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检察监督视角下社区矫正制度
2017-09-21邓兴太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7年20期
邓兴太
(365200 明溪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 三明)
浅析检察监督视角下社区矫正制度
邓兴太
(365200 明溪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 三明)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以司法机关为主导,结合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帮扶,在一个较为宽松的环境下矫正罪犯,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作为社区矫正的重要参与部门,检察机关在依法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既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和执法领域,也是检察机关承担的社会责任。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
一、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法律依据
依据我国宪法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是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唯一合法机关。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构建了“执行主体与决定主体适度分离”的模式,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能对法院﹑公安﹑司法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执法活动行使法律监督。
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协作制约了监督效果
社区矫正分属不同的单位,相关信息的获取依赖于多个部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履行检察职能时,仅在内部就需要与公诉﹑反贪等部门建立合作机制,而在外部则需要与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建立沟通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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