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开发贷款抵押权与买受人权利的冲突
2017-09-21董文铭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7年20期
董文铭
(315040 中国光大银行宁波分行 浙江 宁波)
经济与法
商品房开发贷款抵押权与买受人权利的冲突
董文铭
(315040 中国光大银行宁波分行 浙江 宁波)
房地产开发贷款,通常以该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或该项目在建工程为抵押物。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预售许可并将房地产出售给消费者后,银行的抵押权不得对抗买受人的权利,银行不得对已完成销售的房地产继续行使抵押权。因此,银行需对该开发项目的销售进度及售房款回款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监控,对售房资金进行严格监管,以保障项目开发贷款能够得以顺利清偿。
房地产开发贷款;抵押权;买受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商品房项目过程中,常常因自有资金不足而需向银行申请项目开发贷款。实践操作中,为担保银行债权的实现,此类贷款多以该项目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或该项目在建工程为抵押物。随着项目开发进度,达到预售条件并领取预售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者一旦按约定交付购房款项,即享有要求开发企业按约交付房产并在规定时限内办妥房地产相关权证的请求权。问题是,如开发企业将来未按约还款,银行需处置抵押物以清收贷款时,银行的抵押权是否可以对抗购房者对房产的请求权?在银行抵押权与购房者的请求权之间产生冲突的情况下,先行法律优先保障何种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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