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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运行中的公民参与

2017-10-15叶海波

成长·读写月刊 2017年10期
关键词:公民参与公共政策

【摘 要】公民参与公共政策过程不仅能够保证和提升公共政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与公共性,还能够在公共政策的运行过程中提高强有力的支持,但是,当前我国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过程还面临着公民参与能力与参与要求的不协调、传统政治文化的消极影响的惯性限制、公民参与的组织化程度较低等困境。为此,必须要塑造参与型政治文化,提高公民政策参与能力;健全拓宽公民参与渠道方式,提高公民参与制度化水平;培育公民社会,提升公民参与的组织化水平。

【关键词】公共政策;公民参与;公民文化

一、公共政策过程中公民参与的价值所在

(一)公民参与可提高公共政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及公共性

在当前,我国社会结构多元化、利益诉求多样化发展,公民参与公共政策过程不仅能够帮助决策机构发现并确认有价值的政策议题,还能为公共政策的制定提供真实广泛的信息支持、充分有力的技术支持,更能够在公民与决策机构之间建构起沟通的桥梁以保持两者之间的信息畅通、在公共政策过程中提供强有力的监督以防止决策主体的自利倾向。

(二)公民参与是公共政策良性运行的支撑力

公民在将自身利益诉求融入政策的过程中,也强化着他们对政策合法性认可,提高着他们对政府的信任感;并且,公众的切身参与提升了他们的主人翁意识,增强了公共政策的整合能力。从而推动着公共政策的顺利实施,提升了公共政策的执行力。与此同时,公民参与公共政策运行的监控和评估,也能够消减政策执行的偏差,调适主客體矛盾,促进公共利益最大化政策目标实现。

二、公民参与所面临的困境

(一)公民参与能力与参与要求的不协调

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着人们自主意识、权利意识及参与意识的日益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对公共政策提出了自身的参与诉求。当前我国的教育水平虽较改革开放之前有所提升,但相对于发达国家依旧较为落后,人们的文化素质普遍不高,公众的公民意识较为淡薄,大部分公民参与政策的能力还比较薄弱并且还不能达及政策参与的要求,出现了参与能力与参与要求不协调的这样一种强参与愿望与弱参与能力相矛盾的现状。这使得公众的利益诉求不能上及决策机构为其所知、不能体现在公共政策当中,这极大地增强了大众对政策制定机构的不满,影响着公共政策的有效执行。

(二)传统政治文化中消极影响的惯性限制

“中国在几千年的历史中形成了以儒家政治思想为主线的政治文化传统,在深层次上成为封建政治伦理纲常,在中国民众心理上积淀成了‘权威崇拜、‘清官思想、‘与世无争等复杂的以小农意识为主体的政治意识和政治思想,至今还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政治理念和政治行为。”在这种传统政治文化中消极影响的惯性下,人们往往习惯性地寻找传统习俗方式或非制度化渠道来获取政策利益的庇护,这样的非制度参与,产生了大量的“灰色交易”及“设租寻租”行为,使得制度化渠道形同虚设,更使公共政策的法制化运行难以为继,最终扭曲着公共政策的良性运行。

(三)公民参与的组织化程度较低

“以群的联合力量和集体行动可以弥补个体自己能力的不足。”因此,提高公民参与组织化对提升公民参与水平具有重要作用。但在当前中国,中国政治社会团体的发展水平依旧较为落后,它们更多的作用是党组织和政府机关的“附属物”及其与人民大众之间的“桥梁”或“纽带”,因而它们进行团体利益表达和利益综合并对公共政策施加影响以最大化本团体利益的政治功能陷于停滞。已有的政治社会团体无法代表民众利益,而又未产生新的能代表民众利益的团体,普通大众实际上依旧处于分散的原子化状态,在组织化和权威性的公共政策机构面前显得弱小而无力。

三、公共政策与公民参与相融合共生机制的构建思路

(一)塑造参与型政治文化,提高公民政策参与能力

“政治文化在几个方面对利益表达都是重要的。”“如果有机会的话,参与型文化更易于动员人民”也就是说,参与型政治文化是现代民主政治和公民政策参与最有力的支撑。当前我国公民参与愿望高涨,国家应该顺势在公民当中大力培养其正确的参与态度、方式与情感,在引导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工程中,不断地强化公民其自主意识、权利意识、参与意识,将其参与政策的愿望内化为其深刻的心理背景并最终形成其内生的政治行为模式。而在塑造公民的参与型政治文化过程当中,引导公民确立公民资格、培育公共精神是极为重要的。这样,以达到从个体上提升其参与公共政策过程能力的目的。

(二)健全拓宽公民参与渠道方式,提高公民参与制度化水平

制度化是组织和程序获取价值观和稳定性的一种进程,是社会团体成员的认知、情感和价值认同的模式化、社会化过程。因此,在培养参与型政治文化和提高个体政策参与能力的同时,国家也应该为公民参与提供更宽畅的参与渠道,要建立起公共政策的听证制度、公开制度、咨询制度、评估制度、责任制度等,确保公共政策运行过程中的公民参与制度化水平得到不断的提升。

(三)培育公民社会,提升公民参与的组织化水平

公民社会作为一种自组织能力巨大的系统,它能够为公民组织提供较强的内生力并能够建构起其与政治国家对话的机制与渠道,这能很好地提升公民组织的地位以及维护公民个人的利益。因此,要大力培育公民社会。为此,首先应大力发展不隶属于公共权力机关的公共媒体,保持作为“第四种权力”的大众媒体的相对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使其能够忠实地反应公民的利益诉求和公众意见,并且为公共政策的运行提供强有力的监督,真正对公共权力起到制约的作用。再者,要大力培养公众的公民意识,提升其作为公民的权利意识,鼓励他们建立起能够代表自身利益的自组织,并且引导这些组织合法合理地参与公共政策过程,为自身权利发声。

作者简介:叶海波(1994-),男,四川达州人,西华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研究生,主要从事政治社会学研究。

参考文献:

[1]叶大凤.论公共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公民参与[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S1):66.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3][美]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小G·宾厄姆·鲍威尔.比较政策学:体系、过程和政策[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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