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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损害赔偿范围研究

2017-09-26闻越

山东青年 2017年4期
关键词:机动车交通事故主体

闻越

摘要:

近些年以来,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加快,我国经济得到了极大的发展,特别是在国家提出建设小康社会之后,人民生活水平提高较快,我国的私家车拥有数量逐年增加,而由此带来的交通事故也相比往年有迅猛的增加,随之带来的事机动车事故对我国经济社会造成的各项负面的影响,因此我国现在急需一个健全的机动车肇事损害赔偿的制度。本文将详细的从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展开,着重论述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和归责原则,以及如何建立健全一个更加完善保障有效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制度。

关键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责任;主体

一、前言

自从机动车的发明和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的改革开放以来,机动车开始逐渐进入大众的的生活,在给社会生活和生产带来便利的同时,机动车事故的频繁发生也引起了社会大众的普遍关注,据统计,全球每年约有75万人死于交通事故,这已经成为和平年代致人死亡最重要的原因,而且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不仅会受害者和其家庭造成巨大的肉体和精神的痛苦,甚至会给整个社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恶劣的影响。因此如何科学合理的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成立世界各国的共同话题,包括我国对机动车肇事和责任主体的划分任然不够准确。本文通过对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损害赔偿责任制度进行理论的研究,旨在健全我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体系和损害赔偿制度。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概述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概念

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发第119条规定,交通事故具体是指在道路上因为过错挥着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各国因为国情不同,或者道路交通情况不同对交通事故有着不尽相同的定义,很多学者也都认为交通事故是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人身和财产的损失,而机动车一方造成了他人的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我国的规定是十分科学合理的。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机动车交通事故要求必须是机动车在道路上的行驶过程中造成的事故,而对于“车辆”,很多学者认为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两大类,也就是说要有动力和引擎的机动车辆,这其中主要包括私家車,火车,高铁,公共汽车,货车等等。常见的改装三轮车和电瓶车并不属于机动车的范畴。其次,本条要求机动车必须是正在行驶之中的,也就是说停靠在路边,或者是在停车场等地方的车辆并不能算入此范畴,如果在机动车的非运行状态下发生事故,则不能算作机动车的交通事故,只能依法按照民法或者行政法处置。最次,是机动车必须是要在道路上行驶,也就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城市的各种道路。而例如在校园之内的道路则不能算作真正意义上的道路。因此在校园的道路和饭店停车场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罚界限依然不够明确,责任划分也不清楚,这方面的法律必须做出及时的调整才能适应社会生活发展的需要。

2、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必须造成了损害性的结果,这种损害性结果的造成必须满足三个条件,首先是基于机动车才发生的交通事故和损害后果,也就是说主题必须是机动车,包括私家车,火车,货车,卡车,高铁,火车等等。其次是机动车必须实在运行中的,现实中也存在未运行的机动车和行人造成的一系列事故,但是,这并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交通事故。其三,交通事故要是在道路上发生的,在此,我认为可以参考美国的做法,只要是向大众开放的道路,符合相关的标准,供机动车行驶的,无论是否验收,收费等等都应该被认为是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理应包括财产的损失和人身利益的损害,也就是说通过交通事故而受损的利益。

三、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制度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的含义

归责原则也就是如何进行责任的认定和划分承担责任的范围。归责原则贯穿于整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侵权责任法之中。所以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划分范围进行研究是十分必要的,在侵权责任法中,我们可以将责任认定划分为公平责任制,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制。在交通事故中,如果机动车一方即使有足够证据证明自己可以免除责任,但是依然要对损害结果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只存在两种责任制度,即公平责任制和无过错责任制,为了更好的保护弱势一方的利益,加之机动车运行起来本事是具有危险性的可能的,因此,在追究责任是一般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机动车一方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与过错无关。2004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发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动车一方的责任。这也就更进一步的证明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现阶段的归责原则更多的倾向于无过错责任制。

(二)纵观各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以日本和英国为例

1、日本—在日本,历来都是适用一种事实上的无过错责任制的家中原则,也就是说在日本的法律中明确规定,自己的机动车在运行的过程中,如果在此过程中造成了他人的人身和财产的损害的应当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有一个例外,如果机动车车主能够证明机动车本身具有严重缺陷或者是发动障碍、行人存在重大过失且自身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并未有任何违法行为和怠于注意等。只有在以上三个条件同时满足的情况下才可以免于机动车主的责任。

2、英国—在英国,在英国实际上是采取一种过错责任制度,理由如下,因为在英国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主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要求机动车主未尽到注意义务也就是机动车主一方具有明显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与其危害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这种规则原则下,一方面要求机动车主需要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和责任,另一方面行人也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

(三)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endprint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相关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23条明确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高度危险作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无过错责任,能够证明是被害人故意造成的损害结果,则不承担责任。对此,学界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这条明确了作为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法律依据。而与此同时,还有一些学者认为,是否应当将机动车划分进入此列任然有待研究,因为相对于爆炸放射性的从业者来说,驾驶机动车的危险性并不足以使得其与这些高度危险的行为相提并论。

在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6 条对归责原则也做了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我们可以将法条的内容简单归纳为:首先,依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依照过错责任制处理。其次,如果是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行人对此有过错的只减轻机动车方的责任。而这也就表明,在机动车和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一方承担的事无过错责任。最后,从保险方面来说,强制要求机动车投保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强制责任保险。这与无过错责任制度是紧密相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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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99页。

(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安徽 蚌埠 233000)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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