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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建集团诉也门政府案管辖权阶段的胜诉及启示

2017-09-22刘笑晨

对外经贸实务 2017年9期
关键词:国有企业

刘笑晨

摘 要:当前,我国企业“走出去”的势头发展良好,在获得来自国际市场的良好收益的同时,“国有身份”往往使得我国企业也面临着在投资准入阶段就折戟沉沙的风险,在争议发生后的投资仲裁阶段也可能无辜躺枪,受到不公正的對待。本文对我国第一例国有企业在海外投资仲裁中获得管辖权胜诉的案件——北京城建集团诉也门政府案进行具体分析,提出了我国国有企业在争取中需要厘清的几个问题与国际投资仲裁启示,以期为我国国有企业海外投资保护提供参考。

关键字:北京城建公司;也门政府;管辖权;争议;胜诉启示

自我国1993年加入《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又称《华盛顿公约》(以下简称ICSID1公约)以来,我国企业在面对海外投资争议时有权提交国际投资仲裁机构裁判,但是我国企业主动将外国政府诉至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以下简称ICSID仲裁机构)的案件仅3起,北京城建集团诉也门政府案作为我国国有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诉东道国的第一案,关于管辖权的胜利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对于我国国有企业海外投资项目具有指导性的意义。本文在简述案例的基础上,重点分析北京城建集团取得成功的原因,进而提出有利于我国国有企业获得ICSID仲裁机制保护的几点启示。

一、 案情简介

2006年2月28日,北京城建集团与也门政府关于承包也门国际机场航站楼建设项目签订了标的额约1.14亿美元的工程建设项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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