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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乡村民间互助组织发展现状探讨

2017-09-29贾婷

旅游纵览·行业版 2017年9期
关键词:民间组织大理州民间

贾婷

乡村民间互助组织弥补了政府治理的空位,同时也给政府提出了许多新的思考和挑战。近年来,大理州乡村民间互助组织非常活跃,其重要作用体现在生产生活中相帮互助、提供集会和娱乐活动,兼管村寨红白喜事所用的公共用品、协调道路和河道疏通等多个方面,民族特色鲜明,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就大理州乡村民间互助组织发展现状进行了梳理,并提出其创新管理的政府引导原则。

乡村民间互助组织是民间组织的一部分,但它的形成早于现代意义的民间组织,它是在共同的文化背景下,在最早的宗族、宗教、祭祀、庙会、农业、手工业合作组织基础上逐渐形成,是居住于一定乡村聚落的人们在生产和实践中为了共同抵御外在威胁和自然灾害,或为了共同的信仰和宗教活动,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组成的相帮互助的社会集合体。一直以来,乡村民间互助组织参与农村公共服务的领域非常广泛,就大理州来看,包括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慈善扶贫、就业社保、文化旅游、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科学技术等和一些少数民族地区提供的本地区少数民族所需要的特殊公共服务,如民族特殊用品供应、民族语言文字使用和民族文化弘扬等方面。

一、大理州乡村民间互助组织发展的现状

(一)民间互助组织数量不断增加

随着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大理州各乡村同样存在村寨空巢化,劳动力匮乏,乡村精神生活匮乏和乡村组织涣散的现象,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及农村所依仗的“熟人社会”发生变化,使得乡村多元化的公共服务需求难以满足,如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留守儿童的教育、空巢老人的精神慰藉、村民集体祭祀活动等等,民众的客观需要催生民间互助组织迅速发展,不仅种类多而且数量不断增加。在李灿松学者2013年的调研中就发现:仅大理州一个典型的白族村就有八种类型的民间互助组织,有“诵经会”、“老人协会”、“放牧会”、“八仙会”、“帮辈”、各种手工业合作组织、民族舞蹈竞赛组织、体育竞赛组织等。其中最多的是“帮辈”的传统互助组织,在一个自然村中按照同属相或者年龄相近而结合的原则互助组织,仅这一类型的组织就有十多个。

尤其在现代市场文明的刺激之下,经济性的互助组织发展较快,截至2016年10月,大理州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突破5000户,达到5056户,工商注册成员总数63670个,资金数额669789.26万元,同比分别增长23.32%、29.85%、28.30%,在各县乡都有一定数量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存在。不仅数量上实现了跨越式的突破,也在推进农村经济稳步发展、维护农民切身利益、创建生态农业品牌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以社会型组织和经济型民间互助组织为主

大理州的乡村民间组织以社会型组织和经济型组织为主、数量最多。比如“帮辈”、“老人协会”、“莲池会”、“诵经会”等,在大理州各个乡村几乎都有“老人协会”存在,一方面为老年人提供集体娱乐活动,另一方面主持村里的红白喜事等;而以某种行业为主组织起来的经济性组织和金融互助组织,如各种手工业行业组织,但现在大多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形式存在,但随着现代金融银行业的完善,传统的乡村金融组织的职能基本消失。

(三)组织缺乏规范的管理规定

乡村民间互助组织虽然在数量和种类上比较多,但都缺乏规范的管理规定和完整的管理体系。各种组织对成员的管理均为约定俗成的一些标准来衡量,主要依靠村民相互之间的情感和社会舆论。尽管组织相对涣散,但在社会型的民间组织中,违规的成员却较少,这大概与这些组织成员均以同村的亲友为主有重要的关系。在大理州洱源县三营镇共和村委会郑家庄,这个居住着汉、白、藏、傣、纳西、彝7个民族的村落,却成为大理州新农村治理的典范。在涉及到修路、污水处理系统的建设、文化广场的征地与修建等事项中,几乎没有受到阻碍,而且是无偿捐地,完全由村民投工投酬建设完成的,这些看似艰难敏感的事务之所以能顺利推进,“村民理事会”、“老人协会”、“中青年联谊会”等乡村互助组织起到了很好的带动作用。而经济性的民间互助组织的稳定性相對较差,一旦成员之间遇到经济利益冲突且组织无法协调时往往会解散。

(四)乡村能人和党员是核心力量

乡村能人和权威因个人的办事能力、卓越的经济成就或者丰富的社会资源而成为了民族地区民间互助组织的核心,这是民族乡村民间互助组织的重要特征之一。在白族的“帮辈”中,乡村能人有绝对的话语权,郑家庄的两位村小组长一藏一汉,都是致富能手,有威信,带领村民种大蒜、种烤烟,成立烤烟合作社,将药材经营规模化,在村民中威信很高,对本村民间互助组织的发展影响很大。在大理市大理镇龙龛村委会龙下登自然村,村内的基础设施建设、白族民居的修缮和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都是由村民理事会理事长张建春主持,其同时是大理市AAA级旅游景区张家花园的董事长。

此外,在社会性的民间互助组织中,党员的骨干、带头和桥梁作用有很好的体现,这在民族乡村是很普遍的,很多村民党员都是民间互助组织的核心力量,以身作则,具有很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二、乡村民间互助组织管理建设的引导原则

地方政府力求将乡村民间互助组织引到健康发展的轨道,减少行政资源的浪费,必须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遵循乡村民间互助组织管理建设的原则,科学决策。

(一)因地制宜原则

由于各地资源禀赋、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乡村民间互助组织的发展情况各异,这要求地方政府因地制宜,立足实际,根据当地市场经济完善程度、民族村寨的特色、文化宗教的具体情况、农畜产品商品化率、农民对合作的需求程度等,确定本地区乡村民间互助组织发展的水平及标准。像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永建镇的东莲花村,是一个典型的穆斯林村落,是“和谐回村”的典范,因其民族的特殊性和宗教信仰的软控制作用,在乡村治理的过程中,没有成立乡村民间互助组织参与到农村公共服务当中来。

(二)合理界定行为边界原则

在乡村民间互助组织发展中,政府需要合理定位自身角色,合理界定其行为边界,避免政府行为越位、错位和缺位。支持建立一个独立的、专业性强的民间互助组织工作部门,来实现双向沟通对话的渠道及时有效的信息交流,有利于问题的发现和解决。并有意识的防止乡村互助组织官方化。合理界定政府职能定位的边界。这就要求政府将自身的职能主要定位于供应公共产品和服务,把握政府干预的尺度,调整其支持重点。

(三)尊重农民意愿原则

地方政府的引导和扶持,必须确定农民的主体地位,尊重农民的发展意愿,肯定农民的制度创新,加强农民的整体认同感,不可大包大揽,不强迫命令,只求“遍地开花”,忽视长效健康发展。尊重乡村民间互助组织的独立自主性,其内部人事、财务、管理等事务由其自主管理,政府方可通过政策扶持及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等措施适当加以引导,但不要替乡村民间互助组织决策,不要任命乡村民间互助组织的负责人。

三、结语

民族地区集物质基础的薄弱性、社会发展的滞后性、生态环境的脆弱性、民族宗教的复杂性为一体,强化政府社会管理是重要保障。由于乡村民间互助组织的发展尚处于探索阶段,并且其主体是土生土长的农民,可以预见,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地方政府应当扶持农村民间组织的发展,规范其管理建设。但是,政府作为外部推动力,只能加快或延缓民间组织的发展进程,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其自身发展的规律。地方政府应遵循乡村民间互助组织管理建设的原则,不断完善引导途径,更好的借助乡村民间互助组织的力量参与到农村的公共服务之中。

(作者单位:大理大学)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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