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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预算透明度分析

2017-10-17陈晓燕冯丽娟

科学与财富 2017年27期
关键词:透明度财政分类

陈晓燕+冯丽娟

摘要:预算是政府运用经济技术与管理手段治国理财,对经济利益进行分配的一个政治过程。目前,预算公开在中国已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与国际上所公布的预算透明度指标仍存在着较大差距,为此,本文提出了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政府收支科目、健全政府预算信息公开机制、建立互动回应机制等对策建议。

关键字:政府预算透明度分析

1 引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今后我国预算改革的目标是“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我国从2000年开始实行部门预算制度,到2010年有75个中央部门向社会公开了部门预算。2014 年,公开预算的中央部门增加到91个。2014年3月,财政部发布《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强调除涉密部门外,所有使用财政拨款的部门和单位都应当公开部门预决算,部门预算要全部细化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项级科目。2015年1月1日,新预算法正式实施,明确规定要“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为预算公开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我国的预算公开与国际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很大。2008年5月,国务院正式颁布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9 年,财政部首次向社会公开了中央财政收支预算的4张报表;2011年,财政部公开了预算草案报告及中央财政预算的15张表格,92家中央部门公开了部门预算和决算,99家中央部门公开“三公经费”预决算。通过短短三年努力,我国中央财政预算透明工作虽取得了进展,但在财政政策、预算数据信息透明度方面尚不能满足公众的需求。

2 预算透明度评估指标体系

基于IMF提出的财政透明四大核心原则及要点,以及国内外已有的研究成果,预算信息公开的内、程序、公民获取渠道等方面,构建了部门预算透明度评估的七个一级指标,分别是:预算信息公开的法律依据、完全性、具体性、规范性、易懂性、及时性和获取预算信息的便利性。各个指标的说明如下:

1. 预算公开的法律依据。指预算的公开必须有法律依据和法律约束性。

(1)各种财政管理活动要法律规范为依据。预算公开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预算草案报告需经立法机构批准以及在政府官网有信息公开目录。

(2)公民有權了解政府预算信息。

2.预算信息的完全性。

(1)职责明确。应当明确各个部门的组织架构、部门职能以及部门人员数量和人员结构。

(2)收支信息。必须涵盖政府部门的收入支出信息,并公布具体数字。

(3)绩效信息。反映和披露政府使用公共资源的效果。

3.预算信息的具体性。指政府披露的财政信息应该具体到每个项目的每项支出。

(1)收支总数。

(2)收入信息按照来源分类列支具体金额。

(3)支出信息的披露,需要按照功能、经济性对全部支出进行分类。

4.预算信息的规范性。

(1)统一公开的标准。

(2)统一公开的审核。应有独立的审计机构对政府提供的财政信息按照公开统一的标准进行审核。

5.预算信息的易懂性。

(1)财政数字信息的发布是否有相应的文字说明。

(2)部门预算收支以前年度比较。每年的预算报告要公布3-5年的预算信息。

(3)对专业术语的解释。对收入类和支出类专业术语进行详尽解释。

3 主要问题

预算公开的法律法规不尽完善。我国关于预算信息公开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关于进一步推进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中。前者是行政法规,后者是部门内部规范文件,不涉及违法责任等相关规定。

预算信息公开程度不足、内容不全面。预算报表公布率偏低。2014年中央各部门都只公布了公共预算收支总表、收入表、支出表、财政拨款支出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表6张报表,报表公布率仅为24%。经济分类信息缺失较多。20个部门没有公布经济分类信息,比例为20%。功能分类信息详细度差异大。12个部门全部公布了功能分类信息,比例为13%。

预算公开的形式不尽规范、易理解性有待提升。不同部门预算公开的方式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其次,预算信息的易懂性程度较低。仍有近30%的部门没有对收入类和支出类专业术语进行解释。

预算信息的检索渠道不通畅、便捷性不足。76个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发布预算报告,可以在信息公开目录下的财务数据模块找到,分类比较清晰,检索方便。但是,仍有15个部门的门户网站内容管理滞后、没有统一标准,只能通过在门户网站上搜索关键字才能找到。

对预算公开缺乏监督约束机制与责任追究机制。我国现行的预算监督模式下,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发挥主流的作用,人大监督流于形式,社会监督力量薄弱。

4 建议

建立预算信息公开的法律体系。逐步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升为《信息公开法》,规范信息公开的行为程序,完善问责机制,以法律形式保证信息公开的严肃性。研究修订《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预算公开的原则、主体、范围、方式、时效和程序,使预算信息公开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健全预算信息发布工作机制。在预算信息公开的法规框架下,建立与预算管理制度相适应的中央预算公开工作规程,合理界定各部门职责,对预算公开的内容、统计口径、详细程度以及公开时效等问题提出具体要求。

完善预算监督体系。强化立法机关的事前监督作用,发挥财政的事中监督优势,保障审计的事后监督力量,重视和促进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打造全方位、全过程、高透明的监督体系。

提升民主法治意识。推动预算透明,不仅要依靠制度和机制来规范,而且更要从意识形态上全面提高政府和公众的民主法治观念。政府要把预算信息公开作为一项义务和职责,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参考文献

[1]郭俊华朱符洁. 我国公共部门预算透明度研究——以中央部门预算公开数据为例:中国的差距与努力方向[J].财政研究,2016(1)

[2]陈穗红.我国财政信息透明度的改善途径探析[J].中国行政管理,2008(9)

[3]马海涛,王淑杰.政府预算透明度指标体系研究[J].财经科学,2012(4)

作者简介:

陈晓燕(1992-),女,山西省晋中市人,财政学学术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财政理论与政策。

冯丽娟(1992—),女,山西省晋城市人,财政学学术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财政理论与政策。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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