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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作品来源国认定的疑问

2017-09-21丁碧波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7年20期

丁碧波

(264000 烟台大学法学院 山东 烟台)

网络环境下作品来源国认定的疑问

丁碧波

(264000 烟台大学法学院 山东 烟台)

对于在网络上出版的作品的来源国的认定,如果单纯从字面上理解并适用《伯尔尼公约》所规定的来源国确定规则,则会导致作品在全世界范围内同时出版,并将被各国国内法分别认定为“本国作品”,这就会导致再也不存在“外国作品”,进一步造成公约规定的“最低限度原则”无法被适用的恶果。

网络出版;伯尔尼公约;作品来源国;本国作品

《伯尔尼公约》第5条提出了关于“作品来源国”的重要概念,并将其作为著作权国际保护的重要起点,各成员国以此来判断一项作品是本国作品还是外国作品。随着国际交流的增强,作品来源国其含义并不仅止于此。“作品来源国法”的冲突规范则一般都基于《伯尔尼公约》来定义其中的“作品来源国”连结点。而目前出现的新问题则在于,在版权作品大多通过网络提供给公众的互联网环境下,根据《伯尔尼公约》所规定的作品来源国可能并不指向唯一的国家。当《伯尔尼公约》对作品来源国的规定可能无法在网络环境中指向特定的﹑唯一的国家时,“作品来源国”的确定规则需要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一、《伯尔尼公约》中的作品来源国

《伯尔尼公约》中对作品来源国的判断基于作品的首次出版地或同时出版地。根据第5条第(4)款的规定,在规定了不同保护期的成员国同时出版的,作品来源国为保护期最短的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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