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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律师职业伦理

2017-09-26张瑞

山东青年 2017年4期
关键词:正义困境利益

张瑞

摘要:

建设法治国家成为世界各国日趋奋斗的目标,律师职业作为审、检、辩的三角关系之一,是不可或缺的法律职业者,律师职业的重要性,在于当一个人遭到控告时,不是孤军奋战。我们无法想象面对着高深的法律条文和庄严的法庭,如果没有律师这一职业,人们将如何辩解自己的处境、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律师职业的兴衰将直接关系到人权保障、实现社会正义及促进民主法治。律师在从事执业活动过程中,当前面临着个人私利、社会期待、当事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冲突时,律师形象与律师职业伦理也同样面临着困境[1]。

关键词:律师职业伦理;正义;利益 ;困境;对策

法律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各种新兴利益的出现,律师执业者逐渐认识到仅仅追求职业的技术性、专业性,注重套用法律条文在法庭上辩解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社会的需求,他们还肩负着更多的社会责任和使命,职业伦理能够帮助他们定位自己的社会角色,有利于他们在执业过程中更好的担当起自己的责任。

1、律师职业伦理概述

律师职业伦理从概念上讲主要是指律师从业人员及律师执业机构所应当信仰的道德准则的总称和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是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形成的,依靠法律规定、社会舆论和人的本性良知来维持的,处理律师与其他人之间相互关系的明确的规范性要求,它是对一名合格律师提出的最基本的要求,兼具道德的和法律的性质,融合了道德素养和法律义务。笔者认为,律师作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之一,应当具备的基本伦理包括:

1.1维护正义

正义是法律人运用法律最基本的出发点,是维护社会秩序、建设和谐社会最基本的要求。律师作为操作法律的具体人士,崇尚正义、追求法治是对其最基本的要求,公平正义也是一切律师职业伦理规范的根本依据,是整个律师职业伦理体系的重要基石。

1.2勤勉尽责

每一类职业都有其特定的任务和责任,律师作为一种职业,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终极使命,因此在执业活动中应尽职尽责、弘扬正义,通过运用法律、解释法律,为自己的当事人提供辩护服务,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秩序,这是其最基本的职业操守。

1.3维护司法尊严

法治国家的建设有赖于整个社会对司法权威的尊重,律师通过对法律规范的解读和运用,使法律发挥其根本作用。因此律师执业者应从自身做起,忠于法律、遵守法律,不能钻法律的空子,不得在争取正义的道路上掺杂腐败因素,培养崇高的法治精神和法律信仰,积极维护司法尊严。

1.4诚实守信

诚实守信是律师职业开展一切后续工作的基礎和前提,良好的信誉才能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公众的认可,才能维护律师职业的良好形象,不得为了一己私利而向法庭提供虚假事实证据,丧失律师行业的信誉和人们对律师职业的尊重和信任。

2、律师职业伦理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有相当多的律师执业者精心研究法律、恪尽职守,为我国法治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也有一小部分律师面对利益诱惑、出名欲望时,忘却了自己的责任和使命,降低了社会公众对律师队伍的评价和信任。因此造成了群众有时关注的重点不再是案件是否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法官的最终审判是否公平严明,当他们认定当事人是贪官污吏,黑恶势力之后,就自然而然的把“坏人”的帽子也强加在其辩护律师头上。

如2010年重庆打黑中轰动一时的李庄案件,对于李庄是否构成伪证罪,引发了大家的激烈议论。法庭上,辩护律师及其本人的无罪辩护,以及律协召集的舆论声援,法庭外,普通民众对于这种不择手段为黑恶势力、贪官污吏辩护的人尽情谴责,恨之入骨。腾讯网曾经做过一个有关“李庄伪证案”的网络调查,对于“你眼中的律师是什么形象”这一问题,共有2837名群众参与,其中1772人的印象是“黑白颠倒、为钱说话”

[2],如此多数人的负面评价不得不引人深思。又如2013年李天一轮奸案,其律师为了得到公众舆论的援助,通过各种媒体途径宣扬对李天一的无罪辩护。明明是一个涉及未成年人隐私、按照法律规定不应公开审判的案件,律师却以微博、博客等方式向公众披露庭审情况,显然无视了律师职业伦理的相关规定,引起了社会群众对律师伦理的质疑和律师同行对律师伦理的反思[3]。

因此,总的来说,我国律师职业伦理存在两方面的问题:1、有一小部分律师群体无视法律,钻法律的空子甚至存在腐败贿赂行为,缺少职业道德伦理,导致律师行业风气不正;2、部分群众对律师行业心存偏见,因为个别事迹、个别人就全盘否定律师行业存在的价值,对律师职业不理解不信任,认定当事人是有罪之人后,就对为这些人辩护的律师进行情绪化和十分极端的负面评价,从而渐渐影响到整个律师行业的声誉和社会地位。

3、我国律师职业伦理陷入困境的原因

笔者认为,我国律师职业伦理陷入困境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1律师职业环境商业化的影响

律师的执业活动从本质上讲就是一个交易的过程,律师通过出卖其法律服务获取当事人的利益回报。所以很多人认为律师是“为钱说话的人”,认为只要给律师足够的费用,就可以颠倒黑白。当然,律师职业作为一种谋生手段,本能的追求着一定的物质利益,物质是职业存在的基础,离开了物质律师也就失去了赖以为生的条件,律师行业也就不可能存在。律师职业兼具“法律人”和“经济人”的双重身份,当面对金钱诱惑时,有些律师在逐利心理的驱使下,维护社会正义与合法权益的意识就变得淡薄。一名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应只关注赚了多少钱,获得多少好处,更应关注自我价值的实现、为司法程序做出的贡献和社会群众的认可。

3.2群众对律师职业认识的缺失

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把理想中的律师定位的过于高尚,把他们看作正义的化身,因此律师职业被民众赋予了过高的期待,人们希望律师找出真相,伸张正义。但律师作为一种职业,有为自己当事人辩护的义务,当委托人是社会正义的对立面时,律师所要追求的就不只是社会正义,他的职责是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最佳利益,追求的是法律正义,法律正义要求合法合理、公平公正、不偏不倚的处理案件,解决纠纷,“它不会因为一方拥有强权而屈服,也不会因为乙方处于弱势而多加怜惜”[4]。律师既为我们所爱之人辩护,也为我们所恨之人辩护,一个人即使罪大恶极,我们也不能剥夺其为自己申辩的权利,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因为对被害人的不幸遭遇而对被告人的辩护权强加感情色彩,对律师职业缺乏真正的认识和理解。endprint

3.3律师职业伦理规范制度的不健全

在国外,比较典型的国家如美国,政府对律师行业的管理和干预极少,律师行业主要是通过律师协会管理,但由于各个地方的律协管理的标准又不尽相同,为了便于管理美国律协制定了统一的《律师职业行为规则范本》,因此在美国规制法律执业活动的法律是一套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十分详细的阐述了律师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当为当事人服务与维持法律制度相冲突时的法律道德伦理准则,为律师进行执业活动提供参照。我国在律师职业伦理方面的法律十分有限,1996年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经过2001年、2007年、2012年三次修订,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具体规定的方面有限,很多问题条文中并没有涉及到。另外,制度的不健全也不只是因为规范的缺失,还源于律师职业伦理本身就兼具法律和道德的两面性,很难用制度全权规范。

3.4律师个人职业道德的缺失

当前,社会上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思想观念日益增多,再加上律师职业的特殊性,在执业过程中会面临很多方面的诱惑,有些律师缺乏坚定的职业操守,很容易被利益冲昏头脑。为了利益,他们学会向社会的黑暗势力妥协,编故事,作伪证,通风报信,规避法律,甚至有些律师为了获得案源,打赢官司,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拉人情、通关系,甚至不惜向法官贿赂,扭曲了正确的职业观,玷污了对法律的信仰,阻碍了法治道路的进程,无疑使得公众对律师职业伦理道德产生疑惑甚至反感。

4、推动律师职业伦理的对策

针对以上律师职业伦理缺失的原因,笔者提出以下对策:

4.1优化律师职业伦理规范

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新兴利益的出现,我国现有的《律师法》已经不能很好的解释现实生活中的很多问题,要提高律师执业水准,让其执业活动有法可依是重要前提。因此立法活动应当紧跟时代的步伐,适时的制定出与律师法相配套的规章制度,突破现实生活中律师面临的实际难题,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从而使律师正确处理执业过程中的各种关系,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既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能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

4.2注重法律职业伦理教育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法律的作用越来越占据重要地位,法学教育也越越受到重视。过去,学校往往只重视对法学专业知识的讲述,注重培养法学学生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功底和娴熟的法律事务技巧,缺乏对法律伦理道德方面的传授和教育,笔者认为,高校法律专业的学生都应开设专门的职业伦理课程,注重对学生法律信仰、职业素质的培养。另外律所或者律师协会应当定期开展系统性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工作,并形成长效机制,提高执业律师的法律素养。

4.3改善社会大环境、营造伦理氛围

外部环境对律师执业活动也有很大的影响,良好的环境能为律师职能的发挥提供基础条件。在我国,律师这一职业并不像在其他某些国家那样拥有极高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群众对律师职业缺乏信任和尊重。律师作为法律职业者的一员,应该与立法者、司法者、执法者积极联系形成一个稳固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从而共同促进国家的法治化建设。另外,要建立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随着科技的进步发展,人们有越来越多的途径发表自己的言论和看法,律师职业的商业性以及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都容易引起大众的评论和指点,从而影响到整个律师行业的声誉,给律师的执业活动带来巨大压力。应促进对公众的教育,使公众逐渐认识到律师这一职业的本质内涵,逐渐认同其存在的价值。

5、结 语

律师职业在国家的法治化建设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从社会角度来看,他们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集体、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的作用;从个人角度来看,律师职业作为一类人谋生的手段,要通过执业行为保障自己的生活,为家人的生存提供物质基础,因此不可避免的有时会存在利益上的冲突。对于法律,对于律师,我们应当给予更多的希望、信仰和敬畏,他们都为中国的法治化建设贡献了巨大力量。

[注释]

① 段中卫、王琳,《论律师的职业伦理困境问题》,社会科学论坛,2009年第1期

② 新华网http://www.cq.xinhuanet.com/2009/2009-12/29/content_18631720.htm:《律師“颠倒黑白的讼棍”形象是法治社会的悲哀》

③ 阮子元:《从李某案看律师职业伦理》,法律与生活,2013年第19期 第7页

④ 刘美玲 :《法律正义:和谐社会的伦理诉求》 理论探索,2006年第三期 第63页

[参考文献]

[1]李本森.法律职业道德[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56-78.

[2]李本森.中国律师业发展问题研究[M].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13-36.

[3]陈长文、罗智强著.法律人,你为什么不争气?[M].法律出版社,2007:101-135.

[4]梁治平.法治和法律职业[J].法制资讯,2011年第12期:10-12.

[5]刘曼丽.谈律师伦理精神的培养[J].河北法学,2009年第6期:198-200.

[6]刘美玲.法律正义:和谐社会的伦理诉求[J].理论探索,2006年第3期:144-146.

[7]郑建伟.我国律师角色定位探讨[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2年第12期:116-117.

(作者单位: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358)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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