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的可行性取向
2017-10-14汪振江
人大研究 2017年9期
汪振江
可行性是地方性法规的终极追求目标和最高价值判断。一部地方性法规是否落地有声、行之有效,即是否有质量,可行性是其诸多评判标准中最为重要的标准。怎样才能做到地方性法规的可行性,或如何实现地方性法规的可行性呢?本文就以《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的制定为例加以破解。
一、地方性法规要有必要立才立
必要性也即目的意义是地方性法规可行性的前提,是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现实依据和价值定位。法规不是解决一切社会问题的钥匙,但它必须是能解决问题的,即解决社会某一个领域或某一个方面乃至某一个面或点的问题,是在突出问题上“砍一刀”,而且是通过立法才能解决的问题,必须立才立,而不是可立可不立的。是否立法、立什么样的法,这是地方性法规首先要考虑和解决的问题。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现村容整洁,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本目标。2004年,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决策,提出“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2014年,国务院出台《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全国农村居民住房、饮水和出行等基本条件明显改善,人居环境基本实现干净、整洁、便捷,建成一批各具特色的美丽宜居村庄。贯彻中央决策部署,近些年甘肃农村的人居环境确实有了较大改善,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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