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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德国职业教育模式及其对我国发展职业教育的启示

2017-09-28骆彬

课程教育研究·新教师教学 2015年28期
关键词:法律保障双元制校企合作

摘要:被誉为德国经济腾飞“秘密武器”的职业教育一直是德国人的骄傲,也一直是国内种职教育研究与实践者关注的热点。德国职业教育在长期发展和探索中,形成了符合本国实际情况的“双元制”特色教育模式,值得我们学习和研究的地方很多。

关键词:双元制 校企合作 法律保障

【中图分类号】 G719.2

一、 引言

目前,德国职业教育已经形成了完备的体系,针对不同阶段、不同层次的职业培训需求,建立了灵活开放、层次分明和针对性强的各类各级职业教育体系。充分发挥了沟通初级教育、职业教育和企业人才培养的桥梁和纽带的重要作用。

二、“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的内容

“双元制”是德国最基本、最重要也是最具特色的职业教育培训模式。德国大多数青少年在结束学校教育后,在“双元制”模式中接受国家承认的职业教育与培训。所谓“双元制”是以学生在企业接受实践技能训练为主,部分时间在职业学校接受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学习相结合的职业教育培训形式。一元是企业,一元是职业学校,学生一方面在职业学校接受专业理论培训,一方面直接在工作中或特别的培训车间学习技能。学生每周在企业学习3到4天,在职业学校学习1到2天。其主要特点是将学校与企业、理论与实践、只是与技能、动脑与动手、教育与就业、专业与职业机敏结合起来,并体现在培养的每一个环节中,特别是定向专业技术工人的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大大縮短了学生毕业进入企业的“适应期”,降低企业的培训成本和质量成本。

三、德国职业教育的法律保障体系

为了保障职业教育健康发展,德国制定了十分健全的法律法规保障体系,使得职业教育在严格的法律规定下健康发展。从20世纪50年代至今,德国颁布的有关职业教育的立法有10多项,如《职业教育法》、《联邦德国基本法》、《职业学院法》、《职业培训条例》、《青少年劳动保护法》和各州的《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形成了一整套完备的职业教育法规体系,使德国职业教育有法可依。其中《职业教育法》是德国关于职业教育的最基本的法律,对各级各类职业训练、制度、组织、考试制度等作了原则性规定。明确了各有关职能机构的具体职责,以及保证这个体系正常运转的组织关系。联邦政府还通过颁布《职业教育条例》,明确了职业培训和职业资格认证中统一管理的职业分类名称,确定了不同职业的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计划和考试要求等具体的可操作内容。

四、德国职业教育模式对我国发展职业教育的启示

尽管德国与我国在国情上存在较大差异,特别是文化传统、价值取向等方面有很大不同,但是德国在职业教育培训方面的先进理念、好的制度措施和方法以及认真务实的职业态度非常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我国的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事业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应重点做好几个方面工作:一是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注重知行统一,努力提高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二是进一步突出职业教育与培训的职业化办学特色。三是深入推进校企合作,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职业培训。四是不断完善政策措施,优化职业培训发展环境。五是加快立法进程,夯实职业培训事业发展的法律基础。

五、今后工作

1.培养“双师型”师资力量。德国的经验告诉我们,开展实践教学没有既懂理论又有实践经验的“双师型”师资力量是不行的。我国职业院校恰恰在这一方面是非常欠缺的,这也是实践教学薄弱的原因之一。建立“双师型”师资队伍是一个艰巨的和长期的系统工程,必须有相配套的管理体制和激励机制。首先应当建立一个准入标准,在这个标准里面应该包含对学历和实践经验的双重要求。从近期来说可以通过引进人才的方式以解燃眉之急,但是也很容易造成人才的流失,同时也会挫伤本校教师的积极性。因此,第一位应该立足于自己培养。学校可以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到企业或者科研单位进行实践锻炼,通过专业实践,教师可以了解自己所从事专业目前生产、技术、工艺、设备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在教学中及时补充反映生产现场的新技术、新工艺;教师也可带着教学中的一些问题,向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请教,在他们的帮助下提高推广和应用新技术开发的能力。教师在校外进行实践锻炼应当成为一种制度,例如每隔几年就安排教师进行一次实践锻炼,形式可以是全脱产或者半脱产。同时,建立健全“双师型”教师的评价和激励机制是在制度层面面上对“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保障。对实践教师的职称晋升不应当把论文数量作为唯一的评审标准,教师在企业的产品开发,技术创新中有突出贡献,或者申请了专利技术,这些也应当成为职称评审的标准之一,否则没有人能安心在企业进行实践锻炼,或者搞科研,大家都一门心思地搞“学术”研究。为了鼓励教师积极主动地到企业一线参加实践锻炼,学校可以采取一些倾斜政策,例如发放生活补贴,对在企业科研开发,生产活动中做出重要成绩的教师进行奖励等。

2.校企合作实现共赢。德国应用科技大学最突出的特色就是校企合作开展实践教学,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这是值得我们借鉴的经验。首先德国政府通过建立行业培训咨询委员会体系,在制度上保障了行业企业对职业教育实践教学方面的指导,促进了教育与企业的有机联系,使企业能真正参与到实践教学当中,并在其中发挥主导作用。德国政府还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具有高度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例如《企业基本法》、《培训员资格条例》、《实训教师资格条例》等,规定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责任和义务。德国政府通过建立体制、机制,制定政策和法规以及提供经费等途径为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与教学保障。

由此可见,在德国这样一个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校企合作尚需政府出面干预和指导,那么我国的市场经济尚处在初级阶段,政府在促进校企合作方面的作用尤其重要。政府应当制定完备的政策法规,确保校企合作顺利实施,同时要加快立法,以构建具备刚性制约机制的法律作保障。使企业在机制上、法律上、社会角色上包括经费投入等方面,能合理合法和有效地介入职业学校实践教学。政府搭建平台,完善政策,建立机制,加大宣传,从而推动校企合作。

总之,校企合作是新形势下企业和职业学校共同发展的内在需求,通过校企合作,企业和学校能够实现双赢。对学校来说通过校企合作能有效解决长期以来实践教学薄弱的短板,学生可以真正地“上岗”工作,操作最新的设备,运用自己学到的理 论知识解决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同时大学可以发挥自身的优势,帮助企业进行技术攻关,实现产学研相结合。通过校企合作学校不仅能够培养出符合市场需求的应用型人才,而且可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教育理论与实践》 2008年12期 “浅谈德国职业教育模式”

【2】《教育与职业》2007年2期 “浅析德国职业教育中"以过程为导向"的教育培训”

【3】《职业》2013年5期 “德国职业教育现状及启示”

作者简介:

骆彬 大学本科学历 从事煤矿类专业教育教学工作二十余年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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