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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管的困局及破解之策

2017-10-14石东洋

人大研究 2017年9期
关键词:规范性程序

石东洋

规范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需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制文行为,从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会签、法律审核、签发公布、上报备案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是一类《立法法》没有规定却在法律实践中会对公民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律文件。”[1]规范性文件是各级行政机关指导人们社会活动的重要行为规范。规范性文件一经发布实施,就具有法律效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严格遵守,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 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的运行

(一)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具体制度

某省政府于2012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行政程序规定》确立了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即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要求规范性文件在正式付印前,应当报请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予以统一登记、编号。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也就是说,带有统一登记编号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其法定权限内,按照合法程序起草、论证、集体决策,并经政府法制机构从主体、程序、内容、体例结构等方面审查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具有合法性,是具有“质量安全标志”的规范性文件,应该得到严格遵守和执行。

统一登记编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登记机关行政区域英文简称加行政级别英文简称加“R”。登记机关行政区域英文简称,如“山东(SD)、济南(JN)、聊城(LC)”等等,应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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