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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2017-10-14王红霞

人大研究 2017年9期
关键词:规范性

王红霞

相对于人大常委会的其他诸如听取专项报告、审查和批准计划与预决算、执法检查等监督形式,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还是人大工作的一项薄弱环节,存在着范围界定不清、审查标准不尽规范、机构不尽健全等问题。本文以甘肃省天水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为视角,从备案审查制度的地位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备案审查规范性文件的界定、规范性文件审查标准以及今后如何加强和改进工作等方面進行探讨与研究。

一、备案审查制度的地位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对备案审查制度地位的认识,在实践中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如起初认为,备案审查是实施立法监督,维护法制统一的重要手段(李飞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8年3月第1版,第101页)。后来发展认为,备案审查制度是国家宪法性制度(2012年全国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信春鹰副主任讲话精神)。从国家法律体系而言,在七大法律部门中第一个就是宪法及其相关法,而备案审查制度则依据《宪法》的第六十七条和第一百条,《立法法》第五章“适用与备案审查制度”,《监督法》的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因此,可以说,备案审查制度是国家宪法性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健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要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这对备案审查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新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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