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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事业民营化过程中政府监管责任浅析

2017-09-26胡萌��

山东青年 2017年4期
关键词:民营化公共事业兰州

胡萌��

摘要:

经历国有企业民营化改革后的兰州自来水公司超年限使用自来水输送管道,原兰州石化公司原料动力厂爆炸事故的油渣在自来水厂附近堆放近30年之久,最终导致兰州市自来水苯超标事件发生,直接威胁到公众的生命安全。为何国有企业民营化改革后没有提高产品、服务的质量,反而出现了威胁公众安全的事件?本文通过兰州自来水公司民营化改革的分析,找到问题主要症结所在——政府监管缺位,并提出应对之策,避免水质危机事件的再次上演。

关键词:公共事业民营化;政府监管

2014年4月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检测出自来水苯超标,尽管兰州市政府不到一个星期就宣布解除应急措施,意味着危机已经得到解决,但对兰州自来水苯超标事件来龙去脉进行梳理与分析,我们不难发现,仅仅凭借三五天的应急措施是无法真正解决兰州自来水公司民营化出现的问题,苯超标事件只会是其中的一个小插曲,而更大的危机仍然潜伏着。

一、自来水苯超标事件主要症结——政府监管缺位

依据兰州“4·11”自来水苯超标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通报,危机是由自来水厂周边的地下含油污水引发。地下含油污水是由于地面的污染油渣下渗进老化的自来水自流沟。依照国家标准,水泥自来水管道及水泥沟渠的使用年限为50年,而始建于1955年、已经超过使用年限的这些自流沟却一直被使用到现在。并且,1987年和2002年发生的爆炸事故所遗留的污染油渣至今未被妥善处置,自来水厂的自流沟也一直与含油废渣毗邻共处。显然,这与政府监管不到位有很大关系。

在城市公共事业民营化的过程中,市场介入后,以营利为首要目的的企业和以满足公众需求、维护公众利益为己任的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必然存在着力量博弈。如果政府置公众需求不管不问,放弃对公众利益的保障,结果一定是企业疯狂追逐利润,放弃对供水管网的维护改造与设备更新,频繁上调水价,大幅降低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最终损失由公众承担。尽管公共事业民营化意味着部分公共服务的生产将由市场主体来承担,政府也将这些相应的权力出让给市场主体,逐渐退出垄断地位,不再直接生产公共服务,但并不意味着政府将监督的责任和义务也出让给企业,而是政府在公共事业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上扮演更少的角色,将重点放在对提供者——企业的监管上。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进入监管

竞争是民营化成功的关键,“垄断提供公用事业服务不能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需求。不论是公共垄断机构还是私人垄断服务部门,为追逐私利都会滥用其垄断地位,减弱其对消费者的回应性,因而很难满足公众的适当需求。”在2007年,法国威立雅集团进军兰州时,出价17.1亿人民币(净资产的4倍溢价)用“高溢价”的方式竞得兰州自来水公司45%的股权。兰州市自来水供应只此威立雅一家企业,自来水供应服务缺乏市场竞争。

(二)质量监管

自来水供应服务关系着公众生活用水安全,政府有责任也有义务保障公众利益,滿足公众需求,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的质量。兰州市政府没有对企业供水服务的质量,包括水质以及配套的管网系统和设备进行有效的监督,自来水输送管道超限服役,自来水异味、苯超标等问题都被政府忽视。

(三)退出监管

政府缺乏对原石化公司原料动力厂的退出进行有效监管,没有妥善处置爆炸事故所遗留的污染油渣,污染环境,最后导致渣油下渗土壤进入地下自流沟,影响居民生活用水,对居民生活安全用水造成危害。

二、城市公共事业民营化过程中政府如何履行监管责任

(一)引入竞争机制,减轻企业负担,更好地服务公众

尽管在民营化改革过程中,企业采取竞标的方式获得股权,但从自来水供水这一服务来看,依旧只有一家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承担着向居民供水的任务。自来水庞大供水管网的更新换代任务若仅有一家供水公司承担,势必有些沉重,若是划分供水区域,采用多家公司共同承担供水服务,企业对供水管网维护与设备更新的负担自然会减轻许多。同时,多家供水公司在自来水供应经营上存在竞争,水质和水价的稳定也会有一定程度的保障。

(二)完善制度机制,为企业提供良好的民营化施行环境

政府应该通过立法完善对企业经营的监管,用明晰的法律条文来规制企业的行为,从而营造一个有利于民营化改革良好发展的制度环境。“民营化的推行是建立在市场发育成熟、产权清晰、法律法规健全等条件之上的。为此,政府要担负起制度设计主体的责任,规范市场秩序,清除民营化过程中的制度障碍。”

1.制定严格的检验标准,规范企业经营。自来水使用关系公众的安全,一方面,政府应该制定严格的水质检验标准,在不同地区因地制宜。比如,针对渣油下渗导致的水污染在检验方面存在着隐蔽性和长期性的特点,这要求政府制定的检验标准必然更加严格准确。另一方面,政府必须督促并严格要求企业的供水管网和机器设备符合标准。

2.建立健全追责机制,严惩违法企业。“私营部门取得公用事业经营权后,受逐利性影响很容易从自身利益而不是公众利益考虑生产经营,一旦无利可图,企业可能一走了之,可能消极应付,而公共服务却不能因此而打折扣”,因此政府必须建立健全追责机制,对企业进行控制或管制。原兰州石化公司原料动力厂没有妥善处理爆炸事故的废渣,政府当时没能督促其按规定履行清除废渣的义务,直接损害了公众利益,导致最终水质危机爆发。

[参考文献]

[1]高旺. 西方国家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的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6,06:23-28.

[2]饶常林,常健. 论公用事业民营化中的政府责任[J]. 行政法学研究,2008,03:50-55.

(作者单位:南昌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西 南昌 330031)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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