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纠缠权斗,公司治理应回归创新、创值本源
2017-10-14鲁桐
董事会 2017年9期
鲁桐
公司治理的导向应回溯到熊彼特意义上的创新,或新古典经济学中的生产,应着力于价值创造,促进公司创新活动的开展,促进公司为社会提供更优质的产品或服务
从2001年美国的安然事件,到2008年发生的国际金融危机,公司治理有效性被不断质疑。投资者信心受到严重打击,说明了改善公司治理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在公司发展的长河中,我们发现任何公司的失败都可以找到其治理失败的原因,这使我们不能把公司治理仅看做降低代理成本这么简单,而是关乎企业的资源配置效率及其成败。
既然公司存在的目的是创造价值,作为公司基本控制机制的公司治理也應该服务于价值创造这一终极目标,为企业的价值创造活动提供有力地支撑。到目前为止,公司治理与价值创造两者关系的研究凤毛麟角。以股东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为代表的主流公司治理理论,都把注意力放在剩余收益的分配方面,而不关注剩余收益的创造过程。公司治理监管政策也主要聚焦于投资者保护,建立问责机制,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较少考虑如何为企业的价值创造提供更好的发展空间。公司治理循环往复的危机,提醒我们需要重新审视公司治理理论和政策的有效性问题。
经济学家解释了为什么公司这种制度对于经济发展至关重要。股份公司制度为人与人的合作提供了一种用合同替代信任的出路,让企业管理从基于信任关系的“人治”走向基于契约关系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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