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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监管的实践检视与反思

2017-09-26任有情�オ�

山东青年 2017年4期
关键词:政府

任有情�オ�

摘要:

为探究排污权交易制度开展过程中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采用文献研究法,分析了了该项制度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包括排污总量的核算问题、初始分配问题,不规范的排污权市场的监管问题、排污权交易检测问题以及排污权交易中介机构的监管问题等,并提出了完善监管机制,加强技术供给,发挥政府作用,强化社会参与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制度;监管问题;政府

一、排污权交易制度概述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内部污染源之间可以相互交换排污权,从而达到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的目的。它通过经济手段刺激企业创新技术,提高效率,从而间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在美国、德国、英国等西方国家已开展多年,成效显著。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先后在上海、江苏、山东等地开展了排污权交易的试点工作,自2001 年我国首例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开始,我国所展开的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已初见成效。[1]

二、排污权交易制度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排污权交易制度经过一系列的理论探讨和实践试点,已经取得了良好的发展,但其作为一项新兴的环境经济政策,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尤其是在我国目前未建立起成熟的排污权交易市场的背景下,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监管问题尤为突出。

(一)排污总量核算的监管存在的问题

开展排污权交易首先要进行总量核算,然而在實践中,总量的测算存在着一定的困难。浙江省排污权交易中心的负责人在接受访谈时指出,目前中国对环境容量核定的准确率只能达到70%。首先是社会生活中存在的不确定因素如突发的环境事故等导致排污权总量的确定存在困;其次,由于科学技术的局限性,测算难免会存在一定误差;再次,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新建项目的排污权空间也是要考虑的很大因素;并且人类生活方式的不断变化也会导致排污量的增加。并且在实践中由于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增长而导致排污总量被不断突破底线。

(二)排污权初始分配的监管存在的难度

通过科学核算一个地区的排污总量,将其分配成若干个排污权发放给各个企业,这是排污权的初始分配,但如何将这些排污权公平合理的分配给各个企业,由于实际操作的复杂性,这是政府监管工作的重点,也是难点。首先是分配时间的问题,是每年定期发放还是常年打包发放。美国是每年定期发放。但在我国现有的环保管理制度的条件下,每年发放的可行性很低,但若常年打包发放,由于时间跨度越长,不确定性因素随之增加,排污权的确定难度也会相应增加难度。再者是分配依据的问题,对于某种污染物而言,依据什么分配是一个难以跨越的问题,只有分配依据公平合理,才能平衡各方利益,推动制度发展,比如热电企业与化工企业都排放二氧化硫,对于这样的企业按照什么标准分配排污权,是经济贡献率还是就业贡献率,在我国江苏等地的试点工作中,这一问题被多方讨论,争议颇大。最后是分配方式的问题,国外现有的分配方式主要有招标、拍卖、定价出售,无偿给予等,我国采用何种方式发放排污权也是政府监管排污权交易市场的一大难题。若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分配排污权,排污权打包发放存在着大企业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的风险,排污权拆开发放又不能避免有些企业为挤压竞争对手而哄抢对手的排污权的问题。若采用定价出售的方式,其与现有的排污费的征收则存在着重复收费的矛盾。无偿给予是一种不宜普遍运用的方式,本身各个企业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就是增加环境负担的一种行为,若向他们无偿给予排污权便违背了环境保护的初衷,实践中出现的这些问题给政府的监管工作增加了难度。

(三)排污权交易市场的监管存在的困难

我国目前并没有建立起规范成熟的排污权交易市场,在交易市场的监管问题上也是困难重重。首先,排污权交易市场并不活跃,有很多企业出于企业以后发展考虑或者其他目的考虑并不愿意出售自己剩余的排污权指标,浪费了排污权指标,还有的企业因为政府监管不严根本不需要购买排污权。其次,排污权交易中,有很多政府与企业存在着权力寻租行为,这又人为抬高了排污权的交易成本,使排污权交易很难顺利推广。其次,排污权交易中,政府的监管不力导致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一些政府出于本地区经济利益的考虑,默许企业增加排污量的行为而不加处罚,还有一些政府在交易过程中只允许企业购买本地区的排污权而不允许购买外地的排污权,这种现象的存在严重阻碍了排污权交易市场的有序发展。

(四)排污权交易监测监管存在的难题

准确监测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污量是做好监管工作的重要保障,做好监测工作我们才能更好的对排污权交易的后续情况进行实时追踪和监管,毕竟,我们进行排污权交易的根本目的不是交易本身而是希望通过这种经济手段刺激排污单位提高效率,减少排污量。美国、德国等排污权交易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都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排污权监测监管体系。监测核算手段落后是制约当前中国各地排放权交易发展的共性因素。目前我国多数试点地区的排污量审核、监控、报告体系不完善,排放量的监测核查方案缺乏统一标准。[2]并且我们现在很难对排污单位做到实时监测,这就阻碍了我们准确掌握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污量以及开展对排污权交易情况的监测核实和监管。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如何科学准确的做好实时在线监测是我们加强排污权交易的监管亟待解决的问题。

(五)排污权交易中介机构的监管存在的难点

一个成熟的排污权交易市场需要大量的信息,而大部分企业获取信息的能力以及所能获取的信息都是极为有限的,出于排污权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考虑,政府又不能插手每一项交易,这时,我们就需要一个公平有效的中介机构。排污权交易制度发展较为完善的美国、欧盟等国都有自己的排污权交易中介机构,我国在排污权交易制度逐渐发展的过程中也逐渐建立了一些排污权交易中介机构,2007年,嘉兴市建立国内首家排污权交易机构—排污指标储备交易中心,随后,上海、天津、湖北、河北、山西等地的排污权交易中介机构也陆续成立。[3]然而这些排污权交易中介机构发挥的作用却是乏善可陈的,大多数交易都是在政府主导下完成的,并且这些中介机构的定位也不够明确,是政府部门,事业单位还是参与市场竞争的企业,政府对这些中介机构的态度也不够明确,因此做好排污权交易中介机构的监管也是我们发展排污权交易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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