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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落马官员“遗留项目”烂尾

2017-09-26过勇

新城乡 2017年9期
关键词:工程

过勇

腐败官员落马后,对“遗留项目”的处理要视实际情况区分对待,不能仅依据是否打上落马官员的“印记”予以决定,而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相关合同以及公共利益科学评估决定

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战略布局,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显著成效。在高压反腐态势下,大批腐败官员落马的同时,一个共性问题逐渐凸显:一些腐败官员在主政时期力推的重点项目受到影响,部分甚至成为烂尾工程。

“遗留项目”如何妥善处置,不仅是继任官员的难题,也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

应以公共利益为准

对于落马官员主政时期启动的建设项目,应持科学客观的态度进行评估。通常,落马官员的“遗留项目”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项目本身的立项建设合法合规,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此类性质的项目不应受到落马官员的影响。

二是官员为自身政治发展打造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这种性质的项目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项目已经建成并不影响当地居民生产生活,可以适当保留;如果项目正在进行或者严重影响当地居民生产生活,则应当停工或拆除,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三是官员和项目建设存在利益关系,为谋求不正当利益,官员力推该项目上马。这种性质的项目,首先应对牵连其中的腐败分子进行严惩,然后通过客观的论证评估,采取与第二种情况相类似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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