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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論唐朝魚符之制

2017-10-15孟憲實

敦煌吐鲁番研究 2017年0期
关键词:虎符

孟憲實

一、唐承隋制

動用軍隊要具備一定的信用證件,這就是兵符。竊符救趙的故事在中國家喻户曉,至晚到戰國時期,兵符制度已經成熟,不僅在當時各諸侯國中普遍運用,也被後來朝代繼承發展。唐朝建立之後,與許多具體制度一樣,魚符之制也是從隋朝繼承下來的。

北魏總結歷史典故,直到後期纔又仿照漢朝完成禮儀定制,北齊予以繼承。皇帝“六璽”,即“皇帝行璽、皇帝之璽、皇帝信璽、天子行璽、天子之璽、天子信璽”,大體上,皇帝璽用於國内,天子璽用於番國,其中“皇帝信璽”,根據《隋書》的記載,“下銅獸符,發諸州徵鎮兵,下竹使符,拜徵召諸州刺史,則用之”〔1〕《隋書》卷一一《禮儀六》,北京:中華書局,1973年,239頁。。北周是“天子八璽”,名稱與北魏一致,另有神璽和傳國璽,“皆寶而不用”。而“發諸夏之兵”所用,也是“皇帝信璽”〔2〕同上書,250頁。。對於北周的制度,隋朝沿用未改,“神璽,寶而不用。受命璽,封禪則用之”,“皇帝信璽,徵諸夏兵,則用之”。《隋書》特别指出“常行詔敕,則用内史門下印”〔3〕同上書,255頁。。可見,皇帝國内發兵,不僅要用兵符,還要行用“皇帝信璽”。

隋文帝開皇七年(587)四月癸亥,“頒青龍符於東方總管、刺史,西方以騶虞,南方以朱雀,北方以玄武”。騶虞,即白虎,是唐人的忌諱纔如此寫。隋朝尚赤,以火命自居,《册府元龜》有如下記載:

隋高祖受禪,召崔仲方與高熲議正朔、服色事。仲方曰:“晉爲金行,後魏爲水,周爲木,皇家以火承木,得天之統。又聖躬載誕之初,有赤光之瑞,車服旗牲,並宜用赤。”又勸帝除六官,請依漢魏之舊。帝皆從之。開府盧賁奏改周代旗幟,更

這裏,青龍等四方神物又是旗幟的形象。雖然可以瞭解是崔仲方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青龍等符究竟是否是兵符呢?

《唐六典》門下省“符寶郎”條,有傳符之制的規定,其文曰:

唐人避諱虎字,但是傳符之制還是沿用了四方神獸的體制,可見是繼承隋朝而來,那麽隋朝的青龍之符,顯然是傳符而不是兵符。

隋朝的兵符繼承了中國的傳統體制,依然使用虎符。在隋朝歷史的記載文字中,因爲經過了唐人之手,所以虎符一概寫作獸符。《隋書·文帝紀》載,開皇十七年(597),“冬十月丁未,頒銅獸符於驃騎、車騎府”〔3〕《隋書》卷二《文帝本紀》,42頁。。一般兵符爲虎符,特殊情況下,爲表達皇帝對某將軍的重視,還會使用特殊的兵符,即“玉麟符”。將軍衛玄,在楊玄感事件中表現卓越,隋煬帝給予高度肯定,説道:“公安,社稷乃安;公危,社稷亦危。出入須有兵衛,坐臥恒宜自牢,勇夫重閉,此其義也。今特給千兵,以充侍從,賜以玉麟符。”〔4〕《隋書》卷六三《衛玄傳》,1503頁。不僅特别給予千名衛兵,還賜予特别兵符,以表特别重視。同卷《樊子蓋傳》,也有類似内容,隋煬帝對樊子蓋説了一番語重心長的話,其文如下:

朕遣越王留守東都,示以皇枝盤石;社稷大事,終以委公。特宜持重,戈甲五百人而後出,此亦勇夫重閉之義也。無賴不軌者,便誅鋤之。凡可施行,無勞形跡。今爲公别造玉麟符,以代銅獸。〔5〕《隋書》卷六三《樊子蓋傳》,1491—1492頁。

以特别製造的“玉麟符”代替銅虎符,對於將軍而言,是件榮耀之事。而皇帝要發諸州兵馬,下銅虎符,並行用“皇帝信璽”,這纔是慣常之制。

隋朝使用的銅虎符,實物也多有發現。羅振玉《歷代符牌圖録·後編》收録秦、漢、新莽、晉、宋共十七件〔1〕羅振玉編輯《歷代符牌圖録》,北京:中國書店影印,1998年。,虎符之制承繼有序。此外,還有十一件隋朝的虎符,分别是赤城府等。這些名目,皆隨羅振玉定名。具體形制,以“赤城府(左)”而言,左字是羅振玉判斷。符分左右,相符合纔構成一對,這是一般的常識。但赤城府這件符上面的字跡,虎頸處,刻寫的是“左屯衛”字樣,虎身刻寫的是“赤城五”字樣,一組兩行字跡呈九十度狀態,虎胸處有個十字符,能與右符相對應。對應之側的外側,寫著“赤城府”三字。所以,僅靠名字還不能掌握這些虎符的全部信息。試作一表,以呈現這些隋朝虎符的信息。

隋朝虎符一覽表

虎符的左右體制,隋朝的文字記載不很清楚。《隋書·百官志》記載蕭梁之制:“諸王皆假金獸符第一至第五左,竹使符第一至第十左。諸公侯皆假銅獸符,竹使符第一至第五。”〔2〕《隋書》卷二六《百官志上》,728頁。“假”就是借,其實是發放五件虎符,皆爲左,一至五。那麽右符,自然是留存中央。《唐六典》記載唐制,文字如下:

魚符之制,王畿之内,左三右一;王畿之外,左五右一。(自注:左者在内,右者在外,行用之日,從第一爲首,後事須用,以次發之,周而復始。)〔3〕《唐六典》卷八,門下省“符寶郎”條,253頁。

從梁制到唐制,一致之處應該就是隋制。但是,從隋朝的實物虎符來看,左右問題明顯混亂,並非傳世文獻所記載的這般清晰。爲什麽發現的這些兵符實例有左有右?如果右符存於朝廷,怎麽又會出現多位數字的符號?證據尚不全面,一時難下結論。推測地看,地方的兵符已經有左右之分,即地方存在著一定的發兵權。考慮到中國幅員遼闊,尤其是邊疆地區,如果所有的發兵權都統歸中央,地方的臨時應急就缺乏基本手段。隋唐時期存在用兵的報備制度,但即使地方發兵,也應有虎符之制,於是我們看到了左右虎符共存的現象,能夠推想的是,地方的左右兵符同時存在,應該在適用的空間上存在限制。

相對於隋朝的兵符之制的模糊身影,隋朝的隨身魚符制度留下了更多的資料。據《隋書·高祖本紀》,開皇九年(589)閏四月,“頒木魚符於總管、刺史,雌一雄一”〔1〕《隋書》卷二《高祖紀》,33頁;《册府元龜》卷六〇《帝王部·立制度》,634頁。。轉年,京師五品以上官員,頒發木魚符。至開皇十五年(595)五月,“制京官五品已上,佩銅魚符”〔2〕《隋書》卷二《高祖紀》,40頁。。《隋書》没有提及地方刺史是否同時也佩戴銅魚符。由後來唐朝的隨身魚符發展情況看,隋朝佩戴銅魚符者,僅限於京官五品以上。請注意,隋朝的兵符使用的是傳統的虎符,隨身魚符與虎符外形差異很大,不至於造成混淆。木魚符常常被看作是隨身魚符的同類,其實更應該屬於“木契”類的兵符。

唐朝建立,努力恢復開皇之制,這當然包括魚符之制。相關符節之制,共有銅魚符、傳符、隨身魚符、木契和旌節五類。《唐六典》没有記明唐朝魚符之制的開始,《舊唐書》則有比較分明的記載。武德元年夏四月“辛卯,停竹使符,頒銀菟符於諸郡”〔3〕《舊唐書》卷一《高祖紀》,5頁。。上文所引《隋書》“下竹使符,拜徵召諸州刺史,則用之”,可見在隋朝是使者用“竹使符”。同年九月,高祖“改銀菟符爲銅魚符”〔4〕同上書,8頁。。李淵所改,既不是兵符,也不是隨身魚符。不過,《舊唐書·輿服志》記載:“高祖武德元年九月,改銀菟符爲銀魚符。”〔5〕《舊唐書》卷四五《輿服志》,1954頁。這裏的“銀魚符”,《册府元龜》作“銅魚符”〔6〕《册府元龜》卷六〇《帝王部·立制度》,635頁。,爲是。特别是,竹使符與隨身魚符不是一個系統,在《輿服志》裏出現就很奇怪。改銀菟符爲銅魚符,其實就是出使之符與兵符實現了統一〔7〕參見尚文傑《唐朝的魚符與魚袋》,《文博》1994年第5期,54—57頁;李曉菲《隋唐宋的隨身佩魚與職官制度考》,《吉林師範大學學報》2013年第4期,5—9頁。他們都傾向於把木魚符看成了隨身魚符。。

從隋朝的銅魚符,到唐朝的隨身魚符,應該屬於輿服系統,唐朝與隋朝一致,都是從京師五品官員開始佩戴。隋朝的隨身魚符,應該從開皇十五年的京官五品以上“佩銅魚符”正式算起。此前的木魚符只能是兵符,一雌一雄,是總管、刺史的發兵信物。後來,木魚符改成銅虎符,也有雌雄之分,如此就可以進一步理解上文所見隋朝虎符的左右俱在問題。

唐制來自隋朝,稍有差異。“永徽二年四月二十九日,開府儀同三司及京官文武職事四品五品,並給隨身魚袋。”〔1〕《唐會要》卷三一《輿服上·魚袋》,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676頁。再次接續隋朝的隨身魚符制度,然後不斷發展下去。用《舊唐書·輿服志》的記載,便是如下這個過程:

高祖武德元年九月,改銀菟符爲銀魚符。高宗永徽二年五月,開府儀同三司及京官文武職事四品、五品,並給隨身魚。咸亨三年五月,五品已上賜新魚袋,並飾以銀,三品已上各賜金裝刀子礪石一具。垂拱二年正月,諸州都督、刺史,並准京官帶魚袋。天授元年九月,改内外所佩魚並作龜。久視元年十月,職事三品已上龜袋,宜用金飾,四品用銀飾,五品用銅飾,上守下行,皆從官給。神龍元年二月,内外官五品已上依舊佩魚袋。六月,郡王、嗣王特許佩金魚袋。景龍三年八月,令特進佩魚。散職佩魚,自此始也。自武德已來,皆正員帶闕官始佩魚袋,員外、判試、檢校自則天、中宗後始有之,皆不佩魚。雖正員官得佩,亦去任及致仕即解去魚袋。至開元九年,張嘉貞爲中書令,奏諸致仕許終身佩魚,以爲榮寵,以理去任,亦聽佩魚袋。自後恩制賜賞緋紫,例兼魚袋,謂之章服,因之佩魚袋、服朱紫者衆矣。〔2〕《舊唐書》卷四五《輿服志》,1954頁。

這段文字,受到研究者的重視,但第一句本文認爲不太準確。其他,則是唐朝隨身魚符的基本演變情況。

二、機構與崗位

《唐六典》對於魚符之制有明確記載,總括符節之制的文字在“符寶郎”條:

凡國有大事則出納符節,辨其左右之異,藏其左而班其右,以合中外之契焉。一曰銅魚符,所以起軍旅,易守長;(兩京留守,若諸州、諸軍、折沖府、諸處捉兵鎮守之所及宫總監,皆給銅魚符。)

下文有介紹具體的兵符制,曰:

魚符之制,王畿之内,左三右一;王畿之外,左五右一。(左者在内,右者在外,行用之日,從第一爲首,後事須用,以次發之,周而復始。)大事兼敕書,(替代留守軍將及軍發後更添兵馬,新授都督、刺史及改替、追唤别使,若禁推、請假敕許及别敕解任者,皆須得敕書。)小事但降符函封,遣使合而行之。(應用魚符行下者,尚書省緑敕牒,門下省奏請,仍預遣官典就門下對封,封内連寫敕符,與左魚同函封,上用門下省印。若追右符;函盛封印亦准此。)〔1〕《唐六典》卷八,門下省“符寶郎”條,253頁。

兵符之後,介紹的是傳符,第三項是隨身魚符,曰:

三曰隨身魚符,所以明貴賤,應徵召;(親王及二品已上散官、京官文武職事五品已上、都督、刺史、大都督府長史·司馬、諸都護·副都護並給隨身魚符。)

下文再具體介紹隨身魚符,具體内容如下:

隨身魚符之制,左二右一,太子以玉,親王以金,庶官以銅,(隨身魚符皆題云“某位姓名”。其官只有一員者,不須著姓名;即官名其曹司同者,雖一員,亦著姓名。隨身者,仍著姓名,並以袋盛。其袋三品已上飾以金,五品已上飾以銀。六品已下守五品已上者不佩魚。若在家非時及出使,别敕召檢校,並領兵在外,不别給符契。若須回改處分者,勘符同,然後承用。)佩以爲飾。刻姓名者,去官而納焉;不刻者,傳而佩之。(若傳佩魚,皆須遞相付,十日之内申報禮部。)〔2〕《舊唐書》卷四三《職官二》“符寶郎”條,1847頁;《新唐書》卷二四《車服志》,北京:中華書局,1975年,525頁。

如此,魚符之制大體清晰可辨。但是,唐朝的兩種魚符制度,因爲外形都是魚形,是否會造成混淆呢?武則天時期,用龜符取代魚符,也是兩種魚符一起變化,此問題依舊。混淆並不是因爲外形相同意外造成的,在功能上也有相同之處,顯然是制度設計如此,比起隋朝兵符用虎符,傳符用竹使符,隨身魚符用銅魚,唐朝全部統一爲魚符,當然有其考慮。以隨身魚符而言,“明貴賤,應徵召”僅僅是功能的核心部分,隨身魚符還可以充當領兵、出使的魚符使用,《唐六典》所謂:“若在家非時及出使,别敕召檢校,並領兵在外,不别給符契。”使用隨身魚符,在這種情況下,已然替代了兵符或使符。

對照隋朝兵符之制,唐朝手續簡化,這不擔心出問題嗎?其實,制度規定已經防範了可能的漏洞,那就是“别敕”的作用,没有來自朝廷的“别敕”,只有魚符完全没有意義。這是個人方面,即使隨身魚符具有兵符的某種功能,但並不會因此獲得兵權,領兵或出使權力的獲得來自“别敕”。這就是上文《唐六典》所謂“大事兼敕書,小事但降符函封,遣使合而行之”。没有敕書而有魚符,僅僅表明魚符的擁有者具備一定的資格,只有在同時擁有敕書的命令之後,具體的權力纔獲得落實。

《唐六典》在介紹兵符功能時,同時指明了如下機構擁有兵符,即“兩京留守,若諸州、諸軍、折衝府、諸處捉兵鎮守之所及宫總監,皆給銅魚符”。這是兵符的一個主要種類,即軍隊組織。從考古發現的唐代兵符,也能證明這一點。

《歷代符牌圖録·後編》中,羅振玉收集多件唐代魚符、龜符,就機構、軍隊所屬兵符而言,共有十三件,現列表如下。

羅振玉命名 左右 刻 字 補 注唐右清道率府魚符 左 右清道率府第二 雙行。側面有半“合同”字樣左武衛將軍傳佩魚符 左 左武衛將軍傳佩 雙行。側面有半“同”字樣唐玉魚符 左 □□衛將軍傳佩 雙行。側面有半“合同”字樣唐同州刺史傳佩魚符 右 同州刺史傳佩 單行。側面有字不清唐新鑄福州第一魚符 右 不清 側面有半“合”字樣唐朗州傳佩魚符 右 朗州傳佩 單行唐某州傳佩魚符 左 □州傳佩 單行唐潭州第一魚符 左 潭州第一 單行唐雲殘魚符 右 不清 不清唐和川府魚符 左 右□□衛和川府第二 單行唐道渠府魚符 左 右領軍衛道渠府第五(?) 雙行唐廣平郡銅魚符 左 不清 不清武周金城府龜符 ? 左(?)鷹揚衛金城府第四〔1〕 金城府地望在今蘭州,如果這裏的識讀無誤的話,那麽這個折衝府屬於左鷹揚衛,即原來的左武衛,光宅元年(684)改爲鷹揚衛。張沛先生《折衝府匯考》(西安:三秦出版社,2003年)中,曾在插頁中引入這件龜符的照片,並釋文爲“武周□鷹揚衛金城府龜符”,本文完全讚同,但同書359頁列表中又標注金城府所屬衛不明,是因爲左右鷹揚衛不清。 三行。側面有半“合同”字樣

上表所列唐朝魚符和龜符,可以再細分爲兩類,一是長官傳佩符,共有五枚,兩位將軍,三位地方長官。州長官爲刺史,但如“朗州傳佩”也只能是州長官。爲什麽會有不同,應該是因爲不同時期的傳佩魚符。這符合《唐六典》所記“其官只有一員者,不須著姓名”的情況。

折衝府的兵符,如和川府、道渠府等,符下的數字表明該府不只一枚兵符。除上表外,2016年,在寧夏吴忠市同心縣也發現一枚兵符,文字爲“右豹韜衛懸泉府第二”〔1〕此爲華東師範大學美術學院朱滸先生見吿,承蒙他提供大作草稿,拜讀之後獲此信息,特致謝忱。。唐朝兵符,與隋朝頗有一致,地方兵符中,左右俱在,這證明隋唐時期,給予地方一定的兵權。每個折衝府拥有數枚兵符,都是有意義的,在面臨突發情況下,尤其是邊疆地區的折衝府,多枚兵符是絶對必要的。

吐魯番出土文書中,有一件《唐神龍元年(七〇五)六月後西州前庭府牒上州勾所爲當府官馬破除、見在事》,是前庭府向西州都督府匯報所屬官馬情況的賬單,相關内容如下:

1 前庭府 牒上州勾所

2合當府元置官馬總捌拾疋

3 卌疋,前後諸軍借將及没賊不迴,合官酬替。

4 卅疋,久視元年三月給果毅陰嗣業乘往名岸趁賊,没落不迴。

5 五疋,久視元年三月給果毅張興乘往名岸趁賊,没落不迴。〔2〕榮新江、李肖、孟憲實主編《新獲吐魯番出土文獻》,北京:中華書局,2008年,32—37頁。

請注意最後兩行。久視元年(700)三月,前庭府兩位果毅都曾經率領軍隊出擊,陰嗣業損失官馬卅疋,張興損失官馬五疋。兩次戰鬥發生在同一個月,如果是同一次戰鬥兩位果毅分别率領軍隊前往作戰,在兵符的使用上,就應該使用兩枚兵符。所以,一個折衝府擁有多枚兵符是可以理解的。

在考古出土的唐代兵符中,有一種清晰地標明地理位置,可以看作特定崗位的兵符。根據羅振玉之書,依照上表格式,再列一表。

羅振玉命名 左右 刻 字 補 注唐嘉德門内巡魚符 右 嘉德門内巡 側面有半面“合同”字樣唐凝霄門外交魚符 右 凝霄門外左交 單行唐凝霄門外交魚符 右 凝霄門外左交 雙行。側面有半面“合”字樣唐九仙門外右神策軍魚符 右 九仙門外右神策軍 雙行。側面有半面“合同”字樣唐延政門交魚符 左 延政門外左交武周宸豫門開門龜符 宸豫門開門 雙行。側面有半面“合同”字樣

(續表)

嘉德門,太極宫宫門,南面是承天門,北面是太極門。東宫也有嘉德門,是嘉德殿的大門,在重明門之内,嘉德殿之前。根據辛德勇先生的考證,進入太極門之後,從東西兩側上閣門,便是入閣進入中朝〔1〕辛德勇《隋唐兩京叢考》上篇《西京》“宫城南門名稱考實”、“太極宫東西上閣門位置”,西安:三秦出版社,1991 年,83—90、92—93 頁。。但是,負責嘉德門内巡邏的是什麽人,一時還不清楚。嘉德門内屬於宫城,宦官巡邏的可能性更大。

兩件“凝霄門外交魚符”雖然一左一右,但形制並不相同,可以肯定不是一對。

九仙門是大明宫的西側北大門。它的南面另一個西大門叫日營門。神策軍是唐後期宦官軍事力量的代表,他們看守九仙門,應該是他們重要的權力體現。該魚符一定屬於唐朝後期。

延政門是大明宫南門之一,它的西面是望仙門。大明宫北門,玄武門西側是淩霄門,這裏的凝霄門不知所在。嘉善門也不知所在,洛陽五代時左掖門附近有“嘉善坊”,不知與嘉善門是否有關〔2〕《資治通鑑》卷二七八,北京:中華書局,1956年,9094頁。。

根據《唐會要》的記載,景龍元年加强殿門、皇城、京城等門的管理,方法就是相關魚符的運用,其文曰:

景龍元年十月,勅宫殿門、皇城門、京城門、禁苑門,左右内外各給交魚符一合,巡魚符一合;左厢給開門魚一合,右厢給閉門魚一合;左符付監門掌,交番巡察,每夜并非時開閉,則用之。〔3〕《唐會要》卷三〇《諸宫》,653頁。此段文字,也見於《册府元龜》卷六〇《帝王部·立制度》,636頁。《册府》比《會要》多一“宫城門”,所記更全。

可見,加强管理,是一個逐步的過程。

京城、宫城都是重兵防衛之地,是政治安全的關鍵場所,嚴格的門衛制度是政治安全的重要保障。相應的兵符使用,完全可以理解,而開門、閉門都有專門的兵符,證明當時政治對於安全問題的重視程度。不過,同樣這些兵符,我們也能發現其中的不同。雖然我們至今不知宸豫門與嘉善門的所在,但是從兵符的文字看,顯然宸豫門的重要性是嘉善門不能比擬的。嘉善門校尉,應該是長期防守嘉善門的軍隊長官,他的這件兵符,與某某將軍的傳佩之符相似,比較固定的防守任務決定了這樣的兵符存在。但宸豫門不同,既然開門、關門都有不同兵符,説明開門、關門屬於不同的任務,分别由不同的人群執行。分工越是細密,證明越是重要。

三、題名的隨身魚符

隨身魚符,可以區分爲機構、職務與崗位等,如上所示,因爲具有唯一性,如某機構的長官;或者具有極大的流動性,如崗位任務穩固的某某門的防守,兵符都不題名。《唐六典》所謂“刻姓名者,去官而納焉;不刻者,傳而佩之”。也許因爲這個緣故,我們現在所見的隨身魚符,多是不題名者。地方長官在職務調整時,制度也有魚符遞交的規定,高宗咸亨五年(674)九月,朝廷下勑規定:“諸州都督、刺史及上佐見執魚契者,中間選改,須有分付。其有選改無三官者,且留知州事,待攝官及三官内一人至任,依常。”〔1〕《唐會要》卷六九《都督刺史已下雜録》,1435頁。即,地方官員選官調整,不能讓兵符處於無人掌管的狀態,這就保證了軍權不會出現真空問題。

羅振玉搜集的唐代魚符、龜符中,只有兩件有題名。一是《武周雲麾將軍阿伏師奚纈大利發龜符》(前編),一是《右玉鈐衛索葛達干檜賀龜符》(後編),都是武則天統治時期的産物。羅振玉《歷代符牌圖録》出版於1914年,但在《藝林旬刊》第11期(1930年11月)刊登過一件《僞周雲麾將軍龜符》,有比較詳細的解釋。因爲没有注明作者,不知道兩者的關係。羅振玉命名此符爲《武周雲麾將軍阿伏師奚纈大利發龜符》,《藝林旬刊》的作者直接稱之爲《僞周雲麾將軍龜符》,應該是省略了後面的名字部分。該文很短,録之如下:

唐制有隨身魚符以給庶官,刻姓名者,去官納之,不刻者,傳佩相付。天授二年,改佩魚爲龜,中宗初罷龜復給魚。此龜符,自是武后時物。《舊唐書·職官志》:雲麾將軍,外散官從三品,宿衛五府十六衛。此云十府,無考。恐亦武后所改。左右鷹揚衛,光宅元年九月,以左右武衛改。翊府中郎將,從第四品。《新唐書·百官志》:太宗初省内外官,定制爲七百三十員,曰:吾以此待天下賢才,足矣。然是時,已有員外置。其後又有特置同正員。雲麾從三品,而官從第四品之中郎將員外,以大攝小故曰行也。阿伏干,代北夷娃,旦旦阿伏師出綺大利上稱,蓋外夷歸化授官者,如突厥阿史納忠之類。常見神策軍、龍武軍龜符,皆有第一字,所以紀數也,軍符中作同字,此但作二横二直,但同之省文,原所以備勘合,也。繁簡無足較對也。〔1〕《藝林旬刊》第11期,1930年11月,7頁。

仔細辨識龜符文字,當爲“雲麾將軍行鷹揚衛翊府中郎將員外置阿伏師出第一綺大利發”。最後一字,羅振玉識讀爲“發”,《藝林旬刊》識讀爲“上稱”,本文認爲應該是“發”字。《藝林旬刊》的作者識讀有誤,鷹揚衛的“鷹”字讀散,以爲上半部分爲“府”字。鷹字上一點處,有一横向痕跡,該作者讀爲“十”字,並稱“十府無考”。“員外置”的“置”字,作者讀作“旦旦”,再次讀散,這導致龜符擁有者的名字成爲“旦旦阿伏師”。不過,如果“阿伏師”是名字,那麽“出第一綺大利發”幾個字還是難懂,或者“阿伏師出第一綺大利發”都是龜符擁有者的名字。這個名字的族屬依然不清,《僞周雲麾將軍龜符》作者稱“蓋外夷歸化授官者”,卻是不錯的。

羅振玉《歷代符牌圖録·後編》中,另一件題名龜符是《右玉鈐衛索葛達干檜賀龜符》,符文是“右玉鈐衛中郎將員外置索葛達干檜賀”。索葛,應該是西突厥的部落,在高宗初年,西突厥首領阿史那賀魯叛亂幾經周折終於平定,顯慶三年(658)十一月,“賀魯至京師,甲午,獻於昭陵。敕免其死,分其種落爲六都督府,其所役屬諸國皆置州府,西盡波斯,並隸安西都護府”〔2〕《資治通鑑》卷二〇〇,6310—6311頁。。所謂六都督府,《册府元龜》記載:

(顯慶)三年,分其種落,列置州縣。以處木昆部爲匐廷都督府,以突騎施索葛莫賀部爲塭鹿都督府,以突騎施阿剌施部爲絜山都督府,以胡禄屋闕啜部爲鹽泊都督府,以攝舍提瞰啜部爲雙阿都督府,以鼠尼施處半部爲鷹娑都督府。其所役屬諸胡之國,皆置州府,並隸安西都護府。〔3〕《册府元龜》卷九九一《外臣部·備禦第四》,11478頁。

索葛應該是索葛莫賀的簡稱,他們屬於西突厥的突騎施。達干是突厥官員,史書記載比較常見。阿伏師龜符中,阿伏師是雲麾將軍,品級爲從三品。行中郎將,是實際擔任中郎將的官職,而中郎將是從四品。索葛達干直接任命爲中郎將,即從四品的軍官。

1980年5月,新疆焉耆文管所從城子公社獲得一件龜符,刊出的照片很模糊,最初的報告文字也没有提及刻字如何〔4〕何休《新疆焉耆漢唐故城出土唐龜符》,《文物》1984年第10期,30頁。。2008年,祁小山、王博編輯的《絲綢之路·新疆古代文化》一書中,在“巴州文物精品”中給出了這件龜符的照片和尺寸〔1〕祁小山、王博《絲綢之路·新疆古代文化》,烏魯木齊:新疆人民出版社,2008年,144頁。,但是文字部分不能全部看清。這件文物如今經過清洗,得知文字部分爲“右玉鈐衛將軍員外置□□□伽利□”〔2〕感謝祁小山、李肖、牛耕和周瑾諸位先生,讓筆者有機會看到照片。。這是所知第三件題名龜符,毫無疑問,又是頒給蕃將的。

最近得知的一件題名龜符來自中亞。2006年,四鎮之一的碎葉故城出土。龜符銅質,長4.2釐米,寬長之比爲1∶2左右,厚不足0.5釐米,重16.6克。形制與所知的其他龜符没有不同,腹部核心位置是陰刻“同”字樣,側面有半“合同”字樣。看來,在左右龜符相合的時候,不僅“同”字要陰陽吻合,側面相當的位置,“合同”二字也要吻合成形。最主要的信息,龜符從上至下,由右至左,文字爲“左豹韜衛翊府右郎將員外置石沙陁”。這是石沙陁(“陁”今作“陀”)的個人隨身龜符,如同當時的高級軍官證〔3〕參見筆者《唐碎葉故城出土石沙陀龜符初探》,朱玉麒主編《西域文史》第10輯,北京:科學出版社,2015年,81—91頁+图版 3。。

蕃將的任命,也要經過一個系統的程序。在唐朝的將軍序列中,有專門的“蕃官”,如正三品的懷化大將軍、從三品的歸德將軍,《唐六典》都注釋爲“皇朝所置,以授蕃官”。同時,《唐六典》清楚地寫到“蕃人任武官者,並免入宿。任三衛者,配玄武門上,一日上,二日下。配南衙者,長番,每年一月上”〔4〕《唐六典》卷五,“兵部郎中員外郎”條,152、154頁。。上文所及阿伏師任職雲麾將軍,與歸德將軍同品階,但雲麾將軍至少在《唐六典》中不是爲蕃官預備的將軍號。看來,所謂專授蕃官的將軍號,並非一成不變。章群先生比較《唐六典》與《新唐書》的武散官,指出“凡稱懷化、歸德者,均爲蕃將階品”,而《唐六典》代表開元時期制度,《新唐書》代表後來的制度,“説明開元以後蕃將人數的大量增加,而且遍及於各階品”〔5〕章群《唐代蕃將研究》,臺北:聯經出版公司,1990年,25、27頁。。馬馳先生認爲唐朝武散官共四十五階,文散官共二十九階,“這些品階授予,在蕃將中大都可以找到例證”〔6〕馬馳《唐代蕃將》,西安:三秦出版社,2011年,57頁。。看來,唐朝最初爲蕃將設置的特别將軍號,不斷地被突破,蕃將授予於是遍佈文武散品之中。

所知題名龜符,都屬於武則天時代,而相應的題名魚符,最近剛剛獲悉一枚崔萬石隨身魚符的信息。2008年,洛陽市文物考古研究院爲配合洛陽市政建設,清理了一座被盜擾過的古墓,唯一的發現就是這件銅魚符。“魚符爲青銅質地,表面附著一層緑色銅銹,長4.9、寬1.8釐米”,“自頭至尾陰刻有‘司馭少卿崔萬石’”,另外魚腹刻有“合同”二字〔1〕感謝王愷、商春芳先生提供重要學術信息。見洛陽市文物考古研究院《洛陽新區香山路唐墓發掘簡報》,《洛陽考古》2016年第4期,19—22頁。。根據《唐會要》的記載:“太僕寺,龍朔二年,改爲司馭寺,卿爲正卿。咸亨元年,復爲太僕寺,光宅元年,改爲司僕寺。神龍元年,復爲太僕寺。”〔2〕《唐會要》卷六六《太樸寺》,1353頁。崔萬石作爲少卿,從四品上階,有擁有魚符的資格。而這枚隨身魚符的存在時間只能是龍朔二年(662)至咸亨元年(670)之間,不過八年而已。這應該是已知時間最精確也是最早的一枚唐代魚符。

《唐六典》規定“刻姓名者,去官而納焉;不刻者,傳而佩之”。以上題名龜符,多屬於“去官而納”的範圍,或者長期未能去官,或者是去官而不能交納〔3〕崔萬石魚符情況要複雜一些,具體討論見拙文《唐崔萬石的墓誌與魚符》,榮新江主編《唐研究》第23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17年。。蕃將授官,有很强的統戰色彩,除了戰功需要考慮之外,最初的授官往往與他們的原本地位密切相關,部落大人之類,歸順中國之後,會自然而然地獲得一定品階的唐官。現在所知的蕃將龜符,一樣要“去官而納”,爲什麽他們的龜符卻保留下來?或者因爲他們終生没有改官,原來的題名龜符自然不需要繳納,直到最終離開人世。原本,唐朝的規定是人死要繳納隨身魚符的,但在唐高宗時期朝廷就做出妥協,永徽五年(654)朝廷下令:

恩榮所加,本緣品命,帶魚之法,事彰要重。豈可生平在官,用爲褒飾,才至亡没,便即追收。尋其始終,情不可忍。自今已後,五品已上有薨亡者,其隨身魚袋,不須追收。〔4〕《唐會要》卷三一《輿服上·魚袋》,676頁。《舊唐書·高宗本紀》上:“(永徽五年八月)辛亥,詔自今已後,五品已上有薨亡者,隨身魚並不須追收。”73頁。

魚袋,其實是包含魚符在内,很快成爲唐朝官員的外在身份標誌,是一種高官的重要榮譽表徵,原來身亡之後,魚袋要“追收”。現在,作爲朝廷認爲原來的做法不合理,有悖人情,所以決定不再追收。有的蕃將,終身只享受到唐朝的一次任官,或者作爲最後任職,再没有機會升遷,隨身符於是陪伴終生。這雖然是高宗時期的一項政策,但整個唐朝包括武則天時期,未見改變。《舊唐書·輿服志》説“自武德已來,皆正員帶闕官始佩魚袋,員外、判試、檢校自則天、中宗後始有之,皆不佩魚。雖正員官得佩,亦去任及致仕即解去魚袋”。此説不很確切,本文所舉員外同正員,顯然佩魚,武則天時已經如此,不是到中宗纔如此。因爲這項新規受到高級官員群體的歡迎,於是成爲永久之制。

朝廷爲蕃將頒發隨身魚(龜)符的同時,需要有一項任命文書相伴,這就是來自朝廷的制敕。根據《慕容明墓誌》提供的資料,我們可以瞭解具體的蕃將任命問題。慕容明,“昌黎鮮卑人也”,高宗永隆元年(680)“年五歲,以本藩號代樂王”,神龍二年(706)制授“左屯衛□府左郎將員外置同正員”,景雲二年(711)“敕攝左屯衛將軍借紫金魚袋,仍充押渾副使”,開元元年,制授“右監門衛中郎將員外置同正員”,開元二十六年去世,享年五十九歲。墓誌題名很長,爲《唐押渾副使忠武將軍右右監門衛中郎將員外置同正員檢校闍甄府都督攝左威衛將軍借紫金魚袋代樂王上柱國慕容明墓志銘》〔1〕周紹良主編《唐代墓誌彙編》,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1485頁。參見韓昇、張達志《〈唐大詔令集〉補訂》,《傳統中國研究集刊》第一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349—373頁。該墓誌還有一些不明之處,比如墓誌標題與内容有不一致,如左屯衛還是左威衛等。。墓誌有三處引用了“制云”,一處用“敕”字,可以證明所任職的“王言”根據。神龍二年已經爲左郎將,正五品上,享有魚符及魚袋。左屯衛將軍從三品,應該享受紫金魚袋,之所以“借紫金魚袋”可能是“攝”字代表了不及之意,大約也由此可以理解爲什麽先授左屯衛將軍後來又授中郎將。

從慕容明的情況看,蕃將接受唐職,依據主要是原部落的地位,而慕容明五歲就擔任了代樂王。此時,應該還没有跟唐朝取得聯繫,所以没有顯示其接受唐朝職務。神龍二年以後,他接受唐朝的官職,並不斷有所提昇。納胡人首領進入唐朝的官員系統,是唐朝政府加强方聯繫的一個重要渠道。

一件開元六年(718)的訴狀證明,蕃將授官與昇遷是一個重要政治問題。據《册府元龜》的記載,訴狀來自吐火羅的阿史特勒僕羅,内容如下:

(開元)六年十一月丁未,阿史特勒僕羅上書訴曰:“僕羅兄吐火羅葉護部下管諸國王都督、刺史總二百一十二人,謝颺國王統領兵馬二十萬衆,罽賓國王統領兵馬二十萬衆,骨吐國王、石汗那國王、解蘇國王、石匿國王、悒達國王、護密國王、護時健國王、范延國王、久越德建國王、勃特山王,各領五萬衆。僕羅祖父己來,竝是上件諸國之王,蕃望尊重。僕羅兄般都泥利承嫡繼襲,先蒙恩勑,差使持節就本國册立爲王。然火羅葉護積代已來,於大唐忠赤,朝貢不絶。本國緣接近大食、吐蕃,東界又是四鎮。僕羅兄每徵發部落下兵馬討論擊諸賊,與漢軍相知,聲援應接,在於邊境,所以免有侵漁。僕羅兄前後屢蒙聖澤,媿荷國恩,遂發遣僕羅入朝侍衛王階,至願獻忠殉命,以爲臣妾。僕羅至此,爲不解漢法,鴻臚寺不委蕃望大小,有不比類流例,高下相懸,即奏擬授官。竊見石國、龜兹,幷余小國王子、首領等入朝,元無功效,並緣蕃望授三品將軍。況僕羅身特勤,本蕃位望與親王一種比類,大小與諸國王子懸殊,卻授僕羅四品中郎。但在蕃王子弟、娑羅門瞿曇金剛、龜兹王子白孝順等,皆數改轉,位至諸衛將軍。唯僕羅最是大蕃,去神龍元年蒙恩勑授左領軍衛翊府中郎將,至今經一十四年,久被淪屈,不蒙准例授職,不勝苦屈之甚。”勑鴻臚卿准例定品秩,勿令稱屈。〔1〕《册府元龜》卷九九九《外臣部·請求》,11557—11558頁。

阿史特勒僕羅,自我簡稱“僕羅”。他的哥哥是吐火羅葉護,統轄著都督、刺史212人之多,顯然是中亞的一支重要力量。從僕羅的爺爺開始,罽賓國王、石汗那國王等都在吐火羅的統帥之下。僕羅的兄長般都泥利,繼承國王之位,受到唐朝的册封。在唐朝與大食、吐蕃的鬥爭中,吐火羅一直堅定地站在唐朝一邊,政治上極爲忠誠可靠。但是,唐朝的鴻臚寺在奏擬授官的時候,忽略了一些基本規則,如僕羅這樣的身份,相當於親王,至少應該授予三品將軍,但卻只給了四品中郎將。不僅如此,授官以後,十四年没有改轉,即昇遷,而很多小國王子卻多次改轉,甚至達到“諸衛將軍”的位階。這樣,僕羅“久被淪屈,不蒙准例授職,不勝苦屈之甚”,他感到極大的委屈。玄宗給鴻臚卿的指示是:“准例定品秩,勿令稱屈。”

這件資料,對於我們理解蕃將等問題很重要。我們由此可知,蕃將職位的授予,是深受當事人重視的。以僕羅而言,他要給天可汗上書寫訴狀,肯定會經過他哥哥吐火羅國王的同意。這份訴狀主要是講述鴻臚寺工作存在的重大問題,對於唐朝的依賴之情也言辭可表。鴻臚寺是蕃將給授的主管單位,在授予蕃將的具體官職時,是有章可循的,不僅要考慮到具體人物在本國的地位,還要考慮所在國的地位高下,以及各個藩國之間也要努力平衡,等等。訴狀中列舉的證據,尤其涉及的西域各國,對於我們理解西域的當時情況,也多有益處〔2〕西域各國,接受唐朝皇帝爲天可汗,承認自己作爲唐朝的外臣,都會接受唐朝的官職,同時領受唐朝頒發的兵符。毛陽光先生告知,曾見到網絡上有突騎施魚符,刻寫“突騎施國第三”字樣。。

兵符在中國的歷史上源遠流長,唐承隋制又多有改革。從出土的魚符、龜符考察唐朝的符制,不僅對於理解唐朝的軍事制度有益,對於理解學界熟知的蕃將問題,也不無幫助。許多不妥之處,尚望方家指教。

附識:本文成文後,由段真子幫助校對,檢出不少錯漏,特致謝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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