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政府参与立法的边界
2017-10-10黄兰松汪全胜
湖北社会科学 2017年8期
关键词:法律
黄兰松,汪全胜
(山东大学,山东 威海 264209)
·法律园地
规范政府参与立法的边界
黄兰松,汪全胜
(山东大学,山东 威海 264209)
现行立法体制下,政府是重要的立法参与主体。当前立法面临的重要问题是政府由参与主体转变为主导力量,并将自身的利益偏好反映到立法当中,影响了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规范政府参与立法的边界,具有抑制部门利益法制化、促进立法公正、完善人大主导型立法体制等重要意义。政府需要在立法工作中转变思路,坚持精立多修的方针。建议从法律法规主管部门的设置、法案起草中行政强制性的管理条款设置、关于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定等方面规范政府参与立项和法律、法规起草的行为,并为政府及其部门参与立法设立必要的责任和激励机制。
政府参与立法;地方性法规;部门利益法制化
所谓政府参与立法,即指作为行政机关的政府及其部门,充当立法主体参与到立法机关的立法过程当中,并对立法结果产生影响的行为。在传统的权力分立原则的规制下,立法权被赋予专门的立法机关,政府仅仅负责行政职能,即相对于政治意志表达而言的政治意志的执行。随着现代分工的日益细化,具体治理事务所要求的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行政系统及其部门机构凭借自身在技术、信息方面的优势,愈来愈多地参与到代议制机关的立法活动中。“行政机关作为立法主体具有一定的客观必然性。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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