标准内容的科学性审查。尤其是企业标准必须严于国家或行业标准。三是关注标准的时效性,目前水处理技术发展日新月异,标准的滞后性较为突出,要及时制修订相关标准;四是饮用水食品安全标准的有效实施,同时加强企业标准的备案工作,促使企业自觉有效贯彻执行标准。

3 完善饮用水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管机制,加强与生产企业的沟通和交流

要及时更新,动态管理获证企业信息,结合许可证企业年度审查工作,加强对获证企业的数量、规模、品种、生产条件、产品质量状况的动态调查,建立获证企业信息数据库。根据掌握的信息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监管盲点,定期公布合格与不合格饮用水地区及生产企业名单及相关信息。

参考文献:

[1]王丽霞 《我国饮用水水质标准研究现状综述》化学工程与装备2009.6 113-114;

[2]刘冬梅《国际饮用水水质标准发展趋势》 给水排水动态 2012.10 40-42;

[3]戴劲、肖文辉.《食品企业需有社会责任担当——论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的完善》中国标准化,2012.7

作者简介:

伍宏(1985.3.1-)性别:男,民族:汉,籍贯:福建厦门,当前职务:工程师,当前职称:工程师,学历: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