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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法理依据及相关问题

2017-10-14丁桂华滕修福

人大研究 2017年9期
关键词:规范性法律

丁桂华+++滕修福

所谓规范性文件,顾名思义就是有关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具有规范人们行为的文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狭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以下称“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或简称“规范性文件”);目前这类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非常之多,例如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等。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并要求“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由此可见,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强化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纠错,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及其相关机构行权履职不容忽视的监督手段。

下面,笔者结合监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将要探讨的,仅限于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制发的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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