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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监管问题分析

2017-10-17黄伟

科学与财富 2017年27期
关键词:合伙制股权基金

黄伟

摘要:国有企业在我国的股权投资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文中对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特点进行了分析,并研究了我国国有企业投资的股权投资的主要概况,归纳了现如今国资监管体系下国有企业加入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约束条件,发现国有企业所参加的公司型股权投资基金存在监管过于严格的问题,并且针对股权投资基金本身的运营情况,提出了解决国有企业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监管问题的有效对策。

关键词: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

据相关研究表明,股权投资当中的创业投资在技术创新方面做出了非同寻常的贡献,然而并购投资却在促进经济转型与产业升级方面起着推动作用。基于此,我国政府开始加强重视股权投资,尤其是创业投资的发展。相关部门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政策,不仅要大力提倡促进股权投资的发展,而且还要调动国有企业参与股权投资的积极性。

由于政府监管直接决定着国企投资模式与投资效益,因此,股权投资不仅需要进行专业性管理,而且还应该认可管理团队的人力资本价值。然而,这两种要素无法同目前国资监管的规则相适应。基于此,文中重点分析了国有企业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问题。

1.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特点

股权投资基金属于一类比较特殊的投资组织形式,它自身体现出来的部分特点要求应该采用差别化的管理及监管形式来开展股权投资基金业务[1]。

1.1股权投资形成的被投资企业股权具有产品属性

投资形成的被投资企业股权属于股权投资基金的产品。股权投资同普通产品具有相似的经营管理模式,主要涉及到采购、生产、定价、销售、售后和回款等环节。此类产品的属性决定了其管理模式不能与控股公司始终持有附属企业股权的管理模式相同。

1.2参股和阶段性持股特征

在被投资企业当中,作为股东的股权投资基金往往不具有控股权,并根据企业的发展实施多轮融资,不断扩大规模,基金投资的股权所占的百分比可能被逐渐稀释。另外,一般来讲,股权投资基金并不会将始终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作为主要目的,通常会在三年到七年之间创造机会退出并且获得经济收益。

1.3专业性

股权投资基金要求具有较高的专业性,需要积累大量的投资经验、集体培训教育与建设,具有十分显著的智力密集型特点。其中,人力资本直接决定着股权投资基金是否能够实现成功运作。

1.4委托管理的制度安排

股权投资基金所采用的最多的管理方式就是委托管理方式,往往委托比较专业的基金管理机构来管理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的委托代理关系同普通投资运作的授权管理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委托管理机构在股权投资基金中具有控制基金的投资决策权,尤其是在使用有限合伙组织形式的基金中,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可以参加合伙企业事务的实施,从而降低了投资人员参与投资决策的概率[2]。

1.5激励约束制度的特殊性

通常情况下,股权投资基金需要对基金管理人员构建相应的激励机制,在客观层面,允许人力资本参加股权投资基金的收益分配工作。另外,进行业绩考核时,必须做到项目层面宽容失败同基金层面追求收益相结合以及短期考核和长期考核相结合。

2.我国国有企业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的现状

我国国有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基金时基本以下述三种形式为主:首先,国有企业采取投资入股的形式来建立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运作的过程中主要采用自行管理或者是委托管理的模式;其次,国有企业控股或者是参股来建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普通合伙人的角色进行募集并且对股权投资基金进行管理;最后,国有企业只通过有限合伙人的角色来投资有限合伙制股权的投资基金。

就央企而言,据国务院相关部门的调查研究数据表明,截止到2015年末,由国务院国资委投资管理的一百多家央企中,有五十一家企业进行了股权投资基金方面的有关工作,已经发起并参与股权投资基金185只,募集资金总额达到了9744亿元,其中,央企的认缴额度达到了3275亿元。除此之外,央企还计划将在未来两年内建立八十六只股权投资基金。

央企参与股权投资基金时具有以下三种特点:首先,央企参与股权投资基金的情况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其中,参与最多的中央企业一共参与了二十只股权投资基金,但是有二十二家央企仅仅参与了一只股权投资基金,并且还包括六十一家央企没有参与股权投资基金。其次,有限合伙制已经成为了央企参与股权投资基金的重点组织形式。在已经建立完的185只基金当中,有132只基金采用了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所占比例为71.3%[3];同时,有41只采用了公司制的组织形式。另外,剩余的十二只基金采用了其它组織形式。最后,大部分基金的投资方向均同央企的主业高度息息相关。目前,只有一小部分央企采取财务投资的方式在股权投资基金上进行投资。

3.目前监管规则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如今,我国央企的最权威的监管机构就是国务院国资委,在国有企业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方面并未制定具有针对性的监管制度,主要是以公司制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制度为依据,把国有企业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活动归类到企业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和管理。除此之外,就使用越来越频繁的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而言,现如今的国资委并未将其列入监管范围之内,由此可见,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仍然存在着监管不完善的问题。

现如今的监管规则存在一些同股权投资基金运作特征不符合的地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首先,在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方面仍然采用普通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监督管理规则,在评侧、登记以及转让等环节无法同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运作规律相适应。根据既有的监管规则,国有企业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在进行项目投资时,投资估值必须经由财政部门认证的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资产评估报告。一方面,此种程序比较复杂,往往无法同股权投资市场对时间提出的要求相适应;另一方面,股权投资尤其是在创业投资的过程中,投资目标一般都是部分早期创新型的企业,传统的估值模型难以完成其估值。由于资产评估机构兼顾到尽量避免产生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因此,在某种情况下会拒绝提供评估报告,进而导致了国有企业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失去了投资的机遇[4]。

由于股权投资一般都具有阶段性投资的基本特点,因此,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企业往往可能实施后期私募股权融资。根据既有的监管规则,虽然国有股权投资基金未进行被投资企业的后期融资,但是,只要后期融资造成了国有股权投资基金的股份所占的比例出现了一定的变化,就应该对资产进行重新评估并且由国资管理机构或者是已經被授权的企业进行确认。在实际工作中,针对国有股权投资基金不进行后期融资的问题,被投资企业有可能不配合资产评估工作的开展。

在开展实际工作的过程中,股权投资基金会可能同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构建基于日后业绩的对赌条款,也就是说一旦被投资企业在日后无法达到事先设立的业绩目标,其股东就应该根据预先约定好的价格对股权投资基金持有的企业股份进行回购[5]。但是,按照既有的国资监管规则,要想转让企业的国有股权,就一定要在经由监管机构认可的产权交易所进行。除此之外,现阶段的监管规则并未明确指出全国股转系统属于转让国有产权的合法机构,从而造成了国有股权投资基金退出全国股转系统时仍然存在着很大的法律风险。另外,在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方面尚未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有限合伙制属于一种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组织形式,相比较而言,基金管理人的一般合伙人要比公司制当中的经理人具有绝对的控制权,从而有必要监督和管理作为投资人的有限合伙人。

由于我国在合伙企业方面所制定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章制度十分简单,并且之前的国有企业大多不采取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来开展工作。因此,国资委并未在国有企业通过有限合伙组织形式参加股权投资基金方面制定相应的监管规则。基于此,国有企业通过有限合伙的形式对股权投资基金进行投资时,不会受到各种监管规则的制约,实际上会存在非常大的风险[6]。

结束语: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作为我国股权投资基金的中坚力量,不仅有利于促进人们的创业发展,而且在推动我国国有资产转型以及产业进行升级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较好的提高国有企业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的主动性,使国有经济更富生机与创造力,促进国有资产与国企的进一步发展和变革,必须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从而可以有效的解决国有企业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监管问题

参考文献:

[1]韩瑞霞,胡波.国有企业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监管问题研究[J].中国物价,2017,(02):52-54.[2017-08-16].

[2]王春萍.国资企业对外股权投资的管理和效益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3,(36):134~135.

[3]李馥伊.培育我国私暮股权市场投资主体的对策措施[J].宏观经济研究,2015,(4):123 ~131.

[4]黄秀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监管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2.

[5]曹元.国际金融监管视野下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2.

[6]万瀚莲.审计中发现的国有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存在的问题分析[J].会计师,2015,(23):54-55.[2017-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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