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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中的落实

2017-10-15黄蓬

成长·读写月刊 2017年10期
关键词:安全生产标准化落实

黄蓬

【摘 要】本文主要针对新安全生产法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中的贯彻落实进行梳理。

【关键词】新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落实

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系统化和法制化的要求,它强化风险管理和过程控制,注重绩效管理和持续改进,符合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律,能有效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代表了现代安全管理的发展方向,同时,它也充分体现了安全生产法在安全标准化建设中的贯彻和落实。本文主要针对新安全生产法(2014年版)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中的贯彻落实进行梳理,以期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日常管理有所裨益。

目标管理。新法在第三条安全生产方针中增加“综合治理”,体现了全面协调发展的理念。企业应根据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并结合企业生产实际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方针,制定的各项具体制度措施中要有体现,并符合安全生产方针的要求。新法第四条规定了企业的基本义务,企业需将这些基本义务转化为具体目标,制定中长期目标和年度目标。实行全员、全过程参与,保证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有效实施,通过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方式,落实到每个单位、部门、班组和岗位,进行定期考核,保证目标的落实。

机构和人员管理。第二十一条中明确了建筑施工、道路运输等高危单位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将一般单位设置安管部门或配备专职安管人员的门槛由300人严格到100人。第二十二条列明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7条职责,新安法中涉及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还有第二十三条、四十三条和第五十六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明确安全职责,落实好安全责任。

安全责任体系。第三十条进一步强调委托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不改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防止规避和推脱责任。第十九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明确的内容,提出用监督考核保证落实。新法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主要包括:第五条、十八条、四十七条、二十条第一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五十六条。其中第十八条列明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的7项职责,主要负责人应熟悉并履行好规定的职责。第六条、第五十至五十六条和第五十八条列明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企业应使从业人员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制度管理。第十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因此,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企业的法定责任。企业应及时获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按要求及時修订企业的规章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学习培训,做好相应记录。企业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制度,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包括奖惩措施),教育、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现场管理。对于装备设施管理,第三十三条是关于安全设备的基本要求,因此要求企业设施设备应有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或安全认可证件,技术资料齐全;设施设备检验合格证书合法有效,有维护、保养、检测记录。第三十四条是关于危险物品容器、运输工具和某些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要求,要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对于安全技术管理,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因此,对于企业应优先使用先进的、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优先选购安全、高效、节能的先进设备,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科技攻关或课题研究。第三十五条国家实行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对于作业管理,第二十七条是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有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须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四十条规定对危险作业须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特别指出爆破、吊装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第三十九条是对员工宿舍、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要求的规定:一是应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二是应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出口。第三十二条是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第四十五条是对同一作业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管理的要求:一是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二是明确了协议应写明的内容: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三应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第四十六条明确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安全管理要求:签订协议、统一管理、定期检查、督促整改。企业在实际作业中要严格按要求管理和落实,并留有记录。

教育培训。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培训主要内容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中有明确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的内容,指出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人员应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并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三款规定了对实习学生安全保障的要求;第四款是对安全教育培训档案管理的要求,明确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记录的内容: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二十六条是对“四新” 技术设备使用的要求,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第二十九条是对部分高危建设项目应进行安全评价的要求。安全评价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保证安全评价结果客观、真实和科学。第三十一条是对部分高危建设项目进行验收的规定。第三十七条是对重大危险源应当采取的安全管理措施: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告知应急措施。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遵章守规,并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endprint

职业健康。第四十二条是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第四十八条是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其中工伤保险为强制保险。第四十九条是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规定明确了劳动合同应载明的内容,规定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应承担的责任。

安全文化。第十六条明确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新安法中第七十条至第七十五条是关于举报的规定,包括对安监部门、居委会、新闻媒体等举报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以及政府对举报的奖励。其中第七十一条规定了单位或个人对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的权利。针对此规定,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举報和投诉调查处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公开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并对接到的安全生产举报和投诉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

应急管理。第七十八条是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及应急演练的规定。此外,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还应满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等的要求。应急预案应履行评审、发布、备案等工作程序。第七十九条规定高危企业(包括建筑施工单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因此,企业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或配备专职、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充足的应急物资和装备,明确应急物资和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管理责任人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并建立应急物资和装备登记、使用、检查、维护台账,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事故管理。第十四条规定了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新法中处罚力度加大,体现了责任追究制度的严格化。第八十条是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事故报告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有关事故抢险协调联动的要求、事故抢救过程中安全与环保的要求。第八十三条明确了事故调查的四个原则: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且事故调查报告应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规定了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全面落实事故整改措施。第八十四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应查明的责任单位。第八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新安法在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应用实践中,我们还应进行思考和总结,思考哪些问题会出现,哪些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总结的意义在于能够从实践的层面反观制度,从而,从实践角度对法律规范和理念的更新和改革提出要求,使之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田福兴 高统彪.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对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之影响. 《石油化工建设》,2015,1:13-15.

[2]交通运输部安全监督司编.《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指标释义》.人民交通出版社.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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