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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职务犯罪的一般自首

2017-09-21唐梦菲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7年20期

唐梦菲

(412000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 株洲)

论职务犯罪的一般自首

唐梦菲

(412000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 株洲)

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自首情节的认定,存在过宽过滥的问题。职务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一般自首,要从嫌疑人的投案时间、投案主动性、供述内容以及如实供述的时间几个角度,综合考虑犯罪人的投案在多大程度上节约了司法资源,同时兼顾犯罪人的主观心理态度、悔罪、认罪和社会危险性等,来加以认定。

职务犯罪;一般自首;自动投案;如实供述

一般自首又叫典型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本文结合笔者实践经验,就职务犯罪中一般自首的认定规则谈一点粗浅的认识。

一、投案的自动性

在我国,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都可以调查职务犯罪,但由于纪检监察机关的特殊性,法律地位并不明确。对于在纪检监察机关调查谈话或“双规”期间交代问题是否属于自首,理论与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肯定说认为纪检监察部门的调查谈话或“双规”不是法律上的强制措施,案件也没有进入到诉讼程序,因此,在纪检监察机关的交代应属于自动投案。否定说则认为如果纪检监察机关在掌握了调查对象的犯罪嫌疑后,主动找其调查,被调查对象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由于犯罪事实已经被发现,不具备自首的前提条件,不能构成自首。实践中,司法机关对此也没有统一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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